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領導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單一的對企業領導責任人經濟審計,不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責任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領導經濟責任審計
- 屬性:審計學術語
企業領導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單一的對企業領導責任人經濟審計,不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責任領導。
企業領導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單一的對企業領導責任人經濟審計,不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責任領導。...
破產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主要審查和確認企業破產的原因;確定對企業破產應當承擔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監督破產企業的財產物資,包括破產清算時資產、負債項目的確認,資產價值的評估,破產資財的變賣和分配等。這種...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幹部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廠長(經理)離任時,由審計機構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經方面的法規、制度等,對其任期內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評價和證明的一種審計。它是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在審計實踐中...
《徐州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是在徐州市施行的條例。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履行任期經濟責任,客觀公正地評價其經營業績,完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
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幹部任期內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審計,是對其有關經濟活動所承擔的經濟責任的審計,是對領導幹部履職情況的一種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將審計監督引入幹部管理,既維護了財經法紀...
實行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落實廠拉(經理)在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對其工作進行客觀公正的評議,為政府和有關部門考核、調整、使用千部提供依據。通過此項審計評議,能夠推動廠長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落實,促進企業改善...
《南昌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是1999年5月27日南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條例。檔案內容 1999年5月27日南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9年6月30日江西省第九...
對企業領導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應關注以下幾點:(1)企業主要經濟指標、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2)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真實性、合法性。(3)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4)重大技改、建設項目決策...
(二)指導監督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所屬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三)協調相關部門在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有關事項。第九條 按照重要性原則,國資監管機構委託的中介機構在開展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時,企業本部及重要子企業...
境外企業經濟責任審計 境外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境外中資企業領導人的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條 各級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對其審計結果進行抽查和審核。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組織按照本條例規定程式實施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並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九條 兩辦《規定》第三條所稱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企業,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據黨委和政府、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以下簡稱審計機關)負責同級政府所屬的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第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管理制度,規範審計...
《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客觀評判企業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及經營績效而制定的法規,二○○四年...
2017年7月26日,修訂後的《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以京國資發〔2017〕18號,自2017年7月26日起實施。辦法全文 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經濟責任...
第十條 審計機關實施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通過對其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審計,分清企業領導人員本人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企業資產、負債、損益審計的主要內容是: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
2010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以下簡稱《規定》),2011年5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國務院國有資產...
6個月內制定任期經濟責任目標及任期內各年度的計畫目標,按規定審核後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在行政首長任期屆滿或任期未滿離職時,均應由幹部主管部門提請審計部門(包括國家審計機關、部門審計機構、社會審計組織,下同)對其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2、重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3、專項基金管理使用情況;4、重大經濟事項決策情況;5、內部經濟管理控制制度情況;6、領導幹部遵守廉政紀律規定情況和其他需要審計的情況。(四)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 1、企業...
第五條 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當由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下達審計指令。審計機關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也可以由社會審計組織或上級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六條 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依法審計,實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監督,正確評價其任期經濟責任,促進國有企業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國有...
《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是1996年12月18日發布並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令第6號檔案,簽署人是局長:何光暐。內容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利益,加強對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通知》、《交通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六條 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 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第七條 市審計局是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離任審計)的主管部門,對離任審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指導和...
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簡稱“廠長(經理) 離任審計”。在廠長 (經理) 離任前,依照國家方針、政策、法規及承包契約,對其在任期間的經濟行為及其結果進行審核、稽查。其目的是為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幹部,進行獎懲提供依據。廠長 (經理)...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機制研究》內容簡介:近年來,我國國有企業會計信息不真實問題相當嚴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決策失誤、管理混亂、弄虛作假、以權謀私、貪污腐化、侵吞國有資產事件屢有發生。實行經濟責任審計是關係到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