船舶費用保證條款

船舶費用保證條款又稱“船舶費用保險保證條款”、“船舶費用條款”或“附加保險條款”。船舶保險人為防止被保險人濫用船舶費用保險而制定的一種特約條款。該條款規定: 被保險人為船舶費用、佣金、利潤或其他利益,對船舶或機器增值等所投保的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船舶保險總金額的10%。

該條款也對運費定期保單承保的運費數額,限制為船舶保險價額的25%,但此25%的價額應將船舶費用保險的保險金額包括在內,即如船舶費用另有保險,應從運費保險金額中扣除,但如船舶所有人另有其他保險利益,仍可加保,不受上述限制。此外,該條款對保險費、退費、戰爭險等也作了相應的規定。1970年10月1日修改的“協會定期船舶險條款” 已將此條款列為一項附加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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