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文化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文化合作協定是由敘利亞在1965年03月18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65年03月18日
  • 生效日期:1965年09月2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65年3月18日
生效日期1965年9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政府,為了增進兩國人民之間的友誼和相互了解,願意發展兩國文化、科學、藝術關係,決定簽訂本協定。
第一條締約雙方在尊重國家主權、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對方國家文化的基礎上,發展和加強兩國文化合作。
第二條締約雙方促進雙方大學、高等院校、科學機構之間在文學、科學、藝術、教育等方面的文化聯繫,並互派文學,科學、藝術界人士和代表團進行訪問。
第三條締約雙方根據需要互派學生到對方國家學習。
第四條締約雙方根據需要互派本國語文教員到對方國家任教。
第五條締約雙方為交換科學、文化、藝術書刊雜誌和出版物提供方便。
第六條締約雙方進行下列合作:
一、互派藝術家、藝術團進行訪問;
二、相互交換藝術品;
三、相互舉辦圖片、藝術品和其他文化展覽;
四、相互舉辦文藝演出和電影放映;
五、相互翻譯和出版對方國家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
第七條締約雙方鼓勵兩國的廣播、電視機構合作和交換唱片、錄音帶。
第八條締約雙方鼓勵雙方體育隊進行比賽和互訪。
第九條締約雙方為實施本協定,可在每年提出和簽訂下年度執行計畫。
第十條本協定取代雙方在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二日簽訂的文化合作協定。本協定經雙方政府核准並互相通知後生效。
本協定的有效期為三年。如期滿前六個月,締約任何一方未書面提出廢止本協定,則本協定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三年,並將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經締約雙方同意後可以修改。
本協定於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寫成,如在解釋上有分歧,以法文本為準。
註:本協定於一九六五年四月三十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核准,同年五月八日通知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政府;一九六五年七月二十日經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總統會議主席批准,同年九月二十三日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協定第十條的規定,本協定自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政府全權代表政府全權代表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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