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科威特國政府經濟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科威特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加強兩國間的友好關係,並在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彼此間的經濟技術合作,達成的協定。本協定於公元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回曆一四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在科威科城簽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科威特國政府經濟技術合作協定
  • 地點:科威科城
  • 締約雙方:科威特國政府 中國政府
  • 目的:為加強兩國間的友好關係
概述,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注,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科威特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加強兩國間的友好關係,並在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彼此間的經濟技術合作,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鼓勵在下述領域進行經濟技術合作:
1、建設和建築工程;
2、化工工程;
3、石油、天然氣的勘查和勘探;
4、輕工工程;
5、醫療衛生;
6、農業;
7、公共工程;
8、締約雙方商定的其他經濟合作領域。

第二條

第一條所述經濟技術合作,可採取如下方式執行:
1、承包工程;
2、提供技術服務;
3、舉辦合營企業;
4、培訓技術人員、交流技術經驗;
5、締約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條

締約雙方在必要時,可根據本協定規定的上述條款簽訂有關協定。

第四條

締約雙方根據各自現行的法律和規定,對締約另一方的人員和公司,在辦理出入境簽證、勞動許可證、公司註冊等方面提供方便,以便其順利地實施所承擔的項目。

第五條

根據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簽訂的關於成立中、科混合委員會協定第二條和第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和科威特國財政部負責監督和確保本協定的執行,解決在實施本協定中出現的問題。

第六條

本協定自締約一方最後接到另一方批准通知書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在本協定期滿前六個月,如締約任何一方未向另一方書面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以此法順延。
本協定的終止不影響在建項目的完成,亦不影響為這些項目開具的保函。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科威特國政府於公元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回曆一三九八年一月十六日在科威特簽訂的經濟技術合作協定將由本協定取代。

本協定於公元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回曆一四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在科威科城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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