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國政府經濟、工業和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國政府經濟工業技術合作協定,為加強兩國間友好關係和發展對雙方有利的經濟、工業和技術合作,達成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國政府經濟、工業和技術合作協定
  • 目的:為加強兩國間友好關係和發展
  • 第一條:締約雙方應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
  • 第二條:決定的合作領域可包括以下各項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國政府(以下稱締約雙方),為加強兩國間友好關係和發展對雙方有利的經濟、工業和技術合作,達成協定如下: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締約雙方應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採取適當措施推動和促進兩國間的經濟、工業和技術合作。
第二條
締約雙方決定的合作領域可包括以下各項:
——工業
——農業
——旅遊及服務
——貿易
——合資經營
第三條
締約雙方同意,有關本協定範圍內的具體合作協定,由兩國的研究機構、公司、經濟組織和公共團體,根據各自國家的現行法律和規章商定。
第四條
在本協定範圍內達成的交易,應根據兩國各自現行的法律和規章,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進行支付。
第五條
締約雙方同意建立由兩國有關部長或副部長或由其指定的代表組成的混合委員會。
混合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輪流在北京和安卡拉舉行;根據締約任何一方的要求,亦可臨時召開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檢查兩國間經濟、工業和技術合作發展情況;
二、草擬發展經濟、工業和技術合作的建議;
三、確定新的合作領域;
四、檢查本協定執行中所產生的問題,並提出建議。
混合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建立工作小組討論合作中的特殊問題。
第六條
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完成各自的憲法程式並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書面聲明願意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一年。
第七條
如在本協定範圍內簽訂的各項契約在本協定終止時尚未履行完畢,則在該類契約全部履行完畢前,本協定的條款繼續有效。
本協定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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