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水土保持條例

甘肅省水土保持條例》於2012年8月10日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水土保持條例
  • 發布時間:2012年8月10日
  • 文號:第64號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概況,內容,條例草案說明,審查意見,相關報導,

概況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4號)
《甘肅省水土保持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2年8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8月10日

內容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土保持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開發和利用水土資源實行誰開發誰保護、誰利用誰補償、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安排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每年由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獎懲。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牧、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開展水土保持科學研究、試驗示範、成果推廣和技術服務。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水土保持規劃
第九條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在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遵循統籌協調、分類指導的原則編制。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土流失的分布、類型、面積、危害、變化趨勢以及防治情況等進行調查,並公告調查結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並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備案。水土流失潛在危害較大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水土保持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跨行政區域或者流域的水土保持規劃,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包括水土流失狀況、類型區劃分、防治目標、任務和措施、投資和效益分析等內容。水土保持規劃包括對流域或者區域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作出的整體部署,以及對水土保持專項工作或者特定區域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專項部署。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劃銜接協調。
第十四條 水土保持管理部門在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時,應當邀請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論證,規劃草案形成後,應當向社會公告,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五條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自然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單設水土保持專章,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並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水土保持規劃一經批准,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實施計畫,並嚴格執行。
第三章 水土流失預防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建立水土保持監測網路,實施動態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經費。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封山禁牧、封育保護、自然修復等措施,組織單位和個人植樹種草,擴大林草覆蓋面積,涵養水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並公告封山禁牧範圍,在封山禁牧區域的主要路口、邊界等地設立明顯標誌、標牌和界樁等設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闢農村清潔能源,推廣以煤代柴、以電代柴、節柴灶、沼氣灶、太陽能灶等節柴措施,促進植被的保護和恢復。
第二十條 禁止毀林、毀草開墾和採集髮菜。嚴格保護植被、沙殼、結皮等。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或者濫挖蟲草、蓯蓉、鎖陽、甘草和麻黃等。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下列區域開荒、挖砂、採石、取土:
(一)江河兩側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帶;
(二)水庫校核水位線以外五百米以內和塘壩校核水位線以外二百米以內的地帶;
(三)乾渠兩側五度以上的坡地;
(四)鐵路、公路兩側的山坡、排洪溝、碎落台、路基坡面;
(五)侵蝕溝的溝頭、溝邊和溝坡地帶;
(六)有崩塌、滑坡歷史或者有崩塌、滑坡危險的坡地;
(七)風沙危害區和土石流易發區。
緊急情況下需要在前款規定的區域搶修鐵路、公路、水工程等,進行挖砂、採石或者堆放廢棄固體物的,建設單位事後應當及時採取水土保持措施。
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第二十二條 林木採伐應當採用合理方式,嚴格控制皆伐;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防護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對採伐區和集材道應當採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並在採伐後及時更新造林。
在林區採伐林木的,採伐方案中應當有水土保持措施;採用皆伐作業方式採伐林木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水土保持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市(州)、縣(市、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小於二十五度的禁止開墾坡度。禁止開墾的坡地的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第二十四條 開墾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辦理開墾手續。
第二十五條 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土石流易發區、崩塌滑坡危險區、林區、草原區及易引起嚴重水土流失和生態惡化的區域。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最佳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範圍。
第二十六條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開辦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在項目報批、核准或者備案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審批,並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範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
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及水土保持措施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變更設計報告,報原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項目審批部門不得審批核准,生產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用地許可手續。
第二十八條 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關技術標準,開展水土保持的初步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並報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備案。審查初步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時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應當參加。
生產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通過竣工驗收,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分期建設、分期投產使用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設施應當同步驗收。
第二十九條 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運至規定的專門存放地堆放,不得向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傾倒。
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行山水田林路村綜合治理,開展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壩、小流域綜合治理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設,防治水土流失。
在水力侵蝕地區,應當以梯田建設為主體,以小流域為單元,採取工程、植物和保護性耕作等措施,綜合治理水土流失。
在風力侵蝕地區,應當採取營造防風固沙林草、設定人工沙障等措施,建立防風固沙防護體系,控制風沙危害。
在重力侵蝕地區,應當採取徑流排導、削坡減載、支擋固坡、修建攔擋工程等措施,並建立預警預報體系。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從煤炭、石油、天然氣、礦山開採及電力開發等企業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第三十二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喪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採取預防保護、自然修復和綜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設植物過濾帶,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嚴格控制化肥和農藥的使用,減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護飲用水水源。
第三十四條 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已種植農作物的,應當限期退耕。土石山區或者人多地少的區域,退耕確有困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規劃,逐步改造為梯田或者採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二十五度以下坡耕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配套道路建設、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還林草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第三十五條 對生產建設活動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減少地表擾動範圍;對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採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將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以及閉庫的尾礦庫復墾,防止水土流失。
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應當採取截排水溝、沉沙池、攔擋、苫蓋、灑水等臨時防護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制度,落實管護責任,鞏固治理成果。
水土保持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功能正常發揮。
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投資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水土流失治理補助資金、防治技術和稅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應當對水土流失防治情況進行監測,每年公告一次;特定區域或者對象的水土保持監測公告應當適時發布。 第三十九條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要求,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定期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土石流易發區從事生產建設活動及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一)個人取土、挖砂、採石等十立方米以下的處一千元的罰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單位取土、挖砂、採石等十立方米以下的處二萬元的罰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採集髮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蓯蓉、鎖陽、甘草和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一)有違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較輕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較輕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違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嚴重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草原地區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林區採伐林木不依法採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水土保持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按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一)面積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罰款;
(二)面積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處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採的區域開墾、開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並按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一)對個人開墾、開採面積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處每平方米一元的罰款,一百平方米以上的處每平方米二元的罰款;
(二)對單位開墾、開採面積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處每平方米五元的罰款,一百平方米以上的處每平方米十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按下列標準處以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而開工建設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並按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一)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投產使用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投產使用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向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傾倒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並按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一)傾倒十立方米以下的,處每立方米十元的罰款;
(二)傾倒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罰款;
(三)傾倒五十立方米以上的,處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土保持管理部門審批,將生產建設項目審批、核准的;水土保持設施未經水土保持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竣工驗收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條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准檔案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9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5月28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正的《甘肅省實施水土保持法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甘肅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我省是全國水土流失最為嚴重的省份之一。水土流失面積38.62萬平方公里,占土地總面積42.58萬平方公里的91%。境內有水力侵蝕、風力侵蝕、重力侵蝕和凍融侵蝕等形式,每年輸入江河泥沙5.5億噸,水土流失防治任務十分艱巨。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頒布實施後,1993年9月29日,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頒布實施,對我省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發展農業生產,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在深入分析和總結現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實踐經驗、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省水利廳起草了《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送審稿)》。省政府法制辦將該辦法送審稿印發各市州政府及省直有關部門廣泛徵求了修改意見,並召開審查會、修改會,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了審查和修改,參照新的水土保持法,結合我省地方實際,需要在制度上創新的內容也較多,僅僅修訂原辦法已經無法滿足需要,在修改中,省政府法制辦與省人大農委、法工委以及立法專家一起討論後,建議重新制定條例,並將草案題目改為《甘肅省水土保持條例》。該條例草案經2012年5月17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審議,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共五十條,分總則、規劃、預防、治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六章。現說明如下:一、關於總則針對我省現有水土保持機構設定現狀和水土流失防治任務艱巨的實際,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目前,我省14個市州中,除金昌市未設立水土保持機構外,其餘13個市州全部設立了水土保持機構。其中平涼、慶陽、定西、天水、隴南和臨夏6個市州設立了縣處級建制水土保持局,蘭州、白銀、甘南、武威、張掖、酒泉和嘉峪關7個市州設立了水土保持工作站。全省86個縣區中,除瑪曲縣和碌曲縣未設立水土保持機構外,其餘各縣區全部設立了水土保持機構,其中48個縣區設立科級建制水土保持局,24個縣區設立科級建制水土保持工作站,12個縣區設立科級建制水土保持預防監督站。市縣97個水土保持機構中有50個單獨成立了黨組或黨委,與水利機構互不隸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這些水土保持機構都被依法確認了行政處罰主體資格,承擔水土流失防治和生產建設活動監督管理職責,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規定,起草了該條款。二、關於水土保持規劃為加強生產建設項目規劃管理,防治項目實施過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條例草案規定,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應當編制水土保持專章,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並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的意見。由於生產建設項目實施時,不可避免地要擾動、破壞地貌植被,人為造成水土流失。要求這些項目的規劃中有水土保持專章,並在報請審批前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的意見,目的是為項目建設防治水土流失確定措施,並使項目建設規劃與水土保持規劃相銜接,確保項目規劃符合防治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三、關於水土流失預防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預防部分不夠具體,缺乏可操作性的問題,條例草案對水土保持方案編報範圍、政府綜合管理部門水土保持責任及水土保持方案後續設計制度等作了具體規定。一是取消了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地域限制。我省全境均處於山區、丘陵區和風沙區,凡涉及土石方開挖、填築或排棄的生產建設項目都會造成水土流失,都應當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因此,條例草案規定,凡涉及土石方挖填、擾動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在項目報批、核准或備案前,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審批,並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二是強調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前置。水土保持方案是根據項目建設土石方開挖、填築或排棄規律提出的有針對性的防治措施,是生產建設單位開展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據,也是水土保持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的依據。同時,為規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秩序,強化政府綜合管理部門水土保持職責,聯合把好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關,防止政府綜合管理部門在項目審批中不作為、甚至亂作為現象發生。條例草案規定,生產建設單位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批准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得審批核准,生產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企業自主投資建設的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批准的,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用地許可手續。三是明確了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質條件。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是生產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設計的重要依據。國家為此頒布了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標準,制定了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辦法,對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技術和編制單位準入條件作了嚴格規範,要求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和技術能力,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規範。水土保持管理部門在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前,要組織有關專家對水土保持方案進行專業化論證和技術諮詢,使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因此,條例草案規定,凡涉及土石方挖填、擾動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在項目報批、核准或備案前,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審批,並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四是規定了水土保持後續設計制度。生產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依法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在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階段要根據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要求,開展水土保持設計,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提供防治水土流失施工依據。但是,由於生產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階段,隨著主體工程的不斷最佳化,往往會引起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及措施布局的變化,特別是鐵路、公路、輸油(氣)管道等線性工程變化更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無法滿足施工設計要求。生產建設單位審查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時,通知水土保持管理部門參加,有利於水土保持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使其更加符合國家水土保持有關技術規範、標準要求。因此,條例草案規定,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關技術標準,開展水土保持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並報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備案。審查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時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應當參加。四、關於水土流失治理根據近幾年中央1號檔案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對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機制、水土保持補償費制度等作了修訂和完善。一是明確了以梯田為主體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我省80%的耕地是坡耕地。中國水土流失與生態安全綜合科學考察表明,坡耕地是水土流失的策源地,也是制約我省旱作農業發展的瓶頸。實踐證明,梯田建設是防治水土流失的基礎,是發展現代農業的載體,是具有我省水土流失防治特點的一項重要工程措施。坡耕地修成梯田後,使跑水、跑土、跑肥的“三跑田”變成了保水、保土、保肥的“三保田”,極大地提高了土地的生產能力,為推廣旱作農業實用技術,調整農業產業結構,促進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創造了條件。因此,條例草案規定,在水力侵蝕地區,應當以梯田建設為主體,以小流域為單元,採取工程、植物和保護性耕作等措施,進行水土流失綜合治理。二是規定了退耕確有困難的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區域。目前,我省旱作農業區人均占有梯田1.81畝。根據《甘肅省梯田建設專項規劃(2011—2015年)》,計畫利用五年時間,在全省旱作農業區67個縣區中選定47個縣區,新修高標準梯田750萬畝,使人均梯田達到2.2畝。但是,隴南土石山區以及中東部黃土高原部分人多地少的區域人均梯田占有量還比較低,達不到平均水平,部分二十五度以上陡坡耕地暫時退不下來。這些區域人口密度大,人地矛盾突出,經濟發展相對落後,坡耕地是當地民眾的基本口糧田。根據我省實際,在二十五度以上已種植農作物的陡坡地具備退耕條件的先退,對耕地短缺、退耕確有困難的必須制定規劃,調整產業結構,逐步修建成梯田或者退耕,防治水土流失。因此,條例草案規定,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已種植農作物的,應當限期退耕。土石山區或者人多地少的區域,退耕確有困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規劃,逐步改造為梯田或者採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三是規定了水土保持補償機制。水土保持補償機制是國家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2006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中央1號檔案明確提出建立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機制。2011年,《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意見》也明確提出建立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機制。由於煤炭、石油、天然氣及礦山開採和水力發電等項目建設,對當地或流域下游的水土資源造成較大的影響或破壞,短期內很難恢復,甚至無法恢復。建立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就是從企業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納入企業生產成本,通過稅前列支,使企業在取得經濟利益的同時,承擔一定的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的社會責任。因此,條例草案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從煤炭、石油、天然氣、礦山開採及水力發電等企業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四是完善了水土保持補償費制度。水土保持補償費是由於生產建設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造成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喪失而進行的補償。水土保持功能包括保持水土、涵養水源、防風固沙、防災減災和改善生態等。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原地表及植被後,即使採取水土保持措施,也必然造成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甚至喪失。如損壞水土保持林,恢復其原有的植被鬱閉度,至少需要10年以上,損壞風化殼,要想恢復則需要更長的時間。因此,採取經濟調節措施,向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單位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不但可以促使生產建設單位樹立保護和節約水土資源的意識,最大限度地減少擾動和破壞,達到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的目的,而且可以緩解水土流失防治資金不足的矛盾。因此,條例草案規定,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原地表及植被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五是明確了水土保持監測資質條件。水土保持監測是一項基礎性、技術性工作。通過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可以掌握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情況,積累水土保持監測數據,為政府決策、科學研究、標準制定等提供可靠的數據資料依據。2011年12月,水利部以第45號部長令頒布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管理辦法》,要求從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活動的持證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和技術能力,承擔相應建設規模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因此,條例草案規定,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要求,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定期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門。六是規定了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防治水土流失、保護水土資源的義務。我省水土流失面積大、危害重,僅靠國家有限的治理資金遠遠不能滿足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應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由國家、地方、集體、個人多方融資參與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鼓勵和引導單位、個人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不斷創新水土流失防治模式和投入機制。因此,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鼓勵單位和個人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投資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在水土流失治理補助資金、防治技術和稅收等方面予以扶持。單位和個人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投資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的,其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和治理成果受法律保護。五、關於法律責任為進一步規範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條例草案補充了行使監督管理權的政府綜合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細化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一是規定了行使監督管理權的政府綜合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水土保持方案是生產建設項目開工建設的前置條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是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前置條件,這兩個“前置條件”都具有強制性和法律效應。而在這兩個階段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政府綜合管理部門如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未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規定,把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關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關,造成生產建設項目違規開工建設或投產使用,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條例草案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土保持管理部門審批,將生產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的,或者水土保持設施未經水土保持管理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竣工驗收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二是規定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較大,在實際工作中缺乏操作性。為防止執法人員任意使用裁量權,造成執法不公,條例草案在充分考慮我省自然條件、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的類型,以及生態環境恢復難易程度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產建設單位或個人的承受能力等綜合因素的基礎上,具體細化了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標準,設定了較為科學的處罰區間和範圍。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以審議。

審查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2012年5月24日,省十一屆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召開第十五次會議,認真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甘肅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認為:我省是全國水土流失最為嚴重的省份之一,生態安全問題突出,水土流失面積占土地總面積的91%,每年輸入江河泥沙5.5億噸。嚴重的水土流失導致土地退化,耕地毀壞,洪澇災害加劇,涵養水源降低,削弱生態系統的調節功能。這不但是重大的生態問題,而且是制約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制定《甘肅省水土保持條例》,對於依法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十分必要,既是鞏固全省水土保持成果的現實需要,更是防治水土流失的當務之急。省人民政府提交的議案,根據新修訂並於2011年3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在分析和總結現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強調了“誰開發誰保護、誰利用誰補償、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的原則,規定了水土保持規劃編制審批和組織實施的內容和程式,明確了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和驗收水土保持設施的制度,完善了水土保持補償機制,細化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篩選吸收了許多經過多年實踐證明業已成熟的經驗和制度,並使之法律化,符合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實際,突出了地方特色,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議提交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在審議中,還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一、建議刪除條例草案第六條中的“開展水土保持科學教育”十個字,以避免與本條中的表述內容重複。二、建議刪除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八個字,以加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土保持規劃審批的職權。三、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九條中的“鏟草皮”前增加“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以便與第四十條相關處罰規定的內容相一致。四、鑒於我省發電類型不僅包括水電,也包括風電、光伏電和火電,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十條中的“水力發電”修改為“電力開發”。五、建議在條例草案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以下內容。一是對水土保持管理部門因監管缺失、監測不及時,造成水土流失嚴重後果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二是對擠占、貪污、挪用水土保持經費的單位和個人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六、個別文字修改建議:1、建議刪除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一款中的“本級”二字。2、建議刪除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款“做好有關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中的“有關”二字。3、建議刪除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根據整體部署”六個字。4、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中的“上報”修改為“報送”。5、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五十條中的“《甘肅省實施水土保持法辦法》”修改為“《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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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4日上午,甘肅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甘肅省水利廳在蘭州聯合召開《甘肅省水土保持條例》新聞發布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靳來舜、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龍章月、省水利廳副廳長何春三、省水利廳水土保持局局長尚楨等領導出席新聞發布會並回答了記者提問。
據介紹,《甘肅省水土保持條例》共6章52條,由總則、水土保持規劃、水土流失預防、水土流失治理、法律責任和附則構成。《甘肅省水土保持條例》於甘肅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並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我省是全國水土流失最為嚴重的省份之一。水土流失面積38.62萬平方公里,占土地總面積42.58萬平方公里的91%。境內有水力侵蝕、風力侵蝕、重力侵蝕和凍融侵蝕等形式,土壤侵蝕模數平均每年每平方公里高達5000噸,最高可達1萬噸,遠高於土壤容許流失量,每年輸入江河泥沙達5.5億噸,水土流失防治任務十分艱巨。根據我省水土流失面積大、分布廣、危害重和治理難的實際,迫切要求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既要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組織引導作用,通過運用經濟、技術和政策等措施和手段,組織和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防治水土流失的積極性。同時,又要依靠法律手段,依法保障水土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使水土保持工作走上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
《甘肅省水土保持條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影響範圍廣,她的頒布實施,對進一步依法保護我省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標誌著新時期我省水土保持工作進入了一個新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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