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新材料產業協會

江蘇省新材料產業協會

江蘇省新材料產業協會成立於2012年底,是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2015年被江蘇省民政廳評為5A級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新材料產業協會
  • 外文名:Jiangsu Advanced MaterialsIndustry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2年底
  • 地點:南京市中山北路285號
  • 業務範圍:行業自律、技術諮詢、信息服務等
發展歷程,協會簡介,協會領導,協會地圖,協會章程,

發展歷程

2023年5月24日,江蘇省新材料產業協會生物醫用新材料專業委員會揭牌成立。

協會簡介

江蘇省新材料產業協會(Jiangsu Advanced 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JAMIA),於2012年底成立,是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2015年被江蘇省民政廳評為5A級社會組織。
自成立以來,協會始終秉持“誠信、合作、服務、共贏”的理念,發揮政府與新材料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緊緊圍繞“政府決策的助手、產業發展的幫手、企業創新的推手和成果轉化的傳手”的工作目標,團結新材料生產及套用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發設計、投資金融、諮詢服務等組織機構,促進“政(府)、園(區)、企(業)、研(發)、質(量)、金(融)”六個方面的深度融合,提升新材料企業創新能力、市場競爭能力和產業生態環境,助推江蘇由新材料產業大省向新材料產業強省邁進。
2013年9月,協會在國家發改委和江蘇省政府的支持下,採取“財政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專業團隊管理、市場化運作”的方式,與常州市政府、江蘇金茂創投管理公司共同創建了“江蘇新材料產業創業投資基金”,首期募集資金5億元,重點用於支持全省新材料龍頭企業、打造新材料產業鏈和培育新材料產業集群。
協會的任務:一是統計分析全省新材料產業發展情況,為政府、企業決策提供諮詢服務;二是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強化行業自我約束與管理;三是宣傳解讀政府促進新材料產業發展的政策法規,幫助企業化解信息不對稱的困擾;四是保障和維護行業的正當權益,主動向政府反映企業的合理訴求;五是圍繞供給側改革,組織制定新材料團體標準,開展先進標準的評價與比對;六是會同產業園區,建立新材料企業資料庫,跟蹤分析企業運行狀態;七是搭建新材料產業投融資服務平台,幫助企業緩解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八是提供人才培訓、境外考察、技術引進、產品推介、市場拓展、項目推薦、招商引智等服務。

協會領導

創會理事長:張坊
理事長:段小光
秘書長:蔣浩明

協會地圖

江蘇省新材料產業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江蘇省新材料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英文譯名:JiangsuAdvancedMaterialsIndustryAssociation,縮寫為JAMIA。
第二條本會由全省新材料產業領域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是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相關政策。聯合省內新材料企業和國內外相關企業、科研單位、院校、社會團體和金融、投資、保險、設計、諮詢服務等社會中介機構,為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充分發揮協會作為政府與新材料產業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樹立“誠信、合作、服務、共贏”的理念,大力提升江蘇新材料企業創新力、產品市場競爭力和產業生態水平,夯實我省新興產業全面快速發展基礎,為江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江蘇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辦公地址為:南京市中山北路285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新材料產業全面調查,研究發展趨勢,及時反映企業訴求和產業發展面臨的問題,積極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政策、立法建議;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做好政府政策措施的宣傳貫徹工作,組織和幫助會員爭取並落實政府相關扶持政策;
(三)接受政府委託,參與制定新材料產業規劃和產品技術、質量行業標準,協助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和參與新材料企業認定和新材料產品鑑定,推薦名牌產品;
(四)開展經濟技術諮詢、培訓、交流,構建綜合服務平台,促進產業體制和技術創新,幫助企業做精做優做強,促進新材料企業持續發展;
(五)發揮江蘇新材料領域生產、科研、學術、資金、政策的優勢,推進“產、學、研、用、資、政”結合,構建產業技術創新平台,促進科研成果轉化,提高企業持續創新力和產業鏈的延伸;
(六)建設江蘇省新材料信息交流平台,為會員單位及時公布政府有關方針政策,提供國內外有關新材料科技、經濟、市場等信息。宣傳我省新材料企業、產品和產業集群的優勢,為產業發展服務;
(七)開展國內外新材料產業交流活動,舉辦新材料展會,組織企業參加新材料相關展覽,開展新材料產業項目招商、產品推介等活動;
(八)進行市場預測分析,幫助會員企業投資決策和政府規劃決策;
(九)接受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專項任務,配合或協助做好產業管理服務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五)有固定的場所。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秘書處審核批准;
(三)交納會費;
(四)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提供各類信息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並實施監督;
(五)在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尋求本會的保護和支持。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並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對協會名稱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應當由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制定和修改除本會章程以外的內部規定;
(二)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改變或撤銷常務理事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
(六)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定,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並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規定的第一、二、七、八、九、十、十一項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5年,理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負責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組織討論和決定協會的發展規劃及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六)定期審閱協會的財務報表和其他重要報表,對協會的財務狀況負責。
(七)處理其他理事會授權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事務的處理。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金,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14年3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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