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劃出的職責
將技工學校和培訓機構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
3.加強人才引進、開發和管理工作職責。
4.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
5.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
6.加強促進就業職責。
7.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
(二)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綜合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市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組織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執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與激勵政策。
(四)負責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並實施監督,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綜合管理。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指導和監督實施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審核納入市級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範圍的同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資金、津補貼標準和離退休費;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巨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做好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地方企業的人才管理和服務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歸口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擬訂和落實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和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維穩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執行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市行政獎勵表彰工作;承辦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工作;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懲戒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負責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執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全市外國專家綜合管理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貫徹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克(回克)工作或定居政策;歸口管理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全市智力引進項目立項申報及成果的評估、表彰獎勵和推廣工作。
(十三)負責受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擬訂信訪維穩工作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日常行政事務和黨務工作,承擔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制定實施局行政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局有關綜合性調查研究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總結及有關報告;負責局對外聯繫接待、文電處理、機構編制、保密、機要、督查、秘書、會務、公文審核、信息、政務公開、提案(議案)辦復及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文書檔案、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人才開發科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綜合管理。負責全市人才資源預測與規劃工作,擬訂全市人才事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全市吸引、穩定人才的有關政策,指導全市人才開發工作;負責規劃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的發展,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規則;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和職業介紹機構,組織實施對人力資源市場及中介機構從業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新增人員的落戶工作;負責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探親手續審批。
(三)就業管理科(就業崗位開發辦公室)
統籌城鄉就業工作。負責擬訂全市就業再就業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城鄉就業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巨觀調控和管理,擬訂全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的政策和辦法;指導全市創業工作;負責勞務派遣企業的認證和年檢工作;負責全市用人單位吸納失業人員的認定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我市人力資源有序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工作,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指導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負責全市就業崗位統籌開發的指導、協調及統計工作;負責制定市本級就業經費預算,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對市、區就業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各項就業再就業、普通高中等院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統計分析工作。
(四)社會保險科
負責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及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社會保險的政策;負責企業年金審核備案工作;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質認定工作;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組織和推動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統籌單位職工退休審批工作。
(五)培訓科
負責擬訂全市企事業單位職業培訓、創業培訓、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培訓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管理全市就業前培訓的開發、指導及協調工作;綜合管理、指導全市各類技工學校(職業學校)、培訓機構;負責全市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撤銷、評估及督導工作;負責高層次人才、急需短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訓規劃的制定和實施;負責培訓項目計畫的審查和備案工作;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負責職業技能鑑定試題地方分庫及資料庫的建立;負責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和就業準入制度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培訓合格證書的核發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繼續教育登記制度;組織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負責管理全市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和質量督導員資格認證培訓和派遣工作;負責全市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報表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事業單位管理科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巨觀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擬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規、辦法等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實施辦法、核准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和調整方案;負責全市事業單位聘用契約的簽訂、認定、變更、解除等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流動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下達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增人計畫並組織新增人員招(錄)聘工作;負責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解聘辭聘、未聘安置、獎懲、辭職、辭退等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統計分析工作等。
(七)工資福利科(市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與福利工作。負責編制全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計畫;負責全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計畫的審批工作;負責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分配的政策;負責全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調整、晉升及獎金和津補貼的審批工作;負責確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新增人員試用期、定級待遇及轉業軍官、調動工作人員、受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工作;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職)政策,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市本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職)的審批和市區兩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提前退休的審批工作;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調整離退休費及保險福利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辦公室)
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協調全市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組建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指導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評審工作;負責評審通過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審核發放及管理工作;負責國家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自治區優秀專業技術工作者及少數民族科技骨幹“特培”人員的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骨幹教師、技術骨幹的選拔、培養、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全市人才智力引進工作;歸口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全市外國專家綜合管理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九)勞動關係科(市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委員會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市勞動關係調整和企業工資工作。負責制定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督促檢查用人單位勞動契約的訂立和履行情況;負責集體契約審查備案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監督企業工資總額的巨觀調控,對企業職工工資內外收入進行監督檢查;擬訂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負責發布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企業人工成本信息;負責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工作;負責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指導協調勞動維權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職工福利制度、提前退休工種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企業職工工齡的認定工作;負責全市企業勞動工資統計工作。
(十)勞動保障監察科(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負責對中央駐市單位、自治區駐市單位、外地駐市單位、市本級所屬國有企業等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進行日常巡視檢查、書面材料審查、專項檢查和勞動用工年審工作,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受理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並依法進行查處;組織查處全市範圍內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案件;承辦上級移送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查處,並負責情況反饋;負責組織對各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執法質量考評、執法案卷評議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勞動保障專、兼職監察員的業務培訓,對各區勞動監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貫徹落實勞動保障法律監督聯席會議制度,組織開展對職工合法權益重大問題的監督檢查和調查處理;制定應急方案,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引起的群體性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對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和各項信息、數據的統計、總結、通報及上報。
(十一)工傷認定科
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政策及法律、法規,負責全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類經濟組織的工傷事故調查和工傷認定工作;配合工傷認定案件的複議、應訴答辯工作;負責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負責工傷認定統計資料的匯總、上報、歸檔工作。
(十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普及、宣傳教育和諮詢;負責組織用人單位法律法規知識培訓,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承擔本局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報備和清理工作;監督檢查各區相關政策法規落實情況及依法行政情況;負責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本局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十三)財務科(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貫徹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和上級部門制定的財務管理辦法;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編制本部門預決算,承擔局機關和除市社會保險管理局以外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監管二級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賬戶的管理的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法律、法規;負責審核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年度財務收支計畫、預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研究預測工作,提出防範基金風險的對策或預案;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中違紀違規案件。
(十四)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服務中心)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及培訓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制定管理服務辦法,預算、審核、匯總、上報及核發退役金工作;協調辦理住房、醫療等社會保障事務,組織就業前的培訓和就業指導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檔案接收與存放,協助辦理因私申請出國、出境等有關手續。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48名,其中:局領導職數5名(含黨組書記),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3名(具體詳見附屬檔案)。
其他事項
(一)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牽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協助。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二)外國專家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外國專家工作,實施外國專家行政許可及獎勵工作。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主要負責外國專家的涉外事項管理工作。
(三)原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維持不變。
附則
本規定由克拉瑪依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克拉瑪依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地圖信息
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友誼路1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