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做好2004年國內水路運輸行業年審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做好2004年國內水路運輸行業年審工作的通知》是交通部2004年1月1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中遠、中海、長航、中外運集團,部救撈局、各直屬打撈局:
為加強對水路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的力度,嚴格執行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規範從業者的經營行為,維護水運市場秩序,打擊非法經營,保護合法經營者利益,鞏固近年來整頓和規範航運市場的成果,加快建立統一開放、公平高效、競爭有序的國內水運市場,促進我國航運業健康有序發展。經研究,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4月30日止,在全國統一開展2004年度國內水路運輸行業年審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審範圍
年審對象是已取得國內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資格的經營人及其所屬運輸船舶。
二、年審部門和許可權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委託的航運管理機構負責本次年審工作。
我部及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批准從事跨省運輸的水路運輸經營人的年審,由其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省內運輸經營人的年審許可權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確定。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人的年審工作由地(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部屬各打撈局的年審工作暫由部水運司負責。中央管理的航運企業集團及其控股子公司,由公司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年審工作,其中長航集團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年審暫仍由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有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按規定對其進行年審並簽署意見,審查合格的,由部水運司在其《水路運輸許可證》上加蓋年審章並為其船舶核發《船舶年審合格證》,長航集團所屬海船的年審合格證,由部水運司憑長江航務管理局年審意見核發。請各航運企業集團與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加強協調,共同做好其下屬企業和船舶的年審工作。
三、年審內容
(一)審查經營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國家關於水路運輸的法律、法規及交通主管部門的規章、規定的情況,重點審查有無超越經營範圍和違章經營的行為,以及有無違反規定使用票據情況。
(二)審查經營人的經營資格,重點審查經營資質的保持情況。對過去已經資質評估合格的水路運輸經營人,要根據《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2001年1號令),在年審中查驗其經營資質的維持情況,發現達不到資質條件的,要提出限期整改通知,屬跨省運輸的還要將有關情況通報我部或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經過整改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報相應的管理部門取消其經營資格。
(三)審查運輸船舶的經營資格和有無違規、違章行為及發生安全事故的情況,重點審查運輸船舶有關證書是否相符、有效,有無篡改船齡和報廢船舶繼續從事營運的情況。對審驗合格的船舶,由審驗機關核發《船舶年審合格證》,未通過審驗的船舶不得核發《船舶年審合格證》。
(四)了解經營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審查有關運輸規費交納情況。
四、年審工作中《年審報告書》、年審程式等內容仍按我部《關於開展2000年水路運輸行業年審工作的通知》(交水發[1999]664號)精神執行。為確保經營人的正常經營活動,在其上繳營運證年審期間,可由年審機關根據需要發給《營運船舶年審待理證》,有效期不得超過30天(同時也不得超過4月30日)。
經年審合格的經營人,由審驗機關在其《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加蓋年審專用章,註明有效期從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新核發的《船舶年審合格證》有效期同時至2005年4月30日止(但不得超過營運證的有效期)。
五、幾項具體要求
(一)年審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周密組織,合理安排,確保如期順利完成。
(二)在年審工作中,有關交通主管部門要牢固樹立“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思想,增強服務意識,規範服務行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廣大船舶運輸經營人。要認真貫徹落實政務公開的有關要求,採用適當方式將年審要求、工作程式等內容通知廣大船舶運輸經營人。在年審過程中,不得故意刁難申請人,嚴禁借本次年審名義亂收費或搭車收費。
(三)要通過年審工作鞏固航運市場整頓成果,進一步規範水路運輸市場秩序,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執法,加大處罰力度,樹立管理權威。對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故不參加年審或拒不接受年審的經營人,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處罰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
(四)要結合本次年審,做好換髮《水路運輸許可證》的收尾工作。
(五)要做好水運基礎信息的統計工作。各單位要通過此次年審,準確地掌握水運企業、運輸船舶等水運管理基本情況,及時更新全國水運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數據;要通過年審掌握本地區上年度的企業、船舶增減情況。
(六)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達不到要求的,年審一律不得通過,決不姑息。要嚴肅紀律,嚴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借年審之機為無經營資格的船舶濫發《營運船舶年審待理證》。
六、為掌握各地年審工作情況,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在年審結束後,將本次年審工作的書面總結於2004年6月底前報至部水運司。長江、珠江水系各省應同時將經營長江、珠江水系的情況抄報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總結除以書面形式上報外,還要以電子軟碟或電子郵件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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