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檢查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檢查的通知

為切實掌握社會保險制度實施和基金管理運行狀況,促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提高基金治理能力,更好地維護基金安全,根據社會保險法及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決定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專項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對象和內容,二、檢查方式和步驟,三、工作要求,

一、檢查對象和內容

對2013年度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財務、審批評審和經辦服務管理情況以及相關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延伸到其他年度。重點檢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需要檢(抽)查相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及參保單位、參保和待遇享受人員。具體檢查險種和檢查內容由各地結合實際適當確定。
(一)征繳管理情況
主要包括:社會保險費申報、核定和按時足額徵收、繳納情況,社會保險費及時足額繳入基金收入戶或財政專戶情況等。
重點檢查:有無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有無違規減免、緩收或核銷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有無通過偽造、變造申報證明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繳費申報,少繳社會保險費;有無通過虛構勞動關係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參保繳費資格;有無弄虛作假,違規為超齡、虛假身份等不符合條件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費補繳;有無隱匿、轉移、侵占、挪用徵收的社會保險費。
(二)支付管理情況
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待遇、基金支出的審核和及時足額支付情況,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協定簽訂和結算情況,社會保障卡使用結算情況等。
重點檢查:有無擅自擴大發放範圍,變更支付標準,增減支付項目,違反審批程式,在手續和資料不全的情況下支付社會保險基金;有無違規決定定點(協定)服務機構費用結算標準;有無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和結算基金支出;有無通過虛列、虛報、虛增支付項目和金額,偽造證明材料、診療文書以及修改信息數據等手段騙取或者協助他人騙取基金支出;有無違規使用社會保障卡騙取、套取基金;有無將非社會保險定點(協定)服務機構納入結算範圍等。
(三)財務管理情況
主要包括: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情況,執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會計基礎規範情況,基金預算、決算編制、執行情況等。
重點檢查:有無違規開立和使用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有無違規存儲基金;有無未按規定對基金分別建賬、分賬核算;有無賬證、賬賬、賬表、賬實不符;有無違規使用專用收據和票據;有無隱匿、轉移、侵占、挪用基金;有無將基金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或者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等。
(四)審批評審管理情況
主要包括:提前退休審批管理情況,定點(協定)服務機構評審管理情況等。
重點檢查:有無違規審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提前退休;有無違規決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協定工傷康復機構和協定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等資格審查事宜;有無違反保密規定泄露社會保險事項評審評定專家名單,干預專家評審意見等。
(五)經辦服務管理情況
主要包括:內控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個人賬戶管理情況,社會保險權益記錄和檔案管理情況,社會保險信息管理和披露情況等。
重點檢查:有無未按規定建立業務、財務、信息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有無未按規定建立個人賬戶,計算和記錄個人賬戶信息;有無偽造、篡改、擅自銷毀參保人員社會保險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資料;有無違反業務規程、信息系統操作流程規定以及崗位職責、審批許可權,辦理社會保險業務、修改社會保險信息;有無違背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原則和持證上崗要求,設定崗位、配備人員。
(六)監督管理情況
主要包括:社會保險舉報投訴管理情況,社會保險稽核情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情況等。
重點檢查:有無隱瞞社會保險違法違規重要情況或案件線索,影響檢查實施和問題處理;有無擅自改變社會保險稽核結論,違規提出稽核處理意見;有無擅自改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結論,違規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等。

二、檢查方式和步驟

採取同級自查和上級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檢查。分以下三個步驟:
(一)2014年6月—10月,省(區、市)自查和抽查。
1.開展省本級自查,組織所屬市縣開展自查。各地區在行政部門進行檢查前,可先組織擬檢查對象進行自查並提供自查報告。
2.組織對市縣進行抽查。各省(區、市)可根據市縣自查情況,確定抽查地區和抽查重點。
(二)2014年6月—12月,部隨機檢查。
部里組織對部分省(區、市)進行隨機檢查,具體檢查地區、時間、內容等另行通知。
(三)2014年11月—2015年1月,省(區、市)匯總報送檢查情況。
各省(區、市)對本地區自查和抽查情況進行匯總,並於2015年1月底前將本地區檢查匯總情況報部基金監督司。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分工協作。各地要高度重視,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安排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證工作順利開展。要明確檢查職責分工,由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負責具體組織,相關社會保險行政業務部門和經辦機構共同配合。要做好與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加強部門協調和聯動,確保檢查取得實效。
(二)明確檢查重點,深入查找問題。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舉報投訴、網路監管、要情報告以及審計監督等實際情況,確定檢查重點內容、環節和對象。要充分運用行政監督、經辦稽核和社會監督力量,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深入查找問題,確保檢查質量。對於審計等部門已經進行審計和檢查的,應當積極利用審計和檢查結果,能夠滿足工作需要的,原則上不再重複檢查。
(三)嚴格監督執法,依法整改處理。對於檢查發現的問題,各地要認真查找原因,依法作出處理,及時整改糾正。對發現的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金支出或逃避繳費以及隱匿、轉移、侵占、挪用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要嚴格按照社會保險法和相關規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理處罰和案件移送。
(四)認真分析總結,完善制度機制。各地要深入分析社會保險制度實施和基金管理運行狀況,針對存在的管理風險點和薄弱環節,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制度和流程,不斷提高基金征繳、支付、財務管理和經辦服務水平,從源頭上提高基金治理能力。要認真總結檢查工作,完善檢查方法,強化監督措施,推動建立監督檢查長效機制,更好地維護基金安全,為社會保險事業改革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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