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契約

互聯契約,是一個經濟術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互聯契約
  • 類型:經濟術語
特點,成因和優勢,

特點

(1)同時性(simultaneity),把原先不同時間、不同條件下進行的交易放在一個總的契約(umbrella contract)下;
(2)互為條件性(transactions contingent on each other),一項交易的達成必須與其他所有交易的達成互為條件;
(3)內部封閉性(interlock/isolation of transactions),互聯契約加強了參加契約的交易主體之間的聯繫,但同時降低了交易主體與外界的聯繫,因為互聯的“內部人”之間會實行偏離市場價格的“折扣”或“優惠”,這就對外界交易者形成了交易的門檻,將交易與外部市場(如果存在的話)相對隔離開來。

成因和優勢

(一)制度傳統和交易費用
1980年代的互聯契約理論大多採用制度和交易費用框架解釋傳統農業經濟中出現的市場互聯性,這方面最經常被採用的方法包括:(1)從農業經濟的“貨幣化水平不足”和勞動力市場流動性低出發,認為農民在缺乏貨幣收入的情況下很難用未來收成以外的方式償還貸款,而由於地主也同樣比較難像城市資本家一樣通過自由勞動力市場在農忙時雇用到足夠的勞動力,所以互聯市場的形成不過是一種“雙向需求”(double coincidence of wants)的體現,是資產勞動力流動性都不足的情況下用“物物交換”解決問’題的途徑;(2)從地主和農民的“人情化交易”(personalized transaction)增進了彼此的了解,同時節省了監督成本、契約執行成本搜尋成本等交易費用出發,認為這種人情化的交往可以極大地提高信息的利用效率,從而充分降低一個充分市場化的“匿名經濟”當中充斥的逆向選擇現象,也有利於節省雙方的搜尋成本,從而提高整個的社會福利
巴丹(Bardhan,1980)在他對早期互聯契約研究進行的文獻綜述里便指出,農業租佃——信貸市場的互聯是指在低貨幣化情形下,農民讓自己的未來收入這一特殊形式的抵押獲得地主這一僱傭——借貸者的接受,同時又向地主保證了農忙時期勞動力供應的特殊安排形式,並可以認為是一種涉及“跨期”的“物物交換”;貝爾(Bell,1988)進一步用同一個例子說明:儘管充分的貨幣化可能讓農民在農閒時節按市場價格簽訂貸款契約,地主在農忙時節按市場價格雇用勞動力成為有效率的安排,但是在這兩種交易里,雙方根據不同的交易背景和議價能力又必須制定非常複雜的契約,這勢必增加雙方的成本,而如果在保證雙方得到的收益不變條件下將兩個契約事先捆綁簽約,就可以至少節省出一筆交易的搜尋、簽訂和執行成本。
這方面也有一些的實證研究,薩拉普(Sarap,1991)對印度某農村的研究表明,較貧困的村民如果想按“市場”或“政策利率去公共信用社取得一次貸款,由於貸款的數額往往比較小並且農村的交通極不方便,他們來回一次的貨幣成本就可能達到借到的貸款額的5%-10%以上。可想而知,面對這樣高的交易費用,農民即使面臨市場化的“分開簽約”(separate contracting)的機會,也很難有興趣參加,因為相對於小額的貸款需求量,哪怕很少的交易成本也可以讓去鄉鎮信用社借款的“實際利率”是名義利率的幾倍,這樣就使得“本地化”的互聯交易具有很大的優勢:只要這些“高利貸”的利率不高於信用社利率和往來交易成本之和,對農民來說就可以維持很高的吸引力。
(二)信息不對稱與甄別
甄別屬於廣義的信息經濟學里“逆向選擇”模型的範圍,其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在委託一代理框架下,委託人不知道代理人的類型,但可以通過設計一套沒有討價還價餘地(take it or leave it)的契約讓代理人選擇,並通過“激勵相容約束”讓代理人選擇含有自己類型信息的契約種類,從而得到代理人類型的信息。在“互聯契約”的框架下,經濟學家套用甄別(screening)理論主要是為了說明農業農村經濟學中出現的如下現象:(1)傳統農業社會關於契約實施的法律制度並不發達,所以農民“逃貸”被抓住並實行有效制裁的機率應該是很小的,換句話說,農民“逃貸”的成本十分低廉;(2)儘管沒有相關的強力法律約束機制,但農村社會中的借貸違約率並不高,所以必定存在某種有效的契約實施機制
巴蘇(Basu,1983)最先用一個基於文字表述的模型說明:由於農業經濟中的農場主對在自己土地上幹活的農民總是有一定的控制力,而他對非“自已的”農民和純粹的借貸者(pure money-lender)如對所有的農民一樣,都缺乏有效的控制力。因此在缺乏抵押品等可以保證農民會還款的措施的前提下,農業經濟中可行的借貸形式就是地主把錢借給自己土地上的農民。這個模型為農村市場中“互聯契約”的興起提供了一個解釋,但作者沒有滿足於僅僅用一個簡單的模型對現象進行就事論事式的解釋,他進一步說明:由於地主總是可以通過這份契約將給農民的利率和工資率捆綁在一起進行控制,那么他一定會制定出一個最有利於自己的利率一工資價格組合來實現自己的最優。通過將農民的總福利保持在保留效用上推出,地主要在提高利率和壓低工資之間做出一種權衡(tradeoff),而這種權衡的結果就是低利率一低工資組合優於高利率一高工資組合,因為更低的利率會吸引更多的農民來借貸,從而互聯契約在保證農民福利不變的情況下增加了地主改進自身福利的手段和可能,推動了社會效用可能性邊界的外移,是一種福利增進的制度安排
艾倫(Allen,1985)用一個更加正式的模型說明:對於潛在的放貸者(地主)來說,前一期的租佃或者僱傭關係還可能提供更多的關於農民本身還款能力的信,息,因為關於分成租佃制(share-cropping)的研究已經向我們說明,風險偏好的代理人會喜歡選擇固定租金(fixed rent)契約,而風險規避的代理人偏好固定工資或分成,如果能力高的農民抗風險能力也強的話,就可以推知,在租佃契約中簽署固定租金契約的屬於能力高的代理人,從而可以對他相應提供大額度、(適當)高利息的貸款;對於在租佃契約中簽署分成契約代理人,可以提供小額度、(適當)低利息的貸款,來達到最大化利息收入和最小化違約率的平衡。以上兩點結論似乎都得到了來自實證研究的支持,如貝爾等(Belletal.,1997)通過對印度旁遮普地區的調查表明,在貸款契約中引入與產品分成以及穀物銷售相關聯的條款都大大提高了非正式貸款提供者願意借款的額度。
貝納吉(Banerji,1995)用一個有時間偏好的代理人模型說明了互聯契約的產生,但認為互聯契約是一種不能達到最有效激勵的“次優”結果。時間偏好反映了代理人的耐心程度,存在有高耐心程度的代理人A和低耐心程度的代理人B:(1)對於相同的貸款利息,A比B索要更少的未來分成比例(他對未來收入的評價本來就比B高,所以對於棺同的代價,他需要更少的未來收入作為補償);(2)對於相同的分成比例的增加,A比B願意承擔更多的利息的增加(願意為未來的收入提供更高的價格)。而產出是由代理人在第一期投入的資本決定的,更多的分成比例意味著對相同的資本投入的回報增加了,所以必然有更高的分成比例帶來更多的資本投入和更多產出。而對於模型本身而言,最好的契約是讓A的激勵約束是“緊的”(binding),B的則非緊,那么帶來的結果肯定是B的收入分成低於最優水平,所以導致投資不足的次優結果。既然這一切都是由於將利率和分成比例掛鈎造成的,那么由此導致低效率就與互聯契約有關,因此互聯契約是相比獨立的借貸市場低效的制度安排。
但是以上的文獻後來都沒有得到非常多的反應和跟進研究,究其原因可能是逆向選擇模型的很多假設其實與“互聯契約”存在的現實背景並不相符,比如農業社會的信息並不像“舊車市場”一樣不充分,地主可以通過千絲萬縷的聯繫了解農民的背景。尤其對於以上介紹的第三個模型,應該說互聯契約出現的背景就是純粹的借貸市場缺位,那么在這個意義上再說互聯契約“不如”純粹的、充分有效的一般均衡框架下的借貸市場的結論可能就變成了幾乎沒有任何現實意義的空中樓閣。這可能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討論互聯契約的存在和背景可能並不太適合於“隱藏信息”的逆向選擇模型及其假定,而更適合採用“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模型。
(三)農業生產監督技術分配和道德風險模型
在傳統農業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了解能夠基本消除關於類型的隱藏信息,進而減輕了逆向選擇問題,而農業生產本身的不確定性和外界因素的複雜性,以及監督的困難會加劇地主監督農民努力的困難。因此道德風險問題對農業社會更為重要。對此,下面的互聯契約的研究告訴我們:互聯契約可能通過其他市場提供的額外影響和激勵間接增加農民的努力,從而減輕道德風險問題,增進雙方的福利總和。
布里夫曼和斯蒂格利茨(Braverman and Stiglitz,1982)通過一個分成租佃模型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討論。他們首先用一個簡明的模型證明了借貸市場的存在及借貸額度的增加可以提高農民的生產努力,具體的證明方法是:首先假設一個農業經濟體當中,生產函式可以用簡化的Y=gf(e)表示,其中g是一個隨機係數,代表外生自然條件對產量施加的影響,fe>0表示產量是農民投入努力的增函式。二者的效用主要由租佃契約規定的分成收入與借貸契約規定的貸款數額和利率決定。這裡設一個分成係數α,假設對Y0=g0f(e0)的產出,農民得到其中αY0的份額,而地主得到(1 − α)Y0;並假設貸款金額為B而利息為r,農民的起始財富W0,那么就可以得到農民兩期的消費c0=W0+B,c1= αY− (1 +r)B決定,地主第一期貸出B,第二期收入。由於雙方的第一期收入函式都不包含和努力。有關的項,所以只討論第二期的最最佳化問題。
在第二期的最最佳化問題中農民面臨一個期望效用函式EU(c1,e),其中c1,對EU的影響只是單純的促進作用;而e則通過兩條途徑影響到期望效用,一者是勞動本身帶來的負效用使得EU對e的偏導數小於0;一者是產量Y0會隨著e的增加而增加,這就意味著農民的努力會通過增加產量,進而增加自己來自分成的收入而增加消費c1,進而增加期望效用。而兩位作者論證的巧妙之處就在於假設B與c1具有負的純線性關係c1= αY− (1 +r)B,這樣任何U對c1求導的結果都可以認為是U直接對B求導的相反數。而這時候作者又假設效用函式c1的凹函式(Uc1c1< 0),並且Uec1< 0,即勞動的負效用(的絕對值)會在消費水平c1增大的時候增大,因此B增大會讓勞動看上去不那么痛苦(降低勞動的邊際負效用),並讓勞動帶來的收入看上去更誘人(增加收入的邊際正效用),從而給農民提供增加努力投入的額外激勵,而由於農民的收入總被固定在保留效用的水平,增加的努力最終轉化成了地主的利潤增加。綜上,這個模型給我們提供了為何互聯契約在農村經濟中廣泛存在的一種很好的解釋,即一個互聯的借貸市場的存在為租佃市場上的農民提供了額外的壓力和動力來提高努力水平,從而增加了總產出,提高了效率。
有了這樣一個理論基石,兩位作者還進一步討論了契約的細節對激勵和效率的影響。這裡被著重討論的兩個具體契約條款安排是:破產條款(default clause)和抵債勞動條款(bonded labor clause),兩者的定義分別是,破產即農民對所負擔債務有限責任,地主保證農民最低的“餬口”消費,假如農民的收入剔除最低消費部分不足以償還欠地主的債務,則超出部分不必償還;抵債勞動條款意味著農民將必須提供額外的勞動力作為不能償還債務的代價,也許地主有權將農民變為奴隸,這都降低了農民在不能償債情況下的效用,同時也讓整個效用函式看起來更陡。
討論這兩個條款對農業經濟的效率具有兩方面的意義:(1)生產一激勵方面,從直覺上說,由於破產條款讓農民的效用一消費曲線變得更緩而抵債勞動契約則反之,那么從邊際回報上看抵債勞動條款一定能比破產條款提供更多的激勵;而在貸款額度B和努力程度e的具體關係中,由於貸款額度越大,農民不能按契約規定還款的可能性也越高,所以他在破產/抵債勞動條款下獲得破產保護/被迫提供抵債勞動作為懲罰的可能性也會增加,而更多的實際破產/受罰幾率總能提供更少/更多的努力激勵,那么更多的貸款額度B也就在破產/抵債勞動條款下意味著更少/更多的努力和更低/更高的社會效率。
(2)技術一風險方面,從直覺上說,破產條款減少了農民承擔的風險,所以提高了他們承擔風險的能力;抵債勞動條款則增加了農民的風險,從而讓他們更加風險規避,不敢採用增加風險但同時提高效率的技術。而在這篇文章對貸款額度和最優風險技術選擇的相互關係的討論中,同樣貸款額度越大,農民在相同情況不能償還而陷入破產/抵債勞動條款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而我們知道最優風險技術的選擇是與絕對風險規避度成正比的,顯然抵債勞動條款增大了Uc從而減少了最優風險選擇,而破產條款雖然不利於激勵,但由於為農民提供了額外保護,所以讓他們有更多興趣採用更有風險的新技術。
米特拉(Mitra,1983)從一個不同角度對互聯契約進行了分析,不同於布里夫曼和斯蒂格利茨(Braverman and Stiglitz,1982)探究在一個不存在互聯的經濟體中引入互聯會取得效率的提升,作者把目光投向了引入互聯契約以後,交易雙方依然可以根據外界條件的變化對契約進行調整,並根據這些調整趨勢推出:取消互聯契約將不但使原來對農民的激勵蕩然無存,並且還會刺激地主減少對農民的分成比例、工資和信貸額度而使農民的福利狀況惡化。在文中作者首先建立起一個與布里夫曼和斯蒂格利茨(Braverman and Stiglitz,1982)類似的模型,證明了互聯契約的存在通過為農民提供了額外的生產激勵而提高了效率,然後討論了互聯契約可能面對的幾種衝擊:(1)保留效用(如,外部市場提供工資)的增加,(2)外部信貸市場的開放和利率的降低以及;(3)採用新技術,使產出的方差降低或增加。
通過對互聯契約模型方程組進行比較靜態研究,作者認為對於保留效用的增加,地主作為委託人應對互聯契約進行的最優調整是,在不同的相對風險規避率a條件下增大貸款額度c,降低貸款利率ti(i是外界市場利率,t是地主在基礎利率之上提供的一個升高或降低的係數),以及相應調整α和β的大小。前面的結論在直覺上是比較容易理解的,因為保留效用上升意味著地主需要用更為優惠的條件讓農民接受契約,但關於分成契約內部的係數,則必須結合σ的不同取值而定,特別是當σ較大/較小的時候,α隨的增大而減小/增大——這看上去是與我們通常的直覺相違背的結論,因為在一般的道德風險一分成租佃模型當中,σ較大意味著代理人的風險規避度較高,所以保險比較重要,應給予更高的固定工資α和更低的分成比例β,但由於這裡求的並非α的絕對值而是α對的變化的反應,所以可以理解成當增加時,總消費水平C一定增加了,而α越大代表增加消費帶來的邊際效用下降越快,所以農民也不會有激勵投入額外勞動獲得更多收入,因此當討論α或β對的導數時,σ實際上從一般道德風險模型里的衡量風險分擔(risk-sharing)的指標變成了衡量激勵問題的指標,σ值越大時,激勵問題越嚴重,就越需要在保留效用增大時增加分成β而減少固定工資α。
理解了這裡的σ實際上是衡量激勵問題而非風險分擔問題的指標,我們也就不難理解作者的第二個命題:當σ較大時在地主的加成係數t不變的情況下減少公開市場利率i會讓地主減少貸給農民的數額c和固定工資α,這裡的依據依然是,利率減少會通過類似增加農民收入的影響而降低農民的激勵,而加之地主還可能在激勵問題不嚴重的時候通過減少分成來刀來進一步減少利率下降帶來的損失,所以這一命題實際上說明了,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在農業經濟中突然增加外來信貸市場或農村信貸補貼會起到事與願違的作用:一方面農民得到的好處非常有限,而另一方面又讓他們因為地主在另一個市場上降低分成和工資減少了實際的收入。
總之,在道德風險的模型背景下,地主可以通過對契約條款的操縱(包括對破產條款和抵債勞動條款的取捨)來影響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對新技術的採用。互聯契約在風險問題比較重要的時候就給農民提供更多保險,從而保證他們採用新技術;在激勵問題比較嚴重的時候,就通過增加違約懲罰促使他們更加努力勞動,都可以達到提高生產效率的目的。而當這種關聯關係被打破時,一項以改善農民福利為目的的改革反而可能被地主在勞動力市場上降低農民的收入分成而抵消
(四)放貸人的競爭與互聯借貸市場的分工
人們對互聯契約的擔心通常來自於互聯契約會增加地主的壟斷地位,從而減少競爭所帶來的好處。但隨著多委託人(multi-principals)模型被引入到互聯契約的模型中,經濟學家開始發現互聯不但不會妨礙放貸人之間的競爭,反而在某種情況下通過這種競爭在一定程度上模擬了分工,從而提高了經濟效益
討論互聯和競爭關係的文獻主要有瑞和森古普塔(Ray and Sengpta,1989)與巴蘇等(Basu et al.,2000)。前者主要講在一個缺乏專業放貸者生存土壤的經濟環境中,兩種互聯放貸人—地主兼放貸人和糧食包買商兼放貸人(trader cum credit lender)之間利用各自專業優勢形成的競爭關係可以模擬分工。文章假設農民是異質性的,他們有相同的生產函式y=F(K,L)和不同的資源察賦K,這樣就造成兩點不同,一是資源察賦K高的農民具有更高的邊際生產率MPL,二是K可以用來償還債務,所以在自然條件不好的情況下,具有更高K的農民顯然因為有更高的收入和財產而具有更低的違約率,而放貸人本身“專業”的不同在這時就起作用了:地主可以通過租佃契約對違約的農民施加額外的懲罰而包買商則不可以,所以對K少的農民,地主具有更強的控制力激勵他們為避免受罰而增加努力勞動;但另一方面,由於地主的租佃契約里分成比例是固定的,所以當K高的農民的產量大幅上升的時候,地主依然只能取得規定的比例份額,而包買商則可以依靠對於額外產品價格的操縱(壓低進價或提高賣價)將這些好處幾乎全部據為己有,雖然這對農民福利有所損害,卻也可能產生一定的激勵效應提高了生產效率。所以我們可以說,不同專業帶來的不同“比較優勢”或監督優勢促使不同的互聯放貸者進行分工或採取不同的“市場定位”,從而在自己擅長的市場上發揮優勢獲取最大化利益,並同時提升了效率,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甚至模擬了完全競爭的借貸市場。
巴蘇等(Basu et al.,2000)則從一個角度論證了當同一個市場既存在互聯放貸者又存在非互聯放貸者的情況下,互聯放貸者也會因為對還款的優先索取權(seniority of claims)和制定狀態依存的契約的信息優勢而獲得額外優勢,這個模型本身討論的是競爭,但也可以理解成,當同樣一個放貸人可以“選擇”成為一個互聯放貸者或非互聯放貸者的時候,成為互聯放貸者會最大限度地保證他的利益,從而說明互聯可能不是通過壟斷對競爭進行排斤,而是在市場缺失的情況下非正式信貸部門長期競爭的結果。
以上的文獻基本上都是從某一種市場的非完美性來論證互聯契約的優越性的,而格林沃德和斯蒂格利茨(Stiglitz and Greenwood,1986)提出的著名的格林沃德一斯蒂格利茨定理,則非常一般的證明了,當現有的經濟中的市場不完備,存在某種重要產品服務不能通過自身的市場體系得到直接並充分有效的配置時,通過政府稅收干預進行的間接調節可能改進現有經濟的效率。也就是說雖然政府的干預在表面上扭曲了一個配置有效的市場,造成了一定損失;但由於它幫助另一個不存在有效配置的交易體系(不存在市場機制的“市場”)實現了有效配置,那么這項舉措的收益就可以大於成本。以上的各種具體的互聯契約模型可以看成這個定理的一個特例,即從一個市場或一種關係看是扭曲的調節機制,卻可能間接促進了幾個市場整體的效率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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