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輪條款

班輪條款,是指租船契約中規定船舶所有人負擔裝卸費用的條款。按此條款,裝貨時,由租船人負擔把貨物運至船邊的費用,船舶所有人負擔把貨物裝進艙並積載的費用;卸貨時,船舶所有人負擔把貨物從艙內卸至船邊的費用,租船人或收貨人負擔把貨物從船邊運走的費用。租船業務中的班輪條款,意味著以習慣的儘快速度裝貨和交貨。適用於包裝貨的運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班輪條款
  • 外文名:Berth Terms
  • 又稱:總兌條款
  • 別稱英文名:Gross Terms
班輪條款,班輪運輸,

班輪條款

各國不同,在一個國家之內的各港口有時也不相同:在有些港口,所有的裝卸費用都不包括在該運費之內,而在另一些港口,則將貨艙與船舶欄桿之間或貨艙與碼頭之間的裝卸費包括在此運費之內。
班輪條款又稱泊位條款(Berth Terms)或總兌條款(Gross Terms),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負責僱傭裝卸工人,並負責支付裝卸及堆裝費用。具體地講,在裝貨港,承租人只負責將貨物送至碼頭、船邊,並置於船舶吊鉤之下,船舶所有人則在船舶吊鉤所及之處接收貨物;在卸貨港,船舶所有人負責在船舶吊鉤之下交付貨物,承租人則在船舶吊鉤之下接收貨物。至於費用的劃分也完全以此為標準。
在航運實踐中,有人誤認為只要契約中訂立了班輪條款,則此種運輸就完全應按照班輪運輸的條件來進行,其實不然。所謂的班輪條款,僅僅是在裝卸費的分擔問題上仿效了班輪的做法,即由船舶所有人承擔裝卸費用,而不涉及其他的權利和義務。
(2) 出租人不負擔裝貨費用條款(F.I.),又稱艙內收貨條款。在這一條款之下,船舶所有人在裝貨港只負責在艙內收貨,裝貨費用由承租人負擔,而在卸貨港所發生的費用則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3) 出租人不負擔卸貨費條款
該條款又稱艙內交貨條款(F.O.)。按照該條款,在裝貨港由船舶所有人支付裝貨費,在卸貨港船舶所有人只負責艙內交付貨物,而卸貨費則由承租人負擔。
(4) 出租人不負擔裝卸費條款
出租人不負擔裝卸費條款(F.I.O.),又稱艙內收、交貨條款。在此種條款下,船舶所有人只負責在艙內收、交貨物,在裝卸兩港由承租人僱傭裝卸工人,並承擔裝卸費用。
(5) 出租人不負擔裝卸、積載及平艙費用條款
出租人不負擔裝卸、積載及平艙費條款(F.I.O.S.T.),又稱艙內收、交貨並負責積載費用條款。該條款與班輪條款完全相反,船舶所有人不負責有關裝卸的所有費用,所有僱傭裝卸工人及有關的裝卸費用均由承租人負擔。在這一條款之下,裝運大件貨物所產生的綁紮費及需要的綁紮材料,也應該由承租人負擔。不過,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在運輸大件貨時,契約中應訂明“綁紮”(Lashed)的字樣,以表明船舶所有人不負責綁紮費。同樣,如果在上述規定後加上“墊艙”(Dunnages)的字樣,表明出租人除了不負責上述費用之外,還不負擔墊艙費用。

班輪運輸

班輪運輸又稱定期船運輸,簡稱班輪(Liner),是指船舶在固定航線上和固定的港口之間按事先公布的船期表和運費率往返航行,從事客貨運輸業務的一種運輸方式。
班輪運輸比較適合於運輸小批量的貨物。班輪運輸有以下特點:
①“四定”。即固定航線、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對固定的運費率。
②“一負責”。即貨物由班輪公司負責配載和裝卸,運費內已包括裝卸費用,班輪公司和託運人雙方不計滯期費和速遣費。
③班輪公司和貨主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豁免均以班輪公司簽發的提單條款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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