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後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沒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費用是否屬於直接損失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後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沒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費用是否屬於直接損失的復函》在2001.02.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後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沒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費用是否屬於直接損失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02.18
  • 實施時間:2001.02.18
  • 地點:上海市
引言,案件事實,船舶保險條款對清理航道的有關規定,對爭議問題的不同意見,

引言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滬高經終字第367號《關於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後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沒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費用是否屬直接損失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和《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解釋》的有關規定,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沒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費用不屬於直接損失,亦不屬於保險責任。
此復
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後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沒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費用是否屬直接損失的請示
[2000]滬高經終字第367號
我院審理的舟山市海運公司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舟山分公司船舶保險契約糾紛抗訴一案,因對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後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沒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費用是否屬直接損失的問題存在分歧,特向鈞院請示。

案件事實

1997年8月23日,舟山海運公司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舟山分公司投保的“瀛昌”輪在長江口南水道與載有煤炭進上海港的上海海運(集團)公司所屬“林海5號”輪發生碰撞,造成“林海5號”輪沉沒。
因“瀛昌”輪投保的是一切險,保險公司同意對“林海5號”輪船價320萬元、貨價176.5萬元按責任比例賠償,但拒賠清理航道費用(打撈費、打撈安全服務費總額高達1200萬元),由此引起訴訟。

船舶保險條款對清理航道的有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第二條規定,保險公司承保船舶一切險的責任和費用包括碰撞、觸碰責任,即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觸碰碼頭等,致使上述物體發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
該條款第三條還規定了除外責任: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因保險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間接損失和費用以及人員傷亡或由此引起的責任和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1996年1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對上述船舶保險條款進行了解釋。規定,本保險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僅限於直接損失,任何間接損失和費用均不屬於本保險的賠償責任範圍。對清理航道的費用規定如下:因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船舶的沉沒……港航監督部門如果責成沉船單位強行清除航道障礙,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保險人概不負責。
1999年4月12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出保監復[1999]57號批覆,認為:清理航道的費用應指由於發生保險事故,導致保險船舶自身、其他船舶或者其他任何物體阻礙航道而產生的清理或處置費用。

對爭議問題的不同意見

我們對“林海5號”輪因沉沒在長江口南水道被海監局指令強制打撈而發生的人民幣1200萬元屬於“清理航道費用”沒有異議,對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人就清理航道費用可以不負賠償責任也沒有異議。但是,對案件涉及的第三者清理航道的費用是否屬直接損失問題有不同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第三者因保險事故而發生的清理航道費用是直接損失,保險人應依據保險條款予以理賠。理由是,所謂的直接損失是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即因損害的發生而導致財產受益的損失。“林海5號”輪被撞沉在航道內,為保證航道暢通,必須要清理沉船,經海監局指令而發生的打撈費對於第三者來說是必然發生的額外費用,是責任人直接過錯引起的,不能視為間接損失。事故發生前頒布的船舶保險條款及其解釋明確規定,直接損失應予賠償,保險船舶的清理航道費用可以適用除外責任。該解釋同時指出,對第三者的沉船清理費用未作規定,但保險船舶的船載貨物不予賠償,第三者的船載貨物為直接損失,保險人應予賠償。由此可見,因保險事故而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沒所發生的清理航道費用應視為直接損失,仍然須由保險人按規定予以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產生清理航道的費用不論是保險船舶還是第三者的船舶,都不能視為直接損失,保險人依法可以免責。理由是,碰撞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指的是財產的直接滅失或損壞,該損失與事故有密切聯繫,且必定會發生。而清理航道費用並非是碰撞原因直接造成的。對沉沒在航道上的沉船,船公司從經濟利益考慮,完全可以決定不予打撈。航道管理部門認為該沉船不影響他船航行也可以不作強制打撈決定。因此,清理航道費用對於船公司來說應屬間接費用。
此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船舶保險條款解釋的規定,“保險人僅對條款中列明的風險所造成被保險船舶的損失負責賠償。凡列明的風險以外的任何風險對船舶造成的任何損害或損失都屬除外責任,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清理航道費用即使屬於直接損失,只要保險條款未列明,保險人也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上述兩種意見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由於我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已有規定,第三者的清理航道費用與保險船舶的清理航道費用都可以適用除外責任,故傾向於上述第二種意見,即清理航道費用不屬於直接損失,保險人可不予賠償。
因中國保監會對於清理航道費用是否屬直接損失未作解釋,該批覆的結論仍然存在歧義,故我院向鈞院提出書面請示,望能及時給予答覆。
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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