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林國政府文化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林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加強兩國間的友好關係和鼓勵在文化領域的合作,決定締結本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林國政府文化協定
  • 類型:協定
  • 簽訂時間:1991年10月10日
  • 簽訂地點:麥納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發展兩國的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體育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條
為了實現兩國間更多的合作,向兩國人民相互介紹各自的文化和文明,締約雙方施行:
一、鼓勵作家、藝術家互訪;
二、鼓勵藝術團體互訪;
三、組織並舉辦文化、藝術和科學展覽;
四、鼓勵翻譯對方的文學、藝術作品;
五、鼓勵文化、藝術領域交換圖書、雜誌和資料。
第三條
締約雙方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發展相互關係:
一、互派教師、學者進行考察、教學;
二、根據需要與可能,相互提供獎學金名額,並派遣自費留學生;
三、鼓勵兩國高等院校之間建立校際聯繫和合作;
四、鼓勵兩國教育機構交換教科書及其它教育方面的圖書、資料;
五、鼓勵本國的學者和專家參加在對方國家召開的國際學術會議,並儘可能為此提供便利。
第四條
締約雙方努力加強兩國青年與體育間的聯繫和合作,根據需要和可能,互派運動員、教練員和體育隊,進行友好訪問、比賽及開展體育技術交流。
第五條
締約雙方努力加強在新聞、廣播、電視和電影方面的合作。
第六條
締約雙方努力加強圖書館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締約雙方為實施本協定,就有關年度文化交流執行計畫及其費用問題,將另行商定。
第八條
本協定自雙方履行各自國家的法律程式並相互書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之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以此順延。
本協定於1991年10月10日(回曆1412年4月2日)在麥納麥簽訂,一式兩份,每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寫成,並具有同等效力。一旦發生分歧,則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巴林國政府代表
文化部代部長 新聞大臣
賀敬之  塔里格·拉赫曼·穆埃耶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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