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科威特政府貿易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科威特政府貿易協定是由科威特在1980年10月06日,於科威特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80年10月06日
  • 生效日期:1980年10月0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科威特
  (簽訂日期1980年10月6日
生效日期1980年10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科威特國政府,為了增進兩國政府和人民之間的友誼,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兩國貿易關係,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同意根據兩國現行法律和規章,努力發展和增加兩國間的貿易。
第二條締約雙方根據本協定並按照兩國現行法律和規章,相互對進口商品和勞務給予最大限度的必要便利。
第三條兩國之間的商品交換,應按照各自國家現行有關法律和規章進行。
第四條締約雙方同意,根據本協定進行交易的商品以可兌換的自由貨幣支付。
第五條締約雙方同意在各自法律和規章許可範圍內,為對方舉辦商業展覽提供一切便利。
第六條締約雙方按照各自國家現行法律和規章,在進出口下列貨物時,互免關稅和其它稅收:
一、樣品和宣傳品,其中包括宣傳所必需的廣告影片;
二、裝配工人為修理或裝配而進口的工具和設備,但不得出售;
三、永久或臨時展覽的物品,展後退回。
第七條締約雙方同意成立一個由兩國政府代表組成的混合委員會,負責監督本協定的良好執行。
在締約任何一方要求下,委員會將舉行會議,交換意見,研究本協定執行中可能發生的問題,並在必要時向兩國政府建議一切適宜的措施。會議的時間和地點由雙方商定。
第八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式並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在本協定期滿前三個月,如締約任何一方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修改或廢除本協定,則本協定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一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八0年十月六日(回曆一四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科威特簽訂,正本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科威特國政府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外貿部長工商大臣
李強阿卜杜勒·瓦哈布·奈菲西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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