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禁牧封育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禁牧封育條例於2011年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禁牧封育條例
  • 文號:第85號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基本信息,寧夏回族自治區禁牧封育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第三章 監督和檢查,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實施情況的報告,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5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禁牧封育條例》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1年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禁牧封育條例

(2011年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培育林草植被,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安全,實現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禁牧封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禁牧封育,是指為保護生態植被,在一定時期內對劃定的草原(包括草山、草坡、人工草地、河灘草地)和林地等區域圍封培育並禁止放養牛、羊等草食動物的管護措施。
第四條 禁牧封育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封育結合、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禁牧封育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和目標考核機制,將禁牧封育工作納入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牧封育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環保、農墾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禁牧封育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轄區內禁牧封育和舍飼養殖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牧封育工作的宣傳,對在禁牧封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草原、林地生態預警監測情況,決定在一定時期內對全區或者部分地區的草原和林地禁止放牧。具體禁牧的時間、範圍及其解除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
第九條 在禁牧區域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放養牛、羊等草食動物;
(二)破壞、盜竊、擅自移動禁牧的標誌、圍欄設施;
(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條 禁牧區域內的草原、林地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草原、林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履行契約約定的管護義務;
(二)巡邏管護;
(三)建設、改良和培育草原、林地;
(四)制止放牧和破壞圍欄設施等行為,並及時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農牧、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牧、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牧區域的管理,制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
農牧、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管理職責,在禁牧區域的主要出入口、圍欄區域、人畜活動區域設立草原、林地保護標誌和界樁、護欄、標牌等設施,公示禁牧要求。
第十二條 禁牧區域內,國有企事業單位管理的草原、林地,由國有企事業單位負責管護;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草原、林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管護;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形式獲得使用權的草原、林地,由使用人負責管護。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對禁牧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生態保護補償和獎勵。
第十四條 對禁牧區域內的牛、羊等草食動物實行舍飼養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實行舍飼養殖的養殖戶應當給予糧食、資金、技術等方面的補助和扶持。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草原、林地建設投入,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採取補播、補種、圍欄等措施,改良、培育草原、林地,恢復生態植被。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禁牧區域內的草原、林地生態植被恢復效果的監測預報,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監測結果。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牧區域內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引導、扶持適宜當地發展的產業,促進農民增收。
第十八條 對得到有效恢復的草原、林地應當科學利用。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禁牧區域的巡查制度、舉報制度和情況通報制度,加強對禁牧封育工作的監督檢查。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公民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農牧、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受理查處。
第二十條 農牧、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相關的檔案和資料,並可以進行查閱或者複製;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草原、林地權屬等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違法現場進行拍照、攝像和勘驗;
(四)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五)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農牧、林業和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在禁牧區域內放牧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每個羊單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對林木造成毀壞的,除依法賠償損失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破壞、擅自移動禁牧標誌、圍欄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恢復的,由農牧、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四條 農牧、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禁牧封育管理過程中,對在禁牧區域內放牧的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農牧、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實施情況的報告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2012年監督工作計畫,9月18日至20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了由馬秀芬副主任為組長,何建國、李文錄、楊萬仁、陳恕、郁紀鳴、喻通、馬繼禎、周生信、張幗文等委員參加的執法檢查組,分赴吳忠市、固原市實地察看了7個縣(市、區)共28個項目點,就《條例》貫徹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9月20日,召開了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農牧廳及兩市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聽取了農牧廳和兩市貫徹落實《條例》的匯報。同時委託銀川市、石嘴山市和中衛市人大常委會對本地區《條例》貫徹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
一、實施《條例》取得的主要成效
寧夏現有天然草原3665萬畝,占全區土地總面積的47%,是我區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全區90%草原退化沙化,20%嚴重荒漠化。十餘年來,特別是《條例》實施以來,通過禁牧封育和補播改良治理,草原荒漠化、沙化等嚴重退化現象得到有效遏制,禁牧封育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生態環境明顯改善,現代設施養殖業穩步發展,初步走出了一條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互促雙贏”的新路。據2003-2011年全區草原資源與生態監測結果顯示,全區草原植被覆蓋度平均年遞增17.37個百分點,草層高度平均年遞增3-5個百分點,天然草原植被平均覆蓋度、高度、鮮草產量和可食比例均有提高,植物群落朝著趨於穩定的方向發展。
(一)加強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執法氛圍。各級人民政府積極開展了法律政策的宣傳培訓工作,明確區、市、縣、鄉四級的宣傳培訓任務,充分利用各種有效手段,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培訓活動。尤其是縣鄉兩級政府採取散發宣傳單、張貼標語、懸掛橫幅、利用廣播電視、鄉鎮科技趕場等形式進行廣泛宣傳,不斷加大宣傳的力度和廣度,在農村營造了學法、知法、懂法、守法、執法的良好氛圍。同時強化業務培訓,把《條例》列入基層幹部培訓計畫,強化基層一線幹部培訓力度,使執法人員較為系統地掌握法規,增強了執法能力和服務水平。
(二)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禁牧封育工作組織領導和經費投入力度。全區各級政府把禁牧封育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成立了政府主管領導為組長,農牧、公安、林業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細化了各部門的具體職責,落實了禁牧封育工作責任,層層簽定工作責任書,形成了由一把手負總責,部門領導具體抓,相關人員抓落實的工作機制,把禁牧封育責任落實到了人頭、地塊。從2011年起,自治區草原執法監督工作經費列入自治區地方財政預算,確保了禁牧封育執法工作有序推進。
(三)轉變發展方式,推進我區畜牧業快速發展。農牧等部門加強了對廣大養殖戶的舍飼圈養技術培訓,加大對棚圈改造、青貯窖、飼草料加工、畜種改良、優質牧草推廣技術的扶持力度,強力扭轉了我區畜牧業由嚴重依賴天然草原的粗放型生產向舍飼、園區化的集約型、精細化生產的方向發展。畜牧業生產方式發生的重大改變,為寧夏帶來了“草原還綠”與“農民致富”的良性循環,實現了國家實行草原生態補助獎勵機制提出的“禁牧不禁養”、“減畜不減肉”、“減畜不減收”目標。2011年,寧夏畜禽規模養殖比重達到47%,比“十五”末提高16.9個百分點;牛羊肉占肉類總產量的比重由“十五”末的41.2%提升為57%;農民人均牧業收入比2005年增長83.3%,牧業純收入增長69.6%。
(四)強化政策扶持,狠抓禁牧封育源頭治理。自治區把草產業作為區域優勢產業重點扶持,大力推行種草養畜,先後實施了“退耕還林草工程”、“百萬畝人工種草工程”、“十萬貧困戶養羊工程”、“南部山區生態養牛工程”,促進人工種草快速發展,解決近400萬隻原本依賴於天然草原的羊只下山後的飼草短缺問題。2011年,寧夏將多年生牧草的補貼標準由原來的每畝20元提高到50元。當年,國務院實行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又將我區海原、鹽池和同心3個牧業及半農半牧業縣列入補償範圍內,給予每戶每年500元的補助。同時,我區加大了投入力度,從2003年以來,累計投入地方財政資金11387萬元用於禁牧後續草畜產業發展。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和持續增長的資金投入,極大調動了農民民眾的積極性,促進了我區現代畜牧業快速發展,並有效改善了生態環境。
(五)嚴格責任追究,依法加強禁牧工作監管。農牧、林業等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嚴格責任追究,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禁牧封育工作中出現反彈的問題。各地區重點對畜牧主管部門、鄉鎮、村委會等對禁牧封育工作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和部門,制定了嚴格的獎懲措施和責任追究制,認真貫徹執行《條例》。鹽池、同心、涇源、彭陽等縣加強夜間巡查力度,對重點地區實施全天候監控。特別是鹽池縣採取設立禁牧“110”監督舉報電話、選聘禁牧信息員、對執行不力的幹部進行效能告誡等措施,強化了禁牧封育工作監督,實現了“人進沙退”歷史性逆轉,“沙海綠洲”新景觀再現鹽池大地。各地加大依法查處力度,據不完全統計,自2011年3月以來,農牧部門各級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查處違反草原禁牧案件126起,各級森林公安機關出動警力約2300人次,查處違規放牧案件260餘起,處理違規放牧人員210餘人次,清理在林區違規放牧羊只達30000餘只。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宣傳力度有待加強。各部門雖然在《條例》的宣傳教育方面開展了一系列活動,但普遍存在著集中宣傳多、經常性宣傳少,宣傳的方式方法單一等現象。一些地方對禁牧封育的重要性、長期性和艱巨性認識不到位,思想鬆懈麻痹,管理措施不力,執法檢查不嚴格,個別地方偷牧甚至公開違規放牧,非法亂占、亂墾草原和林地,亂采濫挖髮菜、甘草等現象時有發生。
(二)草原禁牧執法環境有待改善。一些市縣沒有專門工作機構,禁牧執法隊伍人員缺乏,執法難以保障。從全區來看,禁牧封育工作投入總量不足,各地財政投入不均衡,有些市、縣(區)禁牧所需經費仍未納入當地財政預算。據統計,2011年固原市只有原州區和隆德縣納入了財政預算(原州區每年12萬元、隆德縣每年29萬元),市級和涇源縣、西吉縣、彭陽縣沒有納入財政預算。由於投入不足,執法必要的諸如交通、通訊、取證工具等裝備難以配備到位,嚴重影響了執法效果。有些市、縣(區)雖納入財政預算,但預算的科學性不強。2011年吳忠市禁牧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為125萬元,實際支出320萬元,超支195萬元,2012年吳忠市禁牧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為200萬元,截止目前實際支出421萬元,超支221萬元。
(三)草原生態恢復及治理任務仍然艱巨。通過近年來的禁牧封育,草原防風固沙、涵養水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等生態功能明顯增強,初步實現了區域草原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但由於我區中部乾旱帶面積大、區域廣,屬典型的中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常年乾旱少雨,風大沙多,光照強,蒸發量大,生態十分脆弱,還有大片的沙化土地需要投入巨大的物力、人力進行治理。作為全國的生態建設重點區域,保護植被、恢復生態特別是要實現依靠人為治理的良性循環向依靠自然修復的良性循環轉變,還需較長時間,任務還十分艱巨。
(四)草原被占用苗頭需要引起高度重視。草原亂征濫占、亂采濫挖等人為因素破壞草原植被和生態環境的現象時有發生,個別地區工程建設占用草原,存在未經審核許可即開工或未依法辦理草原使用權屬變更手續的情況。據調查了解,吳忠市2012年新增征占草原2.8萬畝,主要用於各市縣移民搬遷,奶牛養殖園區、慈善園區建設。固原市自2011年起開始涉及草原征占用問題,全市共調查鐵路、高速公路、送變電、煤礦、風電場等永久徵用草原3638畝,臨時占用草原5040畝,雖占用比例較小,但此種苗頭須引起高度重視和警惕。
三、進一步貫徹執行《條例》的意見和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對條例的宣傳力度。各級政府要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經常性地深入組織宣傳《草原法》和《條例》。要讓農民民眾充分了解到禁牧封育工作的重要性、長期性和艱巨性,引導廣大農民民眾正確認識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係,真正把禁牧封育轉變為廣大民眾的自覺行動。對執法人員和鄉鎮、村幹部可針對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培訓,通過培訓不斷加強對禁牧封育重要意義的認識和理解,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自覺做到依法從政、服務民眾。
(二)各級政府要嚴格落實《條例》之規定,確保經費和人員到位。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禁牧封育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和目標考核機制,將禁牧封育工作納入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地方財政的增長而逐步增加投入力度,確保禁牧執法工作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裝備齊整、執法嚴格、效果明顯。要建立禁牧區域的巡查制度、舉報制度和情況通報制度,加強對禁牧封育工作的監督檢查,特別是對一些重點地段、重點草原、林區,實行重點督查,努力做到查處不留死角、禁牧不留死角。
(三)嚴格落實“三項制度”,確保草原生態建設保護成效。要全面落實基本草原保護、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三項基本制度。像保護基本農田一樣,對基本草原採取最嚴格的保護措施,不能隨意占用和改變用途。逐步建立和規範核查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保護好草地草質資源,探討合理利用草地資源的新途徑。對個別大型項目工程建設占用草原沒有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施工過程中對草原植被的破壞沒有收取植被恢復費、對草原圍欄設施的損壞未照價賠償等行為要依法堅決糾正,確保草原生態建設效果。
(四)要解決好農牧民的後顧之憂,確保禁牧不減牧。加強對農牧民的科學技術普及和適用技術培訓等工作,尤其是要圍繞良種繁育、規範化飼養、疫病防控、飼草料高效利用展開培訓,做到科技人員直接入戶、良種良法直接到圈、技術要領直接到人。通過項目帶動、技術支持等措施,幫助民眾解決禁牧封育後遇到的飼草料、圈舍、品種改良等突出問題,制定各項優惠政策,鼓勵養殖戶進行舍飼養殖,大力發展退牧還草後續產業,切實解決農牧民禁牧增收問題。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調動農牧民禁牧封育積極性,將於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禁牧封育條例》,明確了補償和獎勵機制。
“牧民不再放牧,收入損失如何補償?此項立法的亮點之一就是明確了補償和獎勵機制。”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張幗文說。
《條例》規定,對禁牧區域內的牛、羊等草食動物實行舍飼養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實行舍飼養殖的養殖戶應當給予糧食、資金、技術等方面的補助和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禁牧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生態保護補償和獎勵。
根據《條例》,禁牧封育是指為保護生態植被,在一定時期內對劃定的草原和林地等區域圍封培育並禁止放養牛、羊等食草動物的管護措施。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根據草原、林地生態預警監測情況,決定在一定時期內對全區或部分地區的草原和林地禁止放牧。具體禁牧時間、範圍及解除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
《條例》還規定,在禁牧區域內放牧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且可以處每個羊單位5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對禁牧區域內林木造成損壞的,除依法賠償損失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