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圖管理辦法

江蘇省地圖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江蘇省地圖管理辦法》。

《江蘇省地圖管理辦法》於2020年3月9日發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二十七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地圖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通過過程,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通過過程

《江蘇省地圖管理辦法》於2020年3月9日經江蘇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銷售、展示、登載、進口、出口地圖以及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地圖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的地圖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圖包括:
(一)紙質、布質等介質地圖以及電子地圖、網際網路地圖;
(二)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標牌、廣告、影視作品以及其他各類產品附有的地圖或者地圖圖形;
(三)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形式的地圖。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有關的地圖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自然資源、教育、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網信等工作的部門應當普及國家版圖知識,加強國家版圖意識宣傳,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知識教育納入中國小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加強對地圖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公益性地圖,向社會發布,提供無償使用。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地圖聯動更新機制,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提供地圖保障
第七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
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於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編制地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圖內容完整、規範,並與地圖名稱、使用目的相符;
(二)地圖的數學基礎、綜合原則、符號系統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三)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係;
(四)採用現勢性地圖資料作為編制基礎;
(五)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按照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信息標註。
第十條 地圖上的行政區劃名稱應當以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區劃信息為準;地名應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名主管部門、專業主管部門批准或者認定的標準地名為準;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應當按照國家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繪製。
第十一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依法使用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測繪成果。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專業機構對測繪成果進行保密技術處理,並對保密技術處理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 地圖刊載廣告應當遵守廣告和地圖管理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地圖表示的正確性和主體性。公開出版的紙質、布質等介質的交通圖、城區圖、旅遊圖,其廣告版面不得超過地圖版面的四分之一。
行政區地圖不得刊登廣告,不得進行地理要素有償標載。
第十三條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依法報送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送審地圖應當徵得編制地圖所用底圖資料著作權人的同意,地圖著作權的保護依照有關著作權和地圖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下列地圖產品不需要報送審核:
(一)使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的公益性地圖且地圖內容沒有發生變化的;
(二)景區地圖、街區地圖、公共運輸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
(三)法律法規明確應予公開且不涉及國界、邊界、歷史疆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的。
第十四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一)主要表現地在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圖;
(二)本省行政區域內主要表現地包含兩個以上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三)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託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的地圖;
(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的其他地圖。
地方性中國小教學地圖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會同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審定。
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為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圖和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託審核的地圖。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配備地圖內容審查專業人員。地圖內容審查專業人員應當經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培訓並考核合格,方能從事地圖內容審查工作。
第十六條 地圖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申請人核發審核批准檔案和審圖號,並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及時公告。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經審核批准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註審圖號。
進口、出口出版物地圖、非出版物地圖以及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應當依法向海關提交地圖審核批准檔案和審圖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准檔案和地圖審圖號。
第十八條 地圖出版單位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地圖出版物的版號或者版面。
在圖書、報刊、音像製品、文具等物中插附地圖,應當按照規定報送審核。
第十九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註和地圖資料庫開發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活動。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從事網際網路地圖出版活動的,應當取得國務院出版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
第二十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將存放地圖數據的伺服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並制定網際網路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網站進行安全檢測,由地圖安全審校人員負責地理信息審校、上傳、發布工作。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安全審校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組織對地圖安全審校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采編人員的管理,地理信息采編人員不得採集涉及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采編行為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二十三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收集、使用個人位置信息的,應當公開收集、使用規則,並徵得被收集者同意。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投訴處理機制,接受與用戶位置信息有關的投訴,並自投訴之日起15日內答覆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建立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信用管理機制,將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網站安全檢測、個人位置信息保護、地理信息采編等納入信用管理範圍。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市場監管、教育、海關、保密、網信、通信和民政等部門建立地圖監管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銷售、展示、登載、進口、出口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地圖產品上刊載廣告影響地圖表示的正確性和主體性或者公開出版的紙質、布質等介質的交通圖、城區圖、旅遊圖登載廣告版面超過地圖版面四分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納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人民政府2003年4月22日公布的《江蘇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江蘇省人民政府制定頒布了《江蘇省地圖管理辦法》,標誌著我省地圖管理有了新的法律依據。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2003年4月22日公布的《江蘇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銷售、展示、登載、進口、出口地圖以及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地圖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辦法》中明確,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屬於國家秘密的;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地圖刊載廣告應當遵守廣告和地圖管理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地圖表示的正確性和主體性。公開出版的紙質、布質等介質的交通圖、城區圖、旅遊圖,其廣告版面不得超過地圖版面的四分之一。違反這一規定,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納入信用管理。此外,行政區地圖不得刊登廣告,不得進行地理要素有償標載。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產業正處於快速發展的時期,人們出行使用地圖導航的頻率也在上升。《辦法》特別對網際網路地圖的管理進行了規範。當中提到,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采編人員的管理,地理信息采編人員不得採集涉及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采編行為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收集、使用個人位置信息的,應當公開收集、使用規則,並徵得被收集者同意。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投訴處理機制,接受與用戶位置信息有關的投訴,並自投訴之日起15日內答覆投訴人。
《辦法》提出,地圖出版單位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地圖出版物的版號或者版面。在圖書、報刊、音像製品、文具等物中插附地圖,應當按照規定報送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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