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國政府文化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國政府文化協定是由土耳其在1993年11月09日,於安卡拉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93年11月09日
  • 生效日期:1997年08月27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安卡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加強兩國間的友好關係和促進兩國在文化領域的交流,決定締結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同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發展兩國在文化、教育、科學、體育、出版和新聞廣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師、學者和專家進行訪問、考察、教學;
二、根據需要與可能,相互提供獎學金名額,並鼓勵派遣自費留學生;
三、促進並支持兩國高等院校之間建立直接的校際聯繫和合作;
四、鼓勵兩國教育機構交換教科書及教育方面的圖書、資料;
五、鼓勵對方國家的學者或專家參加在本國召開的國際學術會議,並儘可能為此提供便利。
這些交流和合作的具體項目和期限及參加人數將通過外交途徑商定。
第三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文化藝術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藝術家訪問;
二、互派藝術團體訪問演出;
三、相互舉辦文化藝術展覽。
這些交流的具體項目和期限將通過外交途徑商定。
第四條締約雙方同意相互翻譯、出版對方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交換文化藝術方面的書刊和資料。
第五條締約雙方同意加強兩國體育機構間的聯繫和合作,根據需要和可能,雙方互派運動員、教練員和體育隊進行友好訪問和比賽,開展體育技術交流。
締約雙方鼓勵各自對應的體育機構單獨簽訂一項議定書,以便在該領域更好地合作。
第六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新聞、廣播、電視和電影方面進行交流和合作。
締約雙方鼓勵各自通訊社,在合作議定書的框架中,互相交換文藝和紀錄影片。
第七條締約雙方同意在社會科學方面進行交流,包括雙方互派社會科學工作者訪問、講學和交換資料等。
第八條締約雙方支持兩國的圖書館之間建立交流合作關係。
第九條為實施本協定,締約雙方同意制定年度文化交流執行計畫。有關文化交流費用問題由雙方另行商定,並設立一個文化委員會,每三年輪流在對方國家會晤一次,提出有關文化交流項目。
第十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式並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九日在安卡拉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寫成,所有文本同等作準。如在協定的解釋遇有分歧,應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土耳其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劉德有費克里·薩拉爾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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