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1983年定期船舶險條款

協會1983年定期船舶險條款是倫敦保險人協會於1983年10月1日在英國市場開始使用的新條款。本條款共26條,其中對保險責任列明如下: (1) 海上、河中、湖中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災難;(2)水災、爆炸;(3)來自船外的暴力搶劫;(4)拋貨;(5) 海盜;(6) 核裝置或核反應堆的損壞或意外事故;(7) 與飛機或類似物體或由這些物體上掉下來的東西、陸上運輸工具、船塢或港口設施的接觸;(8) 地震、火山爆發或雷電;(9) 貨物、燃料在裝、卸或轉運過程中的意外事故;(10) 鍋爐爆炸、軸輪斷裂或機器船舶的潛在缺陷;(11)船長、船員或領航員的疏忽;(12)修船人的疏忽,但以修船人不是被保險人為限;(13)船長、船員的不法行為。

1983年定期船舶保險條款與1970年的舊條款相比,增加了保險終止的事由,增添了污染危險條款和被保險人施救義務的規定。同時,新條款對原有的“船底處置條款”作了補充和修改。新條款規定對代理人佣金和費用不予賠償。在其他方面新舊條款沒有本質上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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