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埃及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是由埃及在1956年04月15日,於開羅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56年04月1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開羅
第二條締結雙方相互聘請一方的語言教師到另一方國家的高等學校中任教。
締結雙方相互交換留學生。
締結雙方承認雙方具有同等地位的學校和機構的文憑和學位。
締結雙方鼓勵彼此交換教授和科學家。
締結雙方互派教育工作者代表團和學生代表團進行友好的訪問。
第三條締結雙方互派文化代表團和藝術代表團至對方國家訪問或演出。
締結雙方政府將鼓勵和贊助雙方公認的科學和藝術組織間的聯繫。
締結雙方相互在對方國家舉辦一切種類的圖片、藝術展覽會,並互換唱片和藝術複製品。
第四條締結雙方將在相互同意的條件下給予彼此的電影演出和影片的交換以便利。
第五條締結雙方組織兩國體育團體間和運動家個人間相互訪問和友誼比賽。
第六條締結雙方將在相互同意的條件下給予相互翻譯和出版彼此國家著名的科學、文化和藝術的著作以便利。
第七條締結雙方將在相互同意的條件下互換科學、文化、藝術方面的書刊和其他出版物,互換具有教育和文化價值的儀器和標本。
第八條締結雙方將促進新聞、廣播事業方面的合作,互派新聞工作者代表團赴對方訪問。
締結雙方由本國的國家通訊社和政府機關報的工作人員中派遣一個常駐記者。
第九條締結雙方為實施本協定,將在每年2月份指定代表舉行會談,討論雙方執行的可能性並為下一年度安排一個工作計畫。
第十條關於雙方在貫徹年度工作計畫中應承擔的財務問題,將由第九條中所提出的代表,分別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為便於實施本協定,雙方相互指定一個文化聯絡官,負責兩國文化合作中的一切聯繫。
第十二條本協定經雙方政府批准並自在北京交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修改本協定須經雙方政府簽字後始有效。如一方要求停止執行本協定時,須在六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
本協定於1956年4月15日在開羅簽訂。共兩份。每份以中、阿、英文書就,三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全權代表鮑爾漢(簽字)
埃及共和國政府全權代表侯賽尼(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