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敘利亞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是由敘利亞在1956年06月12日,於大馬士革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56年06月1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大馬士革
第二條締結雙方相互在對方國家舉辦各種圖片藝術展覽會,並互換唱片和藝術複製品;互換新聞紀錄影片;互購電影故事片、藝術片。
第三條締結雙方相互組織體育代表團赴對方國家進行訪問和友誼比賽。
締結雙方將鼓勵和贊助雙方公認的體育組織間的聯繫。
第四條締結雙方將互換科學、文化和藝術方面的書刊和資料。
第五條締結雙方將互派新聞工作者代表團赴對方國家訪問。
第六條締結雙方為便於實施本協定,將指定文化代表協商處理一切與實施本協定有關的事宜。
第七條本協定經雙方政府批准,並自在大馬士革或北京交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之前三個月如果締結雙方的任何一方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自動延期兩年。
修改本協定須經雙方政府簽字後始有效。
本協定於1956年6月12日在大馬士革簽訂共兩份,每份以中、阿、英文書就,三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敘利亞共和國政府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包爾漢賽義德·加齊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