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埃及科技合作協定

中國和埃及科技合作協定是由埃及在1983年04月03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83年04月0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國政府
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國政府,為增進兩國人民的友誼和進一步加強兩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簽訂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相原則,通過交流各經濟部門的科學技術成就和經驗,實現兩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
第二條科學技術合作的方式包括:
一、互相派遣專業人員對對方國家的科學技術成就和經驗進行考察;
二、互相派遣專業人員進行專業實習;
三、互相聘請專業人員傳授科學技術知識和經驗;
四、互相提供科學技術資料和情報,以及科學研究和實驗用的少量種子、苗木、樣品、菌種等;
五、雙方商定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三條為實現本協定規定的科學技術合作,根據需要,締約雙方將輪流派遣代表、代表團,或通過外交代表機構同對方執行本協定的機構,在兩國都商談兩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事宜和簽訂相應的合作計畫議定書。
如有需要,雙方可通過外交途徑商定並執行計畫外的項目,該項將補列入下一個計畫議定書。
第四條締約雙方同意,根據本協定相互提供的科學技術情報、資料以及雙方科學技術合作成果,未經締約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國轉讓。
第五條締約雙方同意,有關執行本協定所需費用問題,將另行商定。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對外經濟貿易部,阿拉伯埃及共和國政府指定外交部為本協定的執行機構。
第七條根據本協定所派遣的專業人員,應遵守對方國家的法律和規章。
第八條締約雙方對根據本協定所派遣的專業人員應提供必要的協助,以便他們順利完成任務。
第九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續並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在本協定期滿前六個月,如任何一方未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八三年四月三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阿拉伯埃及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外交部長副總理兼外交部長
吳學謙卡邁勒·哈桑·阿里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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