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義
投資客體是指主體在投資活動中,其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投資客體的法律性質,是指投資客體在法律上區別於其他經濟行為客體的本質屬性。投資客體是投資制度的基本範疇,是建立完善的投資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礎。不斷深入地研究和揭示投資客體的本質屬性,對於不斷完善投資法律制度、規範投資行為和加強投資的法律監管具有重要意義。但在目前的投資制度理論中,由於各種原因至今還沒有能夠對此進行完整系統的研究,這裡試就此進行進一步探索。
客體性質
債權資產是指在法律性質上,具有資產屬性的各種債權;是各種經濟法律主體在
貨幣財產和其他財產的融通過程中形成的,享有
增值性收益債權的財產。它的具體形式主要包括:各種存款和貸款活動中,以
轉讓貨幣使用權的形式形成的
債權資產;各種商品交換中,以轉讓商品
所有權的形式形成的債權資產;以及其他
經濟活動中所形成的債權資產。目前,經濟法學界普遍否認
貨幣使用權的投資財產客體性質,以及由此形成的
債權資產的投資成果客體性質。
金融投資不包括
證券投資以外的其他
債權資產投資,這是對投資客體性質的嚴重誤解。
首先,從這種觀點的理論依據上來看。它的基本理論依據主要有兩點,一是資產債權
轉讓的是規定時限的
貨幣使用權;二是
債權資產的債權人不參加對方的
生產經營活動,並且其收益是固定的。
貨幣使用權是一種重要的
財產權,是其享有主體的一種相對獨立的產權,並且能夠形成相對獨立的處置和分配權,完全可以作為資產使用。因此,完全符合投資財產客體的要求。此外,由貨幣使用權
轉讓而形成的
債權資產,也完全符合投資成果客體的要求,它與其他投資成果客體並沒有本質區別。使用期限只是判斷使用權是否完全的標準,它是
產權轉讓的時間界限,而不是判斷投資性質的標準。至於
債權資產主體是否參加生產經營活動,其收益是否具有固定性,同投資的性質沒有直接關係,不能作為判斷是否投資的標準。
其次,從投資客體的比較來看。任何投資都能夠以到期歸還的使用權作為投資財產客體和投資成果客體,並且在世界各國的法律中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在
產業投資中,
投資主體可以將依法購買的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等,作為投資成果客體使用。在
金融投資中,
投資主體也能夠以其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等作為投資財產客體使用,也可以將其轉換成特定形式的投資成果客體。並且,任何使用權實際上都有到期時間的限制,但這並不能改變其能夠作為投資客體的屬性,並不影響其成為投資成果客體。因此,
貨幣的使用權也同樣可以作為投資財產客體使用,
債權資產也同樣是一種特殊的投資成果客體。
貨幣使用權享有主體實施的,形成
債權資產的行為也同樣是一種
金融投資行為。
第三,從
金融投資的性質來看。任何
金融投資在法律性質上,
轉讓的都不是
所有權,而是歸屬於所有權的某種特定的
財產權。並且,任何
金融資產到期都需要歸還。即使是
股權投資,在公司經營期滿時,或者因各種原因解散時,也需要向
投資主體歸還其投資財產客體和由公司保留的投資收益。如果企業經營失敗,則哪種
金融投資投入的財產也可能無法償還。當然,
債權資產與
股權資產是有一定區別的,但這並不影響它們投資屬性的一致性。再從
金融投資中的
債券投資來看,債券投資投入的也是
貨幣的使用權,所形成的
債權資產與其他
經濟活動形成的債權資產,在性質上是完全相同的。既然普遍承認
債券投資是投資,承認債券投資所投入的
貨幣使用權是投資財產客體,承認它所形成的
債權資產是投資成果客體,也就必須承認其他貨幣使用權的投資財產客體性質,必須承認其他貨幣使用權投入所形成的債權資產也是投資成果客體,其他用於形成債權資產的投入行為也是投資行為。
資產
有限
債務責任
資產,是指
投資主體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投資成果客體的
經營風險承擔責任的資產。通常,有限債務責任資產都以
金融資產的形式存在,它的收益也往往不是來自對該資產本身的經營,而是來自
融資主體對該資產價值的再投入行為。無限債務責任資產,是指
投資主體必須以其享有產權的全部財產,對投資成果客體的經營風險承擔責任,而不僅限於其出資財產的資產。無限債務責任資產通常是某種特定的產業資產,其收益往往不僅來自於資產自身的增值,還來自於對該資產的直接經營管理,
投資主體既要進行客體的轉換,又要實際經營該資產。
限權投資財產
限權投資財產,是指投資主體享有投資財產的部分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其處置行為和收益行為要受到第三者限制的投資財產。由於能夠同時享有處置權能和收益權能的只有
所有權和使用權,因此,限權投資財產會出現兩種基本情況:一是所有權有缺陷的投資財產;二是使用權有缺陷的投資財產。它們都會因
投資主體不享有完全的
財產權利,使其投資行為受到第三者的限制。
所有權存在缺陷的限權投資財產有兩種可能,一是所有者不享有使用權,並因此而不享有處置權和僅享有不完全的收益權,這時該
財產就不可能成為現實的投資財產;二是所有者僅享有部分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這時該財產只能有限制地成為投資財產。使用權缺陷的限權投資財產也有兩種可能,一是使用權人享有部分使用權、處置權和分配權,這時它只能有限制地成為投資財產;二是使用權人享有部分使用權和分配權但不享有處置權,這時該財產就不可能成為投資財產。
全權投資財產
全權投資財產,是指
投資主體享有投資財產的絕對處置權和
收益分配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其處置行為和收益行為不受第三者限制的投資財產。全權投資財產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完全的財產
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分配權。完全的
所有權,是構成全權投資財產的首要條件。但享有客體完全的
所有權,並不一定就能夠享有完全的使用、處置和分配權。因為,其中的每項產權都能夠依法進行一步分解,使其不完全歸所有人享有。在此條件下,所有主體可能僅享有該財產的部分
使用權、處置權和
收益分配權,甚至可能不享有任何使用權和處置權。因此,全權
投資主體必須同時享有投資財產客體的全部
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的分配權。否則,該財產就不是全權投資財產,甚至不可能成為投資財產。
構成要件
投資客體的構成要件
投資客體的構成要件,是指成為投資客體在法律上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也是投資法律對其客體資格的基本要求。投資是一種聯繫非常廣泛的經濟法律行為,具有非常廣泛的社會和經濟聯繫。因此,投資客體所包含的具體內容也是非常複雜的。按照客體在
投資活動中所處的不同階段,可以將其具體分為投資財產客體和投資成果客體,它們在經濟法律性質上是具有明顯區別的兩種價值。
投資財產客體的構成要件
投資財產客體是指主體在
投資活動中所投入的、享有其法定
財產權的各種出資財產。它是
投資活動的第一客體,沒有可投入的財產就不可能產生投資行為。投資的財產客體具有許多種類,從投資財產的接受方來看,凡符合其使用價值和價值要求的財產,在法律允許其
轉讓的條件下都可以成為投資財產客體。從
投資主體的角度看,只有投資主體享有法定處置權和
收益分配權的財產才能成為投資財產,不享有法定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的財產不能成為投資財產。這裡,為了能夠深入研究不同投資財產客體的法律性質及其基本構成要件,按照
投資主體的財產處置權和
收益分配權不同,將其進一步分為全權投資財產和限權投資財產。
投資成果客體的構成要件
投資成果客體是指主體在
投資活動中所形成的、享有其法定
財產權的各種形式的資產。它是
投資活動的第二客體,沒有財產客體的投入就不會形成成果客體。投資成果客體首先要求,它在法律性質上必須是各種形式的資產。這是作為投資成果客體的首要條件。其次,這些資產必須是通過
投資活動形成的資產,通過其他途徑形成的資產因不存在投資行為,不能作為投資行為的成果。第三,
投資主體必須享有該資產的使用權和
收益分配權。否則,他就不可能實際經營該資產,就無法實現其投資目的,這種財產的投入行為也就不能被稱為投資行為。第四,在投資成果客體的具體存在形式上,它既可以是
投資主體的全權資產,也可以是其特定的限權資產;既可以是有限債務責任資產,也可以是無限債務責任資產。
全權資產是指
投資主體享有全部
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
收益分配權的資產;限權資產是指主體的投資成果在
財產權利上有一定缺陷,僅享有全部財產權利中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的資產。投資所形成的是全權資產還是限權資產,主要取決於投資財產客體的實物形態,以及
投資主體所享有的該客體的
財產權是否完全。一個完全的投資
財產權有能力形成全權資產,而一個不完全的投資財產權則不一定能夠形成全權資產。通常,以有限權利的種類物實施投資行為,能夠形成全權資產;以有限權利的特定物進行投資,則不能形成全權資產。
類型分析
投資客體的基本類型,是指按照它在
投資活動中的地位與作用,以及在法律上的不同性質對其進行的基本種類劃分。從總體上來講,投資客體可以分為投資財產客體和投資成果客體。但由於財產客體和成果客體包括的內容非常廣泛,相關法律制度難以對其進行統一的規範。因此,為保證投資法律制度的科學性、嚴密性和可操作性,還必須按照它們的不同屬性進行進一步的劃分。
投資財產客體的基本類型
從經濟法學理論的角度看,按照投資財產客體的經濟、法律性質和存在的物質形態,可將其分為
貨幣財產、非
貨幣有形財產和非
貨幣無形財產。其中,
貨幣財產是以本國或外國法定通貨形成存在的財產,包括
現鈔貨幣和
存款貨幣兩種。它是由
法定貨幣發行機關發行,並以國家法律保證其流通的
一般等價物,是
社會財富的一般代表,具有
無限法償能力,可以依法同任何其他商品進行交換。因此,是不受任何客觀條件制約的絕對的投資財產,能夠以此進行任何種類和形式的投資。任何
轉讓投資品或融資品的
經濟主體,都不得拒絕接受本國
法定貨幣財產出資。同時,國家
法定貨幣作為
價值標準,還是衡量其他投資財產價值的尺度。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資財產,最終都必須以法定通貨作為其價值的衡量和計算的標準。
非
貨幣有形財產,是指以各種形式存在的實物財產,它必須以實物形態現實地存在。任何有價值的有形財產,只要其需求主體實際需要都可能成為投資財產。非貨幣無形財產,是指具有特定的使用價值和價值,能夠在特定的
經濟活動中長期使用,但沒有實物存在形態的財產。它可分為大兩類,一類是產業產權,一類是非產業產權。其中,產業產權具體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以及商譽等;非產業產權主要包括
土地使用權和其他非產業產權等。任何具有價值的無形財產只要需求主體需要,都能夠作為投資財產,或者有條件地作為投資財產。
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都不是
社會財富的一般性代表,不具有可以隨時任意地轉化成為
投資品或融資品的能力。因此,並不是任何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都能夠成為投資財產,它們要成為投資財產必須滿足特定的法律條件。這些條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該財產必須是
投資品或融資品
轉讓方所需要的財產,並且必須有明確的承諾以一定價格接受的意思表示。第二,該財產的投資
價值量,必須經過雙方認可,具有該項財產價值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第三,以非
貨幣財產投資,必須向有關部門辦理財產產權轉移手續,其價值轉移才發生法律效力。
投資成果客體的基本類型
從經濟法學理論的角度看,按照投資成果客體的經濟、法律性質和存在的物質形態,可以將其分為產業資產和
金融資產。其中,產業資產是指在
產業經營中,能夠實際執行職能的各種資產。它的具體形式主要包括,在
產業經營中實際使用的,經營用土地、各種建築物、構築物、機械設備以及各種存貨等。它們是通過
產業單位的
投資活動形成的,是產業投資的成果客體,也是劃分產業投資與
金融投資的標誌。按照產業資產在
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性質和職能作用不同,又可以將其分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遞延資產和無形資產等,它們分別是在資產投資過程中形成的投資成果客體。產業資產是各產業單位的生產經營資料,它能夠增加社會物質財富的數量,是國家經濟實力的最基本標誌,是
社會財富產出能力的物質基礎。
金融資產是指在
資金融通中,通過
金融投資行為形成的各種融資性資產。它的具體形式主要包括,各種股票、
債券和債權,它們是
金融投資所形成的投資成果客體。按照
金融資產的性質和由此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可將其進一步分為資本性資產和債權性資產。資本性資產是指具有
產業資本性質的資產,
債權資產則是指具有資產性質的各種債權。
金融資產是一種非實質性資產,它與社會物質財富的數量不一定有直接的聯繫,金融資產的多寡並不一定代表其社會物質財富的數量。
金融資產數量與產業資產數量也並不一定有對等關係,利用
金融投資籌集起來的資金並不一定都用於
產業投資。同時,
產業投資也不一定以
金融投資方式籌集資金。但在現代社會,
金融投資對整個
社會資金的融通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