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一體化法律關係

主客一體化法律關係

主客一體化法律關係是人口生產和物質生產發展的基礎,提倡循環經濟、生態經濟重要原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主客一體化法律關係
  • 外文名: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subject and guest
  • 必要性:是人口生產和物質生產發展的基礎
  • 生態法律關係:物有“物格”
  • 性質:提倡循環經濟、生態經濟重要原因
法律關係主客一體化的必要性,“主、客二分”的傳統法律關係,“主客一體”的生態法律關係,物有“物格”,主客一體化生態法律關係,傳統法律關係與生態法律關係並不矛盾,

法律關係主客一體化的必要性

當前人們已經認識到在環境生產處於最根本的地位,是人口生產和物質生產發展的基礎。這是我們提倡循環經濟、生態經濟的重要原因,是我們提倡法學生態化的重要原因,也是我們要對傳統法學進行變革的重要原因。我們要創造生態化法學體系,對傳統法學體系進行變革,促進制定或修訂生態化的法律,以促進人們更好地保護和利用自然,與自然和諧共存。具體如何對傳統法學體系進行深層次、高效、穩步的變革呢?我們認為,應從“範式”的變革入手,對一個接近法學體系邏輯起點的基石性範疇進行改良,從而起到牽一髮而動全身的效果,促進整個法學體系向綠色化、生態化轉變。法律關係就是這樣一個基石性範疇。我們要實現法律關係範式由“主、客二分”向“主客一體”的轉變。

“主、客二分”的傳統法律關係

“傳統法律關係”的構建是以“主、客二分”為基礎的。在“主、客二分”的前提下,人們通常認為,法律關係是法律規範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構成要素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法律調整社會關係,社會關係即人與人的關係,人與自然的關係不是社會關係,法律關係的主體只能是人,主體和客體或人與自然之間不能構成法律關係。傳統法律關係理論的重大缺陷是忽視客體的生態性。人類忽視“物”的生態功能,把“物(特別是構成人類生存環境的物)”僅視作生產資料。當客體包括行為時,也忽視了行為所造成的生態影響。這種觀念在環境法出現之前是廣泛存在的,左右著人們對“法律關係”的認識和理解。這也是傳統法學理論中注重主體與主體之間的關係,忽視主體與客體之間關係的重要原因。

“主客一體”的生態法律關係

物有“物格”

當我們充分認識和承認“人與自然”這個大系統中的環境生產子系統的存在及其基礎地位時,我們在對待法律關係中的客體(物)時則非常有必要從生態的角度處理問題。法律關係的客體(物)可以分成以下幾類:(1)自身基本上可以長期存在下去,其生命周期對主體無影響,例如黃金。(2)自身生命周期對主體的行為有一定的影響,例如水果(儲存期)、房產、電視機(使用壽命)等。這類客體自身的衰滅規律會影響主體,但這種影響通常不是通過生態系統發揮作用的。(3)自身的存在和消亡對環境、生態有影響,並通過生態系統影響主體的生存和行為。例如大氣、水、森林、草原等。這三類客體的區分不是截然分開、界線分明的。過去我們不注重“物”的生態性,當今我們開始注意其生態性了。例如,我們現在已經注重電視機的生命周期,注重大批量電視機報廢對生態造成的影響。產品的生命周期已經成為設計生產規範乃至制定環境法的重要依據。我們在確定法律關係的內容時,已經更多地考慮到客體的生態性,可以說存在著日益注重客體生態性的趨勢。總之,在生態法律關係中,我們重視客體財產性的同時,也注重客體的生態性。有些物的生態性很強(例如珍稀野生動物),有些物的生態性近於零(例如飼養的動物)。從物的生態性來看,物的“物格”是不平等的。人格和物格是兩個非常有趣的現象,人格是由不平等到完全平等,物格則是從平等發展為不平等。在人格平等的時代,物格卻是不平等的,這有利於科學地、分等級地保護“自然”。

主客一體化生態法律關係

主客一體化法律關係

傳統法律關係與生態法律關係並不矛盾

“主、客二分”的傳統法律關係與“主客一體”的生態法律關係並不矛盾。傳統法律關係是在法的調整起因和機制層面上思考問題的結果。生態法律關係是在法的調整作用和功能層面上思考問題的結果。由於思考問題的層面不同,兩者並不矛盾。從法的調整起因和機制來看,人與自然的關係之所以需要調整,是因為法在過去沒有很好地限制一些人的環境行為,我們要通過加強立法、執法、司法去規範那些有不良環境行為的人;也是因為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人的環境行為不滿,進而通過法制約束、調整人的環境行為。從國家的產生、法的產生和作用機制來看,從本質上講,法調整的依然是人與人的關係。從法的調整起因和機制來看,傳統的法律關係也是正確的,只是其存在忽視客體生態性之不足。從法的調整作用與功能來看,法顯然能夠調整人與人的關係,也能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當涉及的物的生態性近於零時,法只調整人與人的關係。我們主張採用生態法律關係這一概念,是為了更加重視客體的生態功能。但是,並非所有客體都具有生態功能,並非所有的法律關係都具有生態性。實際上,在法律關係中,那些涉及生態的法律關係,當客體有生態性時就是生態法律關係;當客體無生態性時,或非涉生態法律關係,則屬傳統法律關係。以生態法律關係概念作為法學基礎理論的基本範疇,必將對法學和法律體系產生廣泛影響,促進法律的生態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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