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草畜平衡條例

《甘南藏族自治州草畜平衡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9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甘南藏族自治州草畜平衡條例》的決定。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1號)
《甘南藏族自治州草畜平衡條例》已經2023年8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0月26日

條例全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草畜平衡條例
(2023年8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10月2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天然草原,維護和改善草原生態環境,促進草原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和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利用天然草原從事畜牧業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草原禁牧、休牧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對草畜平衡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草畜平衡,是指為保持天然草原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在一定區域和時間內,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通過草原和其他途徑提供的可利用飼草飼料總量與飼養牲畜所需的飼草飼料量保持動態平衡。
第四條 自治州草畜平衡工作應當堅持尊重自然、保護優先,以人為本、綠色發展,政府主導、民眾監督,以草定畜、動態平衡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指導監督草畜平衡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實施草畜平衡工作,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草畜平衡工作完成情況;建立健全草畜平衡監管體系,配齊草原管護員,保障草原管護員的合理勞動報酬。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草畜平衡日常監督檢查、村級草原管護員的管理、對違反草畜平衡規定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指導督促村委會制定村規民約等工作。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所管轄自然保護區草畜平衡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草畜平衡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草畜平衡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實行草畜平衡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逐級簽訂草畜平衡管理責任書。
第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畜牧獸醫、農業農村、財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草畜平衡督促指導、監督考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草畜平衡方面的相關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草畜平衡載畜量核定、草原動態監測、草畜平衡日常監督管理,與農業農村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協作配合開展草畜平衡監督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國家政策要求,對享受政策的農牧戶和項目單位登記造冊,開展政策宣傳和牲畜定期統計調度,指導超載戶制定減畜計畫和減畜方案,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完成超載牲畜核減任務,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草畜平衡相關政策的組織落實。
縣(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等各類資金的核實、發放、監管及績效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草原資源調查確權、嚴格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強化對資源保護紅線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草畜平衡方面的相關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局派駐縣(市)生態環境保護機構負責依法查處草畜平衡工作中破壞草原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九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草原載畜量標準核定載畜量,明確草原承包經營者或者使用者的牲畜放牧量。
縣(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草原載畜量時,應當成立草原載畜量核定專家組,充分聽取草原使用者、承包經營者的意見,確保草原載畜量核定結果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草原載畜量每五年核定一次。
草原使用者、承包經營者對縣(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載畜量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人民政府申請覆核。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各縣(市)草原監測結果,制定自治州草畜平衡管理工作需要的地方標準。
第十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息化、智慧型化技術手段和隊伍建設,提高草畜平衡監督管理能力及水平。
縣(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草畜平衡區標識牌;對草畜平衡開展日常抽查,加強對草原植被返青期和結實期等不同生長時期的巡查,建立草畜平衡檔案。對日常檢查中發現的超載過牧等違法行為及認定的超載結果,及時反饋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減畜方案,督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查處超載過牧等違反草畜平衡管理的行為。
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牧戶畜牧業生產經營的日常監管,落實草畜平衡工作職責,及時處置超載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對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超過核准載畜量放牧的,根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減畜方案,應當採取措施,要求超載農牧戶限期出欄或者適時增加飼草飼料進行半舍飼、舍飼圈養,達到草畜平衡目標。對違反草畜平衡規定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指導督促村委會制定相關內容的村規民約。
第十一條 自治州實行農牧戶草畜平衡任務完成情況與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資金兌現掛鈎制度,將以平時檢查結果與草畜平衡核實認定結果為依據,兌現草原生態保護獎勵資金。
縣(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草畜平衡完成情況決定撥付獎勵資金。
第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在持續提高草原承載能力、最佳化養殖方式促進畜牧業提質增效管理中實現草畜動態平衡。
在草原保護和建設方面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選育和繁育符合當地自然條件生長的優良鄉土草種,建立優良鄉土草種繁育、生產、加工體系;
(二)最佳化圍欄建設,採取自然恢復為主與補播、施肥等改良措施相結合的方法,提高草原植被覆蓋度和草原牧草產量;
(三)科學治理和修復退化草原,禁止在草原上採挖泥炭;
(四)總結推廣傳統畜牧業生產的成功經驗和做法,提倡精細化利用草原,合理輪換冬夏季牧場,合理控制牲畜採食時間,保障草原休養生息;
在最佳化養殖方式、促進畜牧業提質增效中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培育甘南氂牛和藏羊新品牌,加強優良畜種的挖掘、保護與利用,推進地方優良畜種提純復壯;
(二)建立和完善優良畜種選育、繁育、推廣體系,發揮國有牧場良種選育、繁育、推廣作用,鼓勵支持個人、專業合作社飼養種公畜和基礎母畜,提高種畜品質,鼓勵支持開展各種氂牛藏羊評選活動;
(三)建立氂牛藏羊出欄補貼制度,鼓勵和支持四季出欄、適齡畜出欄,出欄率和繁殖成活率應當保持動態平衡;
(四)鼓勵和支持季節性舍飼、半舍飼補飼圈養,推廣牧區繁育農區養殖模式;
(五)牧戶(場)和合作社畜群中能繁母畜、種公畜、幼畜比例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六)建立健全氂牛藏羊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提高牧戶抗風險能力;
(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牧戶實行聯戶經營;
(八)做好甘南氂牛藏羊品牌的宣傳、推介,支持畜產品生產企業參與市場競爭;
(九)引導和扶持農牧民開展技能培訓,開發就業崗位,增加勞務收入,改變依賴天然草原放牧的生產方式。
第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飼草飼料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合理布局飼草飼料種植基地,培育飼草飼料供給市場,為牧區提供量足質優的飼草飼料。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建立抗災保畜補貼制度,應對自然災害,加強抗災保畜飼草飼料儲備。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飼草飼料供給服務體系建設,支持相關企業開展飼草飼料的研發、種植、生產、加工、經銷,滿足飼草飼料需求。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掌握牲畜存欄底數,加強草畜平衡宣傳,對接市場信息,了解飼草飼料需求,指導民眾適時購買飼草飼料,增加飼草飼料供應量。
支持、鼓勵和引導草原使用者、承包經營者實施人工種草,按照飼養牲畜的種類和數量,種植、儲備飼草飼料。
第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草畜平衡區內科學設定固定監測點和輔助監測點,對草原生產能力、植被變化情況進行動態監測,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第十五條 自治州與縣(市),縣(市)與鄉(鎮),鄉(鎮)與村,村與村民小組,村民小組與農牧戶應當簽訂草畜平衡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草原現狀:包括草原四至界線、面積、類型、等級;
(二)現有牲畜種類、數量;
(三)核定的草原載畜量和減畜數量;
(四)實現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
(五)實現草畜平衡的目標;
(六)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的責任;
(七)責任書的有效期限;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支持草原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草原承包經營者和草原流轉者是保護草原的主體,應當依法履行草畜平衡義務,不得超過核定的載畜量放牧。
縣(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草原流轉指導、諮詢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指導監督草原流轉。草原承包經營者和草原流轉者應當按照草畜平衡管理責任書確定的內容簽訂流轉契約,契約內容應當包含保護草原的義務,依法核定的載畜量,返青期、結實期的放牧時間,對利用草原從事非畜牧業生產、超載過牧進行掠奪性放牧的處理等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草原流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糾正違反草原流轉的行為。
第十七條 草原管護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草原保護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對管護區草原進行巡查;
(三)監督草原使用者、承包經營者履行草畜平衡責任情況;
(四)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草原使用者、承包經營者超載過牧情況;
(五)及時舉報草原上的違法行為,並協助執法人員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草原,設立村級草原管理委員會,組織村民自主管理草畜平衡事務。
鼓勵、提倡村民委員會將草畜平衡制度納入村規民約,村規民約中明確依法核定的載畜量,兼顧人口變化,確認家庭養畜數量,增減家庭牲畜飼養量,春季初牧、日常放牧時間,違反村規民約的獎懲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 縣(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布草原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方便社會公眾監督,並及時核實處理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草原的義務,有權監督、制止、舉報草畜平衡區超載放牧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舉報人保密,並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草畜平衡獎勵補助資金使用和發放等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草畜平衡總體工作或者單項工作情況。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超過核定的載畜量放牧的,按照《甘肅省草原條例》的相關規定,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承接草原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並限期出欄:
(一)超過載畜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每個超載羊單位罰款一百元;
(二)超過載畜量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每個超載羊單位罰款二百元;
(三)超過載畜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每個超載羊單位罰款三百元。
違反草畜平衡規定,造成草原生態環境破壞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在草畜平衡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反草畜平衡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草畜平衡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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