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科威特國政府體育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科威特國政府體育合作協定是由科威特在2006年11月03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體育
  • 簽訂日期:2006年11月03日
  • 生效日期:2006年11月0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雙方鼓勵在相互尊重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兩國的體育交流與合作,促進兩國體育合作關係,增進兩國人民和運動員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第二條
雙方同意在國際體育事務中協調立場、加強合作。雙方同意兩國體育領導人就國際體育事務中共同關心的問題及雙邊體育交流與合作舉行不定期會晤,交換意見和信息。第三條
雙方鼓勵兩國各運動項目的國家隊、省隊或俱樂部隊進行互訪交流,鼓勵相應單項運動協會之間建立直接聯繫,加強合作與交流,促進兩國體育運動的發展。具體事宜由雙方相應機構和單項運動協會直接商定。第四條
雙方鼓勵兩國體育專家和科研人員在體育科學、運動員傷病以及反興奮劑方面進行交流與合作。第五條
雙方鼓勵在教練員、運動員培訓方面加強合作,鼓勵互派教練員到對方國家執教。具體經費條件等事宜由雙方相應機構另行商定。第六條
本協定自雙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式,並通過外交途徑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4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本協定終止前6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有效期自動延長4年。
本協定於二○○六年十一月三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出現解釋上的分歧,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科威特國政府
代表代表
劉鵬福瓦德·法拉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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