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科威特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科威特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加強兩國之間在文化方面的友好關係和交往,決定締結本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 外文名: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性質:協定
  • 對象:中國和科威特國
  • 地點:科威特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科威特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加強兩國之間在文化方面的友好關係和交往,決定締結本協定,條文如下: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締約雙方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發展兩國在文化、教育、科學、衛生、體育、出版、新聞和廣播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條
締約雙方同意在文化藝術方面將通過多種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主要方式有:
一、互派作家、藝術家訪問;
二、互派藝術團體訪問演出;
三、相互舉辦文化藝術展覽。
第三條
締約雙方將通過下列方式在教育方面進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師、學者和專家訪問;
二、雙方根據可能,為對方學生在技術和專科院校留學深造提供獎學金名額;
三、通過外交途徑鼓勵兩國大學和高等技術、專科院校之間建立聯繫和合作;
四、鼓勵兩國教育機構交換教材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圖書、資料,交流各教學階段的學習計畫、試題和考評方法,以便相互了解在這些方面取得的進展。
五、鼓勵一方國家的學者或專家參加在另一方國家召開的教育座談會、學習班和國際會議,並儘可能為此提供便利。
第四條
締約雙方應就兩國大專院校授予學位和頒發文憑相互對等所必需具備的條件進行研究,以便簽訂互予承認的單項協定。
第五條
締約雙方鼓勵通過下列方式密切兩國間的教育往來:
一、交流培養教師的方法和手段;
二、互換畫報、地圖、影片和電視教育節目等教具;
三、交換科技博物館自然史和標本製作方法等方面的資料和經驗。
第六條
締約雙方鼓勵相互翻譯、出版對方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交換文化藝術方面的書刊和資料。
第七條
締約雙方同意加強兩國體育機構間的聯繫和合作,開展體育技術經驗交流,並根據需要和可能,互派運動員、教練員和體育隊進行友好訪問和比賽。
第八條
締約雙方同意在醫藥衛生方面進行經驗交流。
第九條
締約雙方將通過下列方式在新聞、廣播、電視和電影方面進行交流和合作:
一、廣播方面:
(一)互換各種文化節目和全國性活動、特別是雙方國慶活動節目;
(二)互換以民間題材為主的音樂、歌曲錄音帶;
(三)鼓勵互派廣播、電視工作者訪問、考察對方在這些方面的水平。
二、藝術方面:
雙方同意在培訓民間藝術團體方面進行合作。
第十條
締約雙方鼓勵兩國的圖書館建立交流合作關係。
第十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為實施本協定,有關年度文化交流執行計畫和費用問題的規定,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十二條
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履行各自國家的法律程式並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六個月前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c在科威特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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