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禁牧休牧條例

《包頭市禁牧休牧條例》是2019年4月23日包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批准《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包頭市禁牧休牧條例〉的決定》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禁牧休牧條例
  • 實施時間:2019年10月1日
  • 通過時間:2019年4月23日
  • 批准時間:2019年8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

條例全文

(2019年4月23日包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9年8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2023年6月30日包頭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 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修正)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禁牧、休牧,推動林草植被休養生息,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內蒙古自治區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牧、休牧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禁牧是指在劃定的區域內實行一年以上全面禁止放養羊、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態管護措施;休牧是指在劃定的區域內實行季節性禁止放養羊、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態管護措施。
第三條 本市禁牧、休牧工作,應當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恢復生態與兼顧農牧民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牧、休牧工作的領導,將禁牧、休牧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建立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禁牧、休牧工作。
旗縣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牧、休牧工作。
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包頭分局負責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包頭市區域內禁牧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牧、休牧相關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禁牧、休牧工作。
第六條 下列區域實行禁牧:
(一)享受國家或者地方草原生態保護禁牧補助政策的草原區域;
(二)天然林、林業工程項目區;
(三)重度退化、沙化區域;
(四)不適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區域;
(五)自然保護區和重要濕地草原;
(六)其他需要禁牧的區域。
實行休牧的區域和期限由旗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職責,在禁牧、休牧區域設立禁牧、休牧標誌和界樁等設施,公示禁牧、休牧要求。
第八條 在禁牧區域和休牧期間的休牧區域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放養羊、馬、牛等草食性牲畜;
(二)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禁牧、休牧標誌和界樁等設施;
(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九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禁牧、休牧區域管護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管護員,劃定管護責任區,實行格線化管理。
第十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建立禁牧、休牧生態補償機制,並將禁牧、休牧生態補償資金和管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禁牧、休牧生態補償資金和管護資金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禁牧區域和休牧期間的休牧區域內的羊、馬、牛等草食性牲畜應當實行舍飼圈養。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草原禁牧、休牧區域實施捨飼圈養的牧民給予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的補助和扶持。
第十二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的合理利用草原試驗示範、標準化養殖示範、草牧業試點示範等項目。
禁牧、休牧活動涉及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邊境一線戍邊工作的,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牧、休牧區域內農村牧區產業結構調整,引導、扶持適宜當地發展的產業,促進農牧民增收。
第十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禁牧、休牧區域內的草原、林地生態植被恢復效果的監測預報,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監測結果。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對旗縣區人民政府、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禁牧、休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旗縣區人民政府、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整改。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禁牧、休牧巡查、舉報制度,加強對禁牧、休牧工作的監督管理。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完善禁牧、休牧日常監督檢查責任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核實並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在禁牧區域、休牧期間的休牧區域放牧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處每個違法放牧羊單位120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禁牧、休牧標誌和界樁等設施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處被破壞設施原有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本條第一款所稱羊單位是指牲畜的計算單位。一隻羊等於一個羊單位,一頭牛等於五個羊單位,一匹馬等於六個羊單位,一頭驢等於三個羊單位,一匹騾等於五個羊單位,一峰駝等於七個羊單位。
第十八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禁牧、休牧工作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查處明顯失當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包頭市禁牧休牧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制定的必要性
黨的十九大提出,我們要建設的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要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制度。習近平總書記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參加內蒙古代表團審議時指出,把內蒙古建成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螢幕障,要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將草原、森林作為內蒙古生態系統保護的首要任務,遵循生態系統內在的機理和規律,堅持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增強針對性、系統性、長效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明確要求,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快制定、修改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明確細化上位法規定,積極探索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先於國家進行立法。我市長期以來受自然條件和人為因素的影響,生態環境十分脆弱,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任務相當艱巨。2007年,市委、市政府制定實施了關於實施圍封禁牧加強生態建設的決定,市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於加強圍封禁牧工作的決議。圍封禁牧實施以來,全市累計投入禁牧資金近17億元,草原植被平均蓋度增加了7.87個百分點,森林覆蓋率增加了4.52個百分點,生態環境明顯改善。但是在禁牧休牧工作中,仍存在上位法規定較為原則、禁牧休牧區域不明晰、監管體制不完善、補償機制不健全等突出問題。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好自治區黨委十屆九次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大我市生態系統保護力度,保護和培育林草植被,保障生態系統自然恢復,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依據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一部禁牧休牧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禁牧休牧的區域範圍。條例規定,享受國家或者地方草原生態保護禁牧補助獎勵政策的草原地區,天然林、林業工程項目區,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禁牧的區域實行禁牧。其他區域實行休牧,休牧的期限由旗縣區人民政府確定。(條例第六條)
(二)關於禁牧休牧的監管體制和監督檢查機制。條例明確規定了市和旗縣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牧休牧工作;市和旗縣區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牧、休牧監督管理工作;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草原禁牧、休牧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禁牧休牧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蘇木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禁牧休牧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市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及其草原監督管理機構加強對旗縣區、蘇木鄉鎮禁牧休牧工作的監督檢查。要求市和旗縣區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及其草原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禁牧休牧巡查和舉報制度,具體明確了蘇木鄉鎮政府禁牧休牧日常巡查、制止違法行為並向旗縣區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報告的職責。要求對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對草原、林地生態植被恢復效果進行監測預報。建立社會民眾對違反條例行為的舉報制度。(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三)關於禁牧休牧的補償和幫扶機制。為了妥善解決禁牧休牧區域農牧民的生活生產問題,條例規定市和旗縣區政府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建立禁牧休牧生態補償機制,並將補償資金和管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市和旗縣區政府應當對在草原禁牧休牧區域實施捨飼圈養的牧民給予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的補助和扶持,加強禁牧休牧區域內農村牧區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牧民增收。(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四)關於戍邊軍民融合發展區。軍民融合發展是國家戰略,關乎國家安全和發展全局。條例草案從國防安全實際出發,規定達茂旗邊境一線戍邊工作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條例第十二條)
(五)關於違反禁牧休牧的法律責任。條例草案與上位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對違反禁牧休牧的義務性和禁止性規定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相關部門失職或者工作不力等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分規定。(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查。

審查情況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9年7月29日,分組審查了包頭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包頭市禁牧休牧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保護和培育林草植被,改善生態環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審查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座談研究。7月3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及法制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包頭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建議將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禁牧是指在劃定的區域內實行一年以上全面禁止放養羊、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態管護措施;休牧是指在劃定的區域內實行季節性禁止放養羊、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態管護措施。”
二、將第五條第四款中“範圍”修改為“包頭市區域”。
三、將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自然保護區”修改為“自然保護區內依法應當禁牧的區域”;第二款修改為“實行休牧的區域和期限由旗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四、將第十二條第二款“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邊境一線戍邊工作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修改為“禁牧、休牧活動涉及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邊境一線戍邊工作的,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五、將第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禁牧、休牧日常監督檢查責任制,開展日常巡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制止,並向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報告。”
六、將第十七條中“在禁牧、休牧區域的草原放牧的”修改為“在禁牧區域、休牧期間的休牧區域的草原放牧的”。
此外,還對《條例》個別文字、條文表述進行了修改和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包頭市禁牧休牧條例〉的決議(草案)》,建議主任會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以上審查情況的報告,連同決議(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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