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林國政府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林國政府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協定是為加強兩國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促進兩國在經濟、貿易和技術領域合作的利益,並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鼓勵和增進這一友好關係,所達成的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林國政府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協定
  • 類別:協定
  • 國家:中國和巴林
  • 年份:1990
協定政府,協定內容,

協定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林國政府

協定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林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加強兩國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促進兩國在經濟、貿易和技術領域合作的利益,並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鼓勵和增進這一友好關係,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鼓勵在下述領域進行經濟技術合作:
1、建設和建築工程;
2、化工工程;
3、石油、天然氣的勘查和勘探;
4、輕工工業及加工工業;
5、醫療衛生;
6、農業、畜產和漁業;
7、公共工程;
8、園林綠化及水利;
9、食品環境監測及保護;
10、防沙治沙;
11、締約雙方根據需要和可能商定的其它經濟技術合作領域。
締約雙方同意根據兩國各自的現行法律、規章和制度,努力採取可行措施發展和增加兩國間的貿易額。
第二條
締約雙方為實施本協定第一條所述的合作,可採取如下方式:
1、承包工程;
2、提供技術服務,進行勞務合作;
3、設立獨資或合資企業;
4、培訓技術人員、交流技術經驗;
5、舉辦貿易展覽會,參加在兩國舉辦的國際展覽會或專項展覽會;
6、交換官方和民間貿易、經濟代表團;
7、締約雙方商定的其它方式。
第三條
締約雙方為實施本協定規定的合作,必要時可簽訂有關協定。
第四條
兩國有關部按其職權合作解決在實施本協定中出現的問題,並根據各自現行的法律和規定,對締約另一方的人員和公司為執行本協定所達成的協定可能需要辦理手續時,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五條
締約雙方同意成立中國、巴林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混合委員會,以檢查本協定條款的實施及就兩國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應採取的計畫和步驟提出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和巴林國財政國民經濟部負責磋商和組織安排該委員會的工作。
混委會在締約一方提出要求時即可召開,在兩國輪流舉行。混委會可組成若干小組,完成其工作。
第六條
本協定自兩國政府授權的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在本協定有效期滿前至少六個月,如締約任何一方未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三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的終止或停止,不影響在建項目的完成。
本協定於公元一九九O年七月六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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