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舉辦的股指期貨仿真交易活動,保障交易所股指期貨仿真交易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則。道富投資提醒。
第二條 交易所、仿真會員、仿真客戶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仿真會員資格
第三條有技術接入條件的期貨公司可以申請成為交易所仿真交易會員、仿真交易結算會員或者仿真全面結算會員從事仿真交易經紀業務;有技術接入條件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可以申請成為交易所仿真交易會員從事自營業務;有技術接入條件的商業銀行可申請成為交易所仿真特別結算會員專門從事仿真結算業務。
第三章 仿真交易席位管理
第四條仿真會員交易席位是仿真會員通過與交易所計算機交易系統聯網的電子通訊系統直接輸入
交易指令、參加交易所
競價交易的交易通道。
第五條每個仿真會員可以向交易所申請一個
交易席位,申請時須填寫相應的申請書。
第四章 仿真交易編碼
第七條交易所實行仿真交易編碼備案制度。仿真交易編碼是指仿真會員按照本規則編制的進行仿真期貨交易的專用代碼。仿真交易活動結束後,仿真交易編碼自動失效。
第八條
交易編碼由會員號和客戶號兩部分組成。
交易編碼由十二位數字構成,前四位為會員號,後八位為客戶號。如客戶
交易編碼為000100001535,則會員號為0001,客戶號為00001535。
第九條一個客戶在交易所內只能有一個客戶號,但可以在不同的會員處開戶。其
交易編碼只能是會員號不同,而客戶號必須相同。
第十條會員必須按會員服務系統中關於客戶錄入的提示輸入客戶資料,不得跳欄或者漏輸。
第十一條會員通過電子文檔方式將客戶開戶、變更及銷戶資料向交易所備案。會員應當保證備案客戶資料的真實、準確。
第十二條會員在會員服務系統中錄入客戶開戶資料後,客戶
交易編碼由系統自動生成,經交易所確認後方可使用。
如果接受
開戶的會員為
交易會員,則交易所在收到客戶資料後,要將開戶成功和
交易編碼的確認信息同時發給交易會員和為其
結算的結算會員。
第五章 仿真交易契約
第十三條本次仿真交易契約標的指數為中證指數公司的
滬深300指數。該指數計算公式、
成份股、
基期及調整的相關事宜,依中證指數公司有關公布檔案為準。
第十四條契約的中文簡稱為滬深300
期貨,英文代碼為IF。
第十五條每一契約的
契約乘數為每點人民幣300元。契約價值為股指期貨指數點乘以
契約乘數。
第十六條契約交易的最小變動價位是0.2點指數點,交易報價指數點須為0.2點的整數倍。
第十七條契約的
交割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的二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連續的季月,共四期,同時掛牌交易。
第十八條契約的交易時間為上午9:15到11:30,下午13:00到15:15。
最後交易日當月契約交易時間為上午9:15到11:30,下午13:00到15:00
第二十條契約最低
保證金水平由交易所確定,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風險情況進行調整。特殊情況交易所有權調整計算方法。
第二十二條契約
最後交易日為契約到期月份第三個星期五,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第二十四條手續費收取比例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
第六章 仿真交易業務
(二)
限價指令是指限定價格的買賣申報指令。
限價指令在買進時,必須在其限價或者限價以下的價格成交;在賣出時,必須在其限價或者限價以上的價格成交。
(三) 交易所規定的其它指令。
第二十七條交易指令的每次最小下單數量為1手,
限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
200手,
市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50手。交易指令當日有效。
第二十九條
開盤集合競價採用最大
成交量原則,即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高於
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申報全部成交;低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等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或者賣出申報,根據買入申報量和賣出申報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報量成交。
當 bp≥sp≥cp,則:最新成交價=sp
第三十三條 新上市契約的掛盤
基準價由交易所提前公布。掛盤
基準價是確定新契約上市首日交易價格限制的依據。
新上市季月契約的,上市首日不設
熔斷機制,且
漲跌停板幅度為正常漲跌停板幅度的二倍,如有成交,於下一
交易日恢復到契約規定的漲跌停板幅度;如上市首日無成交,下一交易日繼續執行前一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如三個交易日無成交,交易所可對掛盤
基準價作調整。
第七章 仿真結算業務
第三十四條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
交易保證金、盈虧、
手續費、
交割盈虧及其它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三十六條交易所實行結算會員制。交易所對
結算會員進行結算,結算會員對客戶和
交易會員進行結算,交易會員對客戶進行結算。
第三十七條交易所內設結算部,負責交易所仿真期貨交易的統一結算、保證金管理、
風險準備金管理及結算風險的防範。
第三十八條交易所仿真會員必須設立結算部門。
第三十九條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成交的契約必須通過交易所進行
結算。
第四十條仿真結算會員虛擬
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標準為200萬元。仿真結算會員和仿真
交易會員應當在結算協定中約定交易會員虛擬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
虛擬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不得低於50萬元。第四十一條
交易保證金是指結算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契約履約的資金,是已被契約占用的保證金。當買賣雙方成交後,交易所按
持倉契約價值的一定比率向雙方收取
交易保證金。
第四十二條
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按交易所仿真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
當日結算價對結算會員結算所有契約的盈虧、
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淨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者減少
結算準備金。
結算會員在交易所結算完成後,按照前款原則對客戶及
交易會員進行結算;交易會員按照前款原則對客戶進行結算。
交易所根據當日成交契約按契約規定的標準計收結算會員的交易結算
手續費(含交易費用和結算費用)。
契約當日無成交的,
當日結算價計算公式為:當日結算價=該契約上一
交易日結算價+基準契約
當日結算價-基準契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其中,基準契約為當日有成交的離交割月最近的契約。契約為新上市契約的,取其掛盤
基準價為上一
交易日結算價。基準契約為
當日交割契約的,取其
交割結算價為基準契約當日結算價。根據本公式計算出的
當日結算價超出契約漲(跌)停板價格的,取漲(跌)停板價格作為當日結算價。
當日盈虧=∑[(賣出成交價-
當日結算價)×賣出量×
契約乘數]+∑[(當日結算價-買入成交價)×買入量×契約乘數]+(上一
交易日結算價-當日結算價)×(上一交易日賣出
持倉量-上一交易日買入持倉量)×契約乘數
當日
結算時,結算會員賬戶中的
交易保證金超過昨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從
結算準備金中扣劃,交易保證金低於昨日經紀賬戶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劃入結算準備金。
手續費等各項費用從結算會員賬戶的
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交易所對仿真結算會員的經紀賬戶和自營賬戶的
結算準備金餘額分別結算。
第四十九條結算完畢後,結算會員的
結算準備金餘額低於最低餘額標準時,該結算結果即視為交易所向結算會員發出的
追加保證金通知,兩者的差額即為追加保證金金額。
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在下一
交易日仍低於最低餘額標準的,該賬戶不得開新倉。
第五十條當日結算完成後,結算會員應當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相關的結算數據。
第五十一條遇特殊情況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交易所將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和方式。
第五十二條結算會員每天應當及時地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結算數據,做好核對工作,並將之妥善保存。
第五十三條結算會員如對結算數據有異議,應當在第二天開市前三十分鐘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況,結算會員可在第二天開市後二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第五十四條如在前款規定時間內結算會員沒有對結算數據提出異議,則視作結算會員已認可結算數據的正確性。
第五十七條股指期貨的交割手續費為交割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第八章 仿真交易風險控制
第五十九條交易所實行
交易保證金制度。新契約上市
保證金水平由交易所確定並提前公布。
(一) 期貨交易出現
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以下簡稱單邊市);
(二) 遇國家法定長假;
(三) 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增大;
(四) 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六十一條當
期貨契約交易保證金的標準調整時,交易所應當在新標準執行前一
交易日的
結算時對該契約的所有
持倉按新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進行結算,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一) 啟動
熔斷機制後的連續5分鐘內,該契約買賣申報在
熔斷價格區間內繼續撮合成交。5分鐘後,
熔斷機制終止,漲(跌)停板幅度生效。
(二)
熔斷機制啟動後不足5分鐘,第一節交易結束的,熔斷機制終止,恢復交易後,漲(跌)停板幅度生效。
第六十六條單邊市是指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即收盤前五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
第六十七條
期貨契約在某一
交易日(該交易日稱為Dt交易日,Dt前一交易日稱為Dt-1交易日,Dt後一交易日稱為Dt+1交易日,以此類推)出現單邊市,且Dt交易日為
最後交易日,則該契約直接進行
交割結算;Dt交易日不是最後交易日,交易所將分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措施:
(一)當Dt
交易日與Dt-1
交易日同方向累計
漲跌幅度小於16%時,Dt交易日結算時該契約
交易保證金按12%標準收取,收取標準已高於12%的按原標準收取。
(二)當Dt交易日與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計
漲跌幅度大於等於16%時,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採取以下風險控制措施中的一種或者多種:提高
交易保證金、限制
開倉、限制出金、限期
平倉、
強行平倉、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強制減倉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Dt+1
交易日出現與Dt交易日反方向單邊市,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t交易日。
第六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
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者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契約
持倉的最大數額。
第六十九條 同一客戶在不同會員處
開倉交易,其在某一
契約月份的
持倉合計,不得超出一個客戶的限倉數額。
(一)對客戶某一契約單邊
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
持倉限額為
600手;
(二)對從事
自營業務的
交易會員某一契約單邊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
每一客戶號持倉限額為600手;
(三)某一契約單邊總
持倉量超過10萬手的,
結算會員該契約單邊持倉量不得超過該契約總持倉量的25%。”
第七十一條交易所實行
大戶報告制度。當客戶的
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水平(含本數)時,客戶應當通過結算或者
交易會員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持倉、關聯賬戶、
實際控制人情況。交易所可根據
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
持倉報告標準。交易所在契約掛牌前公布大戶報告水平,並可根據市場情況及時調整。
第七十二條客戶的
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客戶應當主動於下一
交易日閉市前向交易所報告。如需再次報告或者補充報告,交易所將通知有關會員。
第七十三條 為控制市場風險,交易所實行
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是指當會員、客戶違規時,交易所對其有關
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第七十四條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對其
持倉實行
強行平倉:
(一)結算會員虛擬
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且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
第七十五條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
強行平倉先由會員在開市後第一節交易時間內執行,交易所特別規定的除外。規定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的,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一)會員執行
因第七十四條第(一)、(二)項
強行平倉的,強行平倉原則由會員自行確定,強行平倉結果應當符合交易所規定。
(二)交易所執行
1.因第七十四條第(一)項
強行平倉的:其需要強行平倉的
頭寸由交易所按上一
交易日結算後契約總
持倉量由大到小順序,優先選擇持倉量大的契約作為強行平倉的契約,再按該契約所有客戶持倉比例分配。
多個結算會員需要強行平倉的,按追加虛擬保證金數額由大到小的順序依次選擇需強行平倉的結算會員。
3.因第七十四條第(三)、(四)、(五)項強行平倉的,強行平倉
頭寸由交易所根據涉及的會員和客戶具體情況確定。
當會員同時因第七十四條第(一)、(二)項強行平倉時,交易所先按第(二)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再按第(一)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
第七十六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程式
(一) 通知。交易所以“
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結算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隨當日結算數據傳送,有關結算會員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二) 執行及確認。
1、開市後,有關結算會員必須首先自行
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
2、超過結算會員自行強行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餘部分由交易所直接執行強行平倉;
3、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傳送,有關結算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
第七十八條因受價格
漲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場原因制約而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全部
強行平倉的,其剩餘
持倉頭寸可以順延至下一
交易日繼續強行平倉,仍按第七十五條原則執行,直至強行平倉完畢。
第七十九條因價格
漲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場原因而無法在當日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交易所根據當日結算結果,對該結算會員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八十條由於價格
漲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場原因,有關持倉的
強行平倉只能延時完成的,因此發生的虧損,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未能完成平倉的,該持倉持有者須繼續對此承擔持倉責任或者交割義務。
第八十一條由會員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仍歸直接責任人;由交易所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因強行平倉發生的虧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第八十二條
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
漲跌停板價申報的部分未成交
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契約淨
持倉盈利客戶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
(一)同一客戶雙向
持倉的,其淨持倉部分的
平倉報單參與
強制減倉計算,其餘平倉報單與其反向持倉自動
對沖平倉。
在Dt
交易日收市後,已在交易所系統中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無法成交的、且客戶契約的單位淨
持倉虧損大於等於Dt交易日
結算價10%的所有持倉。
客戶契約的單位淨持倉盈虧是指客戶該契約的持倉盈虧的總和除以淨
持倉量。客戶該契約
持倉盈虧的總和是指客戶該契約所有持倉中,Dt-2
交易日前成交的按Dt-2交易日
結算價、Dt-1交易日和Dt交易日成交的按實際成交價與Dt交易日
結算價的差額合併計算的盈虧總和。
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單位淨
持倉盈利大於零的客戶的盈利方向淨持倉都列入
平倉範圍。
(1)在
平倉範圍內按盈利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級,逐級進行分配。
首先分配給單位淨
持倉盈利大於等於Dt
交易日結算價的10%以上的持倉(以下簡稱盈利10%以上的持倉);其次分配給單位淨持倉盈利小於Dt交易日
結算價的10%而大於等於6%的持倉(以下簡稱盈利6%以上的持倉);最後分配給單位淨持倉盈利小於Dt交易日結算價的6%而大於零的持倉(以下簡稱盈利大於零的持倉)。
(2)以上各級分配比例均按申報
平倉數量(剩餘申報平倉數量)與各級可平倉的盈利
持倉數量之比進行分配。
盈利10%以上的
持倉數量大於等於申報
平倉數量的,根據申報平倉數量與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的比例,將申報平倉數量向盈利10%以上的持倉分配實際平倉數量;
盈利10%以上的
持倉數量小於申報
平倉數量的,根據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與申報平倉數量的比例,將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向申報平倉客戶分配實際平倉數量。再把剩餘的申報
平倉數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依次向盈利6%以上的
持倉、盈利大於零的持倉分配;還有剩餘的,不再分配。
強制減倉於Dt
交易日收市後執行,強制減倉結果作為Dt交易日會員的交易結果。
按本條進行
強制減倉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會員及其客戶承擔。
第八十四條 交易所實行
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者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
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者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九章 違規處理
第八十五條各仿真會員及客戶應當本著積極參與、誠實交易的原則參與本次仿真交易活動,不得有以下違規行為:
(一) 仿真會員不得誘勸客戶利用仿真交易價格信息進行真實資金的
對賭;
(二) 仿真客戶不得操縱市場交易價格;
第八十六條仿真會員或者客戶如有以上違規行為,交易所將根據情節輕重,採取以下處罰措施:
(一) 禁止開新倉;
(二) 暫停交易;
(四) 取消客戶參與仿真交易資格;
(七) 其它必要處罰措施。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本規則自2007年5月14日起實施,仿真交易結束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