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埃及共和國政府貿易協定是由埃及在1955年08月22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55年08月2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第一條兩國政府對中埃間的貿易均具有達成進出口平衡的願望,將盡最大的可能以促進和擴大兩國間的貿易。在本協定有效期間,雙方在每協定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商定下一年度的貿易額。
第二條雙方同意向對方出口的貨單分列為“甲”“乙”兩附表,作為本協定的組成部分。雙方政府應按照兩國當時有效的法令給予“甲”“乙”兩附表所列的商品所必需的進出口許可證。本協定對“甲”“乙”附表內未列入的商品並無限制之意。
第三條雙方同意在發給輸出入許可證方面和徵收關稅方面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但有下列例外:
(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給予或將來可能給予任何鄰國的特別利益。
(乙)埃及共和國政府已給予或將來可能給予任何阿拉伯國家及鄰國的特別利益。
(丙)為了保護公共衛生或保護植物或動物免受病害、衰退、死亡的禁令或限制。
第四條在兩國間未有支付協定時,兩國間的支付應使用可轉移的英鎊或雙方能接受的任何其他貨幣以不可撤銷的信用狀辦理。信用狀應在裝船前由兩國境內指定的外匯銀行直接開給對方。償付辦法按一般慣例辦理。
如中國以可轉移的英鎊支付埃及對中國的出口貨,此類支付將按埃及現行法令的規定,享受“進口權賬戶辦法”的利益。
第五條雙方同意商品檢驗和仲裁條款在每一個個別契約內規定之。
第六條為了發展兩國的貿易,雙方政府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埃及共和國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商務代表處,埃及共和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埃及共和國政府商務代表處。雙方政府並同意給予對方商務代表處以應有的尊重,安全的保護和工作上的各種便利。
第七條雙方同意相互在對方國家舉辦商品展覽,並在法令許可下給予對方以舉辦商品展覽的各種便利。
第八條在銀行及保險方面應對締約任何一方的本國公司給予優先權,代理商的選擇應限於中埃兩國公民。
第九條本協定經兩國政府核准後,即行生效,有效期三年。本協定得於期滿前三個月由雙方談判予以延長或修訂。
本協定於1955年8月22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書就,三種文字的條文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葉季壯
埃及共和國政府代表穆罕默德·阿卜·努賽爾
附表甲中華人民共和國向埃及共和國出口貨單(略)
附表乙埃及共和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