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和客體是認識論的一對基本範疇。主體指認識者,即在社會實踐中認識和改造世界的人。人生活在各種社會關係中,認識和改造世界的活動都是在一定社會關係中進行。人作為認識主體,既可以個體面貌出現,也可以群體一員面貌出現,還可以人類整體一員面貌出現。因此,主體的存在形式可區分為個人主體、群體主體和人類整體主體。個人主體是認識主體的基礎和細胞,任何認識活動總是通過每個個人的認識活動去實現的。恩格斯說:人的思維“僅僅作為無數億過去、現在和未來的人的個人思維而存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25頁)群體主體指在一定歷史發展階段上進行認識活動的社會共同體。如民族、階級、政黨、國家等組織和群體。人類整體主體,是將整個人類作為認識主體,人對整個客觀世界的認識,是實現於整個人類的不斷延續過程中的。主體的基本特徵是能動性和創造性。客體指被認識者,是與主體相對應的客觀事物、外部世界,是主體認識和改造的一切對象。原則上說,一切客觀存在的事物都可以成為人類認識和改造的對象。但在一定歷史條件下,作為人們認識和改造的對象,只能是物質世界的一部分,即只有進入人的認識和實踐活動範圍,同主體進行物質、能量和信息交換的那部分事物,才是現實的客體和對象。客體主要包括自然客體和社會客體。人既是主體,又是客體。客體的基本屬性是客觀性和對象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主體和客體
- 出處:認識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