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委員會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國和高教部關於相互承認學歷、學位證書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國高教部(以下簡稱雙方)本著促進兩國在教育領域交流合作的願望,就相互承認學歷、學位證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委員會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國和高教部關於相互承認學歷、學位證書的協定
  • 國家:中國
  • 時間:1997年11月17日
  • 簽署地:開羅
簡介,主要內容,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委員會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國和高教部就相互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事宜達成如下協定:

主要內容

第一條
埃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中等學校頒發的高中畢業證書,持有該證書者有資格報考埃及的高等學校。
第二條
埃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等專業技術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持該證書者有資格按證書上註明的專業及所具專業水平報考埃及的高等院校。
第三條
埃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頒發的高等教育學歷、學位證書。持此類證書者,可按證書上註明的專業及所具專業水平在埃及進修、繼續學習和攻讀學位。
第四條
中方承認在埃及頒發的普通中等教育畢業證書,持該證書者有資格報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高等院校。
第五條
中方承認埃及頒發的高等教育學歷、學位證書。持此類證書者,有資格按證書上註明的專業方向或專業、學位或所具專業水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修、繼續學習和攻讀學位。
第六條
本協定適用於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教育機構頒發的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在埃及境內頒發的中國樣式的學歷、學位證書。
第七條
本協定所規定的對學歷證書的承認將保證所述證書的持有者進一步深造時享有同等權利,但不能解除其在雙方境內報考教育機構、申請學位時對證書持有者的其它一般性要求。
第八條
雙方將互相通報各自教育體制改革以及頒發學歷、學位證書的名稱和條件方面的變化,並將努力對本協定進行進一步補充和詳細規定。
第九條
本協定不觸及每一締約方與第三國、地區性國家集團和國際組織簽訂的仍有效力的條約、議定書、協定和公約。
第十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當本協定終止時,其條款繼續適用於在協定終止前頒發的上述各條款所提及的證書以及在協定終止前來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埃及學習和申請學位者。其獲得的學歷證書將根據本協定的規定予以承認。
本協定於1997年11月17日在開羅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阿拉伯埃及共和國
國家教育委員會 高教部
代  表 代  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