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持組織編輯的一套系列叢書。該套叢書由一系列法律釋義組成。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和部分參與立法的同志編著。該叢書堅持以準確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條款內容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釋義中努力做到觀點的權威性和內容解釋的準確性。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釋義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215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 作者:曹康泰 陳邦柱
- 出版日期:2005年5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0364894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適用範圍和測繪定義
第三條(測繪性質和各級政府責任)
第四條(測繪管理體制)
第五條(測繪技術原則)
第六條(鼓勵測繪科學技術進步)
第七條(外國人來華測繪)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八條(測繪基準的設立和採用)
第九條(測繪系統的建立和採用)
第十條(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建立)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十一條(基礎測繪性質、定義和分級管理)
第十二條(基礎測繪規劃和實施)
第十三條 (軍事測繪規劃和海洋基礎測繪規劃)
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及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基礎測繪成果更新)
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六條(國界線測繪)
第十七條(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第十八條(地籍測繪規劃與管理)
第十九條(權屬界址線測繪)
第二十條(工程測量和房產測繪)
第二十一條(建立地理信息系統中的數據使用)
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二十二條(測繪資質管理和測繪資質條件)
第二十三條(測繪資質審查)
第二十四條(測繪活動準則和測繪項目發包承包)
第二十五條(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測繪作業證件)
第二十七條(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測繪作業證件式樣)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二十八條(測繪成果匯交)
第二十九條 (測繪成果保管和保密測繪成果的管理)
第三十條(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
第三十一條(測繪成果的使用)
第三十二條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
第三十三條(地圖管理)
第三十四條(測繪成果質量管理)
第七章 測量標誌保護
第三十五條(保護測量標誌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設立明顯標記和委託保管)
第三十七條 (工程建設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與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
第三十八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保護測量標誌的責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採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擅自採用國際坐標系統和擅自發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未取得測繪資質從事測繪活動和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第五十五條 (關於本法生效日期的規定)
第二部分 附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修訂草案)》的議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修訂草案)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法等三個法律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意見的報告(節錄)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修訂草案)》的審議意見
地方和中央有關部門對測繪法(修訂草案)的意見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分組審議測繪法(修訂草案)的意見
中央有關部門、企業和專家對測繪法(修訂草案)的意見
我國測繪事業發展及《測繪法》實施的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新疆、青海測繪工作的基本情況和有關方面對測繪法(修訂草案)的意見
依法促進測繪事業發展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