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經2014年4月10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2014年4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8號發布。該《辦法》共27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2000年1月4日發布的《測繪行政執法證管理規定》(國家測繪局令第7號)同時廢止。
自2019年7月24日起,《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4年7月1日
- 部長: 姜大明
- 詞性:名詞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解讀,修訂背景,主要內容,申領執法證,執法證管理,依法用證,貫徹落實,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58號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4月10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姜大明
2014年4月17日
管理辦法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
(2014年4月10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管理,規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行為,促進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是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有效證件,是履行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職責的資格憑證。
第三條 具有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和依法受委託的組織等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機構中從事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領取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等有效執法證件。
第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申領、註冊、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統一製作和頒發。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樣式、內容和編號等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另行規定。
第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崗位培訓。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崗位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法律法規、政策理論、專業知識和行為規範等。
第八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組織編制全國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規劃,制定培訓大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和省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培訓規劃,分別組織開展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崗位培訓。
第九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和省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培訓規劃分別組織開展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考試題庫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建立。
第十條 申領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機構中正式在編,並且擬從事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工作;
(二)參加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崗前培訓,並且通過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
(三)掌握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和專業知識;
(四)身體健康,品行良好,遵紀守法;
(五)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領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人員應當填寫《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申領表》。申領人所在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機構應當簽署意見,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申領人的信息進行初審,並通過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將申領人的信息和初審意見報送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第十三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收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申領人信息和初審意見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
第十四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持有人姓名和單位、編號等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使用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不得利用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從事與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無關的活動。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等有效執法證件。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對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工作考評,並將考評結果作為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註冊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防止遺失和損毀。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塗改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轉借他人。
第十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實行註冊制度,每兩年註冊一次。逾期未註冊的,不得作為從事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活動的資格憑證和有效證件。
第十九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證註冊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註冊工作。
第二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註冊: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按照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在崗培訓;
(三)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工作考評合格;
(四)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申請註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應當填寫《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註冊申請表》,在註冊期滿前30日內報其所在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機構。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在申請表上籤署意見,並將申請表、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原件逐級報送省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上加蓋註冊標識,並通過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向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備案。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註冊標識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統一規定。
第二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遺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應當立即向其所在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機構報告,並公開聲明遺失。
申請補發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人員應當填寫《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補發申請表》。其所在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式向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提出補發申請。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審查核實後,予以補發。
第二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污損、殘缺,無法正常使用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將舊證收回,交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換髮新證。
第二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調離、辭職、退休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從事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工作的,其所在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收回其持有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並逐級上報至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予以註銷。
第二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並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予以吊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
(二)利用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進行與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無關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擅自塗改、轉借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在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
(五)因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以外其他重大違法違紀行為被處理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吊銷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情形。
被吊銷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不得重新申領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
第二十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製作、發放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2000年1月4日發布的《測繪行政執法證管理規定》(國家測繪局令第7號)同時廢止。
解讀
近年來,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高度重視政府法治建設,著力推進依法行政,法治觀念明顯增強,依法履行職責、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能力不斷提高。加強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加強資格管理,提高整體素質和依法辦事能力是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的基本保證,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一項基礎性工程。為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管理,規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行為,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對《測繪行政執法證管理規定》(2000年1月4日,國家測繪局令第7號)進行了修訂,頒布了《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8號),於2014年7月1日起實施。
修訂背景
執法證件是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份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執法人員的執法身份證件作出了明確規定。2000年原國家測繪局頒布的《測繪行政執法證管理規定》實施以來,在加強測繪行政執法證管理,規範測繪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促進測繪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測繪地理信息事業快速發展,地理信息套用領域越來越廣泛,這對進一步加強地理信息市場監管,做好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目前,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法制觀念、執法能力、依法行政水平還不均衡,執法力量較弱,造成執法程式不當,執法文書製作、使用、管理不規範等問題。2011年5月,原國家測繪局更名為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原有的行政執法證管理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執法要求,主要體現在證件配置範圍過窄,培訓要求不夠,證件管理規定不細,難以滿足執法工作的實際需求。為此,根據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認真總結了《測繪行政執法證管理規定》實施以來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工作實踐經驗,研究分析了近年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修訂頒布了《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
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辦法》由原來的15條增加為27條,主要內容包括: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評,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申領條件和程式,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使用、註冊、補發、換髮、註銷、吊銷,對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等。
申領執法證
《辦法》第三條規定具有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和依法受委託的組織等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機構中從事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活動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領取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等有效執法證件。
《辦法》第十條對申領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申領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人員要在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機構中正式在編,並且擬從事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活動;參加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崗前培訓,並通過資格考試;掌握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和專業知識;身體健康,品行良好,遵紀守法,同時要符合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具體申領程式如下:申領人員填寫申領表,由所在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機構簽署意見後,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經初審後,報送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審查發證。
執法證管理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申領和管理充分體現行政執法信息化的主導思想,《辦法》明確規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申領、註冊、補辦等要通過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完成,不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促進了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管理信息化水平的不斷提升。
依法用證
一是突出了“以證管人,亮證執法”的原則,要求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平時應當妥善保管執法證,不得擅自塗改或轉借他人。
二是建立了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信息網上公布制度,強化了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社會監督。行政相對人可以通過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對執法人員的信息進行查詢,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及用證行為。
三是加強了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的動態管理。行政執法證每兩年註冊一次,對行政執法人員使用證件及培訓考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避免或及時發現違法或不當使用行政執法證的行為。
四是對吊銷執法證的情形做出了明確規定,強化了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完善了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制度,有利於增強執法人員依法使用執法證件、依法履行執法職責、維護執法證件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的意識,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貫徹落實
為把《辦法》中各項規定落到實處,近期,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將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及執法機構信息化管理。二是完成《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設計、製作,開展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件的換證工作。三是做好《辦法》的宣傳工作,提高認識,確保《辦法》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