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國政府貿易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國政府貿易議定書是由土耳其在1981年05月18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81年05月18日
  • 生效日期:1981年09月1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81年5月18日
生效日期1981年9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國政府為了進一步加強兩國之間的友好和貿易關係,願意在一九七四年七月十六日簽訂的貿易協定範圍內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行商品交換,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兩國政府應按本議定書的規定,根據兩國各自現行的規章和條例採取適當的措施便利和發展兩國之間的貿易。
第二條兩國之間的商品交換將在本議定書所附甲、乙兩個參考貨單的範圍內進行。經雙方同意,上述貨單可以擴大和修改。
本議定書對上述貨單以外的商品交換並無限制之意。
第三條雙方應鼓勵本國有關的公司和機構簽訂契約或協定以便利本議定書附屬貨單所列商品的交換。
第四條本議定書範圍內的商品購買將根據國際市場通行的商業條件和價格進行。
第五條在本議定書範圍內交換的商品的付款將按一九七四年七月十六日簽訂的貿易協定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一九七四年七月十六日簽訂的貿易協定的各項規定適用於本議定書未涉及的事項。
第七條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臨時生效,並在雙方按照各自的手續予以核准之後正式生效,有效期兩年。
本議定書於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在北京簽訂,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同解釋時,以英文本為準。
註:(1)附表“甲”、“乙”略。(2)締約雙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式,本議定書自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土耳其共和國政府代表
李強凱馬爾·詹蒂爾克
(簽字)(簽字)
附:關於中國進口土耳其菸葉質量標準問題的換文
(一)我方去文
土耳其共和國商業部長
凱馬爾·詹蒂爾克閣下:
我榮幸地提及,中土貿易聯合委員會於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二日至十八日在北京舉行了第二次會議,以奚業勝先生為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代表團和以雷沙特·埃爾克門先生為首的土耳其共和國貿易代表團已就進口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簽訂的議定書附表參考貨單“乙”中的菸葉達成以下協定:
上述貨單中所列的菸葉如果不符合中國檢疫機構規定的檢疫標準,中方將不予進口。
如蒙確認以上所述正確地敘述了雙方達成的協定,我將不勝感謝。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貿部長
李強
(簽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於北京
(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長
李強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你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的來函,內開:
(內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確認以上所述正確地敘述了雙方達成的協定。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土耳其共和國商業部長
凱馬爾·詹蒂爾克
(簽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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