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科威特國政府貿易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科威特國政府貿易協定

達成協定共八條

一九八O年十月六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科威特國政府貿易協定
  • 類型:協定
  • 國家:中國、科威特
  • 目的:增進兩國政府和人民之間的友誼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科威特國政府,為了增進兩國政府和人民之間的友誼,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兩國貿易關係,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根據兩國現行法律和規章,努力發展和增加兩國間的貿易。
第二條
締約雙方根據本協定並按照兩國現行法律規章,相互對進口商品和勞務給予最大限度的必要便利。
第三條
兩國之間的商品交換,應按照各自國家現行有關法律和規章進行。
第四條
締約雙方同意,根據本協定進行交易的商品以可兌換的自由貨幣支付。
第五條
締約雙方同意在各自法律和規章許可範圍內,為對方舉辦商業展覽提供一切便利。
第六條
締約雙方按照各自國家現行法律和規章,在進出口下列貨物時,互免關稅和其它稅收:
一、樣品和宣傳品,其中包括宣傳所必需的廣告影片;
二、裝配工人為修理或裝配而進口的工具和設備,但不得出售;
三、永久或臨時展覽的物品,展後退回。
第七條
締約雙方同意成立一個由兩國政府代表組成的混合委員會,負責監督本協定的良好執行。
在締約任何一方要求下,委員會將舉行會議,交換意見,研究本協定執行中可能發生的問題,並在必要時向兩國政府建議一切適宜的措施。會議的時間和地點由雙方商定。
第八條
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式並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在本協定期滿前三個月,如締約任何一方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修改或廢除本協定,則本協定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一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八O年十月六日在科威特簽訂,正本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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