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2015年養老保險基金檢查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2015年養老保險基金檢查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一個關於養老保險基金檢查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2015年養老保險基金檢查工作的通知
  • 來源:三維政策(見參考資料)
  • 發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推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促進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年度工作安排,決定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及企業職工退休審核審批專項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對象和內容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檢查項目和內容。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檢查
在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自行試點地區的省(區、市)開展。
1.檢查對象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要時可延伸檢查至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參保單位、參保和待遇享受人員等。
2.檢查內容
檢查2014年試點範圍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必要時,可延伸到其他年度。
(1)制度建設情況。主要包括:是否結合實際制定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經辦機構是否建立有效的內控制度並嚴格執行等。
(2)基金征繳情況。主要包括:是否依規按時足額徵收,有無擅自更改繳費基數、費率,有無違規減免、緩收或核銷養老保險費,有無少報少繳養老保險費;是否依規對欠費進行管理和追繳;繳費是否及時足額繳入基金收入戶或財政專戶;有無隱匿、轉移、侵占、挪用徵收的養老保險費;是否存在財政出資不到位問題等。
(3)基金管理情況。主要包括:基金是否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單獨記賬、及時計息、單獨核算,核算是否準確;是否建立個人賬戶並準確記錄有關信息;是否存在違規投資運營行為等問題。
(4)基金支付情況。主要包括:基金支出項目和支付標準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領取養老金人員是否符合領取條件;是否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認證;是否存在虛列支出、轉移資金、欺詐冒領違法違規問題等。
(二)企業職工退休審核審批檢查
在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自行試點地區的省(區、市)開展,其他省(區、市)可根據工作實際選擇開展。
1.檢查對象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要時可延伸檢查至參保單位、參保和待遇享受人員等。
2.檢查內容
檢查2014年企業職工退休審核審批工作情況。必要時,可延伸到其他年度。
(1)制度建設執行情況。主要包括:是否建立有效的退休審核審批工作制度並嚴格執行,內控制度是否嚴密等。
(2)退休審核審批情況。主要包括:正常退休是否符合相關條件並履行相應程式;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是否符合要求的崗位和年限;非因公致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能力鑑定材料;其他提前退休是否符合相關檔案依據要求;是否存在審核審批不嚴、違規審核審批等問題。
(3)待遇核定情況。主要包括:待遇核定依據是否合法合規;核定的待遇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履行相應的程式;待遇核定結果是否準確,有無篡改養老保險待遇計算結果等問題。
(4)檔案管理情況。主要包括:退休審核審批相關材料留存和歸檔情況,是否存在未按規定歸檔、擅自銷毀檔案等問題。
二、檢查方式和步驟
採取省級直查,市縣級(試點地區)自查和互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檢查。各省(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直查的範圍,並部署市縣(試點地區)進行自查和互查。原則上省級直查範圍應不少於2個市縣(試點地區)。
各地區開展檢查時,可先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自查並提交自查報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再組織檢(抽)查。
各省(區、市)應於9月底前完成檢查情況總結,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檢查統計表一併報送部基金監督司。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實施。開展養老保險基金監督檢查,是維護基金安全、促進制度健康運行的重要手段,有利於及時發現和堵塞漏洞,夯實管理基礎。各地要高度重視,統籌安排好檢查工作,制定具體檢查實施方案,保證必要的人員和經費。各地要結合實際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可根據工作實際組織檢查前培訓或聘請中介機構開展檢查,深入查找問題,確保檢查質量。
(二)加強協作配合。各地要加強工作統籌協調,明確檢查職責分工,由基金監督機構負責具體組織,相關社會保險行政業務部門和經辦機構共同配合。要做好與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溝通,加強檢查協作,提高檢查實效。對於審計、財政等部門已經進行審計和檢查,能夠滿足工作需要的,原則上不再重複檢查。
(三)嚴格整改處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各地要認真分析原因,及時督促整改。對發現的違規辦理企業職工退休問題,要依法依規處理,並追回已支付的基金;對發現的隱匿、轉移、侵占、挪用基金和違規投資運營以及欺詐欺取基金支出、瞞報少繳基金收入等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嚴格依法依規進行行政處理處罰。
(四)認真總結經驗。各地要通過檢查,推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順利實施。要針對企業職工退休審核審批工作中存在的風險點和薄弱環節,進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和流程,規範管理和經辦服務行為,更好地維護基金安全和職工合法權益。同時要注意總結並推廣好的經驗做法,積累監督檢查經驗,不斷提高監管能力和執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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