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市禁牧條例

為了保護和培育林草植被,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頒布時間:2017年6月8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慶陽市人大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慶陽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2017年5月24日通過 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2017年6月8日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禁牧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禁牧,是指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禁牧區域,實施禁止放養羊、牛、驢、騾、馬等草食動物的管護措施。
  第四條 禁牧工作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封育結合、嚴格管理和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下列區域實行禁牧:
  (一)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地;
  (二)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態脆弱區的草原;
  (三)劃定封禁的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
  (四)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五)河道堤防和護堤地;
  (六)劃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域;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牧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禁牧責任制並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對在禁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公民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人員給予獎勵。
  加強禁牧宣傳。
  第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轄區禁牧工作的實施。按照劃定的禁牧具體區域,設立必要的圍網、界碑和標牌,制定和完善相關禁牧管護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
  支持和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發展舍飼養殖,轉變養殖方式。
  第八條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地。
  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態脆弱區的草原。
  水土保持機構負責管理劃定封禁的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水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河道堤防和護堤地。
  林業、農牧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管理劃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域。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統一組織有關林業、農牧、水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水土保持機構實施禁牧聯合執法。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禁牧管護組織,配備或聘用專職、兼職工作人員,明確管護的義務和責任,實行禁牧承包責任制。
  第十條 鄉(鎮)村集體管理的林地、草地,由鄉(鎮)、村組負責禁牧管護。
  國有企事業單位管理的林地、草地,由國有企事業單位負責禁牧管護。
  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形式獲得使用權的林地、草地,由經營者負責禁牧管護。
  第十一條 禁牧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放養羊、牛、驢、騾、馬等草食動物;
  (二)損毀、擅自移動禁牧標誌、設施。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牧、水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水土保持機構按照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每次每隻羊五十元,每頭牛、驢、騾、馬等草食動物一百元罰款,每次累計罰款不得超過一萬元。
  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牧、水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水土保持機構給予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服務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林業、農牧、水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水土保持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阻礙行政執法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禁牧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近日,慶陽市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慶陽市禁牧條例》的有關情況。
慶陽市地處黃土高原腹地,居黃河中游殘塬溝壑區和丘陵溝壑區,地質條件特殊,水土流失嚴重,生態環境脆弱。這次制定出台《慶陽市禁牧條例》,主要針對牛羊等家畜無序放養、邊造林邊毀林等突出問題,旨在建立禁牧工作長效機制,依法規範放牧行為,進一步減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構建黃土高原生態安全螢幕障。
《條例》共十八條,整合了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關於禁牧區域的規定,劃定了七大禁牧區域,分別是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地;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態脆弱區的草原;劃定封禁的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河道堤防和護堤地;劃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域;法律、法規規定禁牧的其他區域。
《條例》明確了行政地方主管部門在禁牧工作中的權責分工,確立了“由鄉鎮人民政府綜合協調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禁牧聯合執法”的工作機制,對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和處理行政訴訟案件認定禁止放牧的草食動物僅限羊、牛、驢、騾、馬,明確提出對違反禁牧規定“處每次每隻羊50元,每頭牛、驢、騾、馬等食草動物100元罰款,每次累計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
據悉,《條例》已經慶陽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7年5月24日通過,經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6月8日批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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