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禁牧條例

保定市禁牧條例

保定市禁牧條例,於2019年10月15日保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保定市禁牧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4/8
第一條 為了保護林地、草地、濕地等自然資源,實現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禁牧及其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禁牧,是指市、縣級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對劃定的林地、草地、濕地等區域實施封育,禁止放養羊、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管護措施。
第三條 禁牧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生態優先、兼顧民生、科學管理、應禁必禁、政府主導、民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牧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禁牧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禁牧管理和實施工作;發展和改革、財政、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水利、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牧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禁牧工作。
第五條 對禁牧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均有權投訴和舉報,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當事人。
對投訴和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應當保密,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七條 禁牧的區域包括下列範圍:
(一)特種用途林地、防護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及其按照相關法規、規劃實施退耕還林、封山育林的區域;
(二)自然保護區、重要濕地、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等重要生態功能區;
(三)草場退化嚴重,不宜放牧的草地和退耕還草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牧區域。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政府對禁牧的目標要求和當地產業狀況、農民收入來源構成等實際情況,結合生態建設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禁牧規劃,確定禁牧的區域、期限、方式等內容,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禁牧規劃實施三十日前將禁牧的區域、期限、方式等予以公告。
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禁牧規劃,報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禁牧可以採用全行政區域禁止、部分區域禁止、階段區域禁止和階段區域交替禁止等方式。
山區禁牧應當與封山育林、森林防火及野生動物保護措施相結合。
第十條 禁牧規劃期限不得少於五年,規劃的區域、期限、方式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生態環境評估,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禁牧規劃調整後,應當在實施三十日前將調整情況予以公告,並報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禁牧區域的主要出入口、人畜活動頻繁區域應當設立界樁、護欄和標牌,公示禁牧要求。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禁牧標識設立的基本指導規範,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在禁牧區域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放養羊、牛等草食性牲畜;
(二)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禁牧標誌、界樁、圍欄等封禁設施;
(三)放養人非法野外用火;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三條 市、縣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牧宣傳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資金扶持,提供品種改良及養殖方式等技術指導,支持禁牧區域的農戶對羊、牛等草食性牲畜實行舍飼圈養。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禁牧項目建設。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聘用禁牧管護人員,實行共同管理。禁牧管護人員可以由防火護林員或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生態管護人員兼任。
禁牧管護人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宣傳禁牧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巡邏管護;
(三)發現、制止違反禁牧的行為並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 被列入禁牧範圍的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經營權人,均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的禁牧決定、配合人民政府的禁牧措施。
第十七條 禁牧區域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禁牧工作,組織引導村民訂立禁牧公約,明確義務和責任,強化自我約束與管理。
第十八條 禁牧區域內的相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林地、草地、濕地,由國有企事業單位負責管護。屬於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管護。
鼓勵民營企業、承包戶等各類經營主體採取必要的禁牧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牧區域內放養羊、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可以按每隻羊處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每頭牛、馬、騾、驢等較大型草食性牲畜處以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禁牧標誌、界樁、圍欄等設施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並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放養人非法野外用火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引發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的,從其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禁牧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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