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解讀》是2017年12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解讀
  • 作者: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年12月
  • 定價:49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9389614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於1992年12月28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2002年8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予以修訂,對依法建立和完善測繪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測繪事業也取得了積極進展。但是,從多年來實施的情況看,一些地區的測繪工作仍然存在著不同程度、不同情況的問題,與人民民眾的期盼,以及提升測繪工作水平,以更好地在相關領域發揮其服務功能的需要,特別是保障國家安全的需要,還存在較大差距。
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來,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系列政策檔案,對測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新的希望。由此,測繪工作也得到社會各方面的高度重視,2017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修訂後的測繪法,也更加受到社會諸多方面的關注。
新修訂的測繪法貫徹了中央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思想和要求與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做了較好的銜接,有利於測繪工作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有利於在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和科學技術能力上全面提升測繪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為了便於社會各有關方面和人士學習這部重要的法律,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的部分同志和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法規司的有關同志共同編著了本書。
本書力求將測繪法的修改背景、主要內容和確切含義,以簡明扼要、準確清晰的方式予以解讀。
本書由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主編,國家測繪局法規司的部分同志以個人身份參與編寫工作。

圖書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政府的職責】
第四條【管理體制】
第五條【應遵循的技術原則】
第六條【鼓勵措施】
第七條【宣傳教育】
第八條【外國組織或個人的測繪活動】
第二章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九條【測繪基準】
第十條【測繪系統】
第十一條【坐標系統】
第十二條【基準服務系統】
第十三條【政府建立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義務】
第十四條【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營】
第三章基礎測繪
第十五條【分級管理制度和內容】
第十六條【基礎測繪規劃】
第十七條【軍隊測繪部門職責】
第十八條【基礎測繪年度計畫編制及預算規定】
第十九條【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制度】
第四章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二十條【國界線測繪規定】
第二十一條【行政區域界線測繪規定】
第二十二條【不動產測繪管理和權屬界址線測繪規定】
第二十三條【城鄉建設、水利、能源等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規定】
第二十四條【建立地理信息系統規定】
第二十五條【突發事件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條【開展地理國情監測並規範使用監測成果】
第五章測繪資質資格
第二十七條【測繪資質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測繪資質審查規定】
第二十九條【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基本準則及測繪項目招投標規定】
第三十條【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第三十一條【測繪活動保障規定】
第三十二條【測繪相關證書規定】
第六章測繪成果
第三十三條【測繪成果和副本匯交制度】
第三十四條【測繪成果社會化套用及測繪成果保管規定】
第三十五條【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立項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測繪成果無償提供和有償使用規定】
第三十七條【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管理規定】
第三十八條【地圖管理規定】
第三十九條【測繪成果質量管理規定】
第四十條【地理信息產業發展及地理信息共享規定】
第七章測量標誌保護
第四十一條【測量標誌具體保護及永久性測量標誌範圍】
第四十二條【永久性測量標誌設立標記與委託保管】
第四十三條【工程建設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及其拆建規定】
第四十四條【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使用與保管】
第四十五條【政府對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護責任】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政府應加強地理信息安全監管】
第四十七條【涉密地理信息登記保存制度】
第四十八條【測繪單位信用管理規定】
第四十九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規定】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責任規定】
第五十一條【外國組織或個人違法責任承擔】
第五十二條【違法建立地理信息數據系統的責任承擔】
第五十三條【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未備案的責任承擔】
第五十四條【違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未取得或者違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任承擔】
第五十六條【測繪單位違法行為責任承擔】
第五十七條【違反測繪項目招投標管理責任承擔】
第五十八條【中標測繪單位違法轉讓責任承擔】
第五十九條【未取得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責任承擔】
第六十條【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責任承擔】
第六十一條【擅自發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責任承擔】
第六十二條【違反地圖管理規定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三條【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責任承擔】
第六十四條【違反永久性測量標誌規定責任承擔】
第六十五條【違反安全保密規定責任承擔】
第六十六條【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軍事測繪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生效日期的規定】
附錄
一、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2017年4月27日)
二、立法背景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修正案草案(送審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修正案草案(送審稿)
起草說明
新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行政許可論證報告
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測繪地信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修訂草案)》的
說明
三、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010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
基礎測繪條例
(2009年5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2006年5月27日)
地圖管理條例
(2015年11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
(201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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