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美國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是由美國在1985年07月23日,於華盛頓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85年07月2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華盛頓
合眾國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
願意在互相尊重主權、互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建立廣泛的合作,
注意到這種合作是兩個有核武器國家之間的合作,
肯定他們對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的目標的支持,
確信他們有意在穩定、可靠和可預見的基礎上進行這種合作,
注意到和平的核活動須在考慮保護國際環境不受放射性、化學和熱污染的情況下進行,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定義
為本協定目的:
(1)“雙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
(2)“受權人”:指任何一方管轄下的被該方授權來接受、占有、使用或轉讓材料、設施或部件的任何個人或任何實體。
(3)“人員”:指屬於任何一方管轄下的任何個人或任何實體,但不包括本協定的雙方。
(4)“和平目的”:包括將情報、技術、材料、設施和部件用於研究、發電、醫學、農業和工業,而不包括用於任何核爆炸裝置及其專門研究或發展,或任何軍事目的。
(5)“材料”:指核原料、特殊核材料或副產品材料、副產品材料以外的放射性同位素、慢化劑材料,或雙方同意指稱的其他任何這類物質。
(6)“核原料”:指①鈾、釷或雙方同意指稱為核原料的任何其他材料,或②含有上述一種或多種材料的礦石,礦石的含量標準可由雙方隨時商定。
(7)“特殊核材料”:指①鈽、鈾—233、含同位素235濃縮鈾,或②雙方同意指稱的其他任何材料。
(8)“副產品材料”,指在生產或使用特殊核材料過程中所產生的,或經過輻射所產生的任何放射性材料(特殊核材料除外)。
(9)“慢化劑材料”:指適用於反應堆內慢化快中子和增加進一步裂變可能性的重水、石墨或純度適當的鈹,或雙方同意指稱的其他這類材料。
(10)“高濃縮鈾”:指同位素鈾—235濃縮至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鈾。
(11)“低濃縮鈾”:指同位素鈾—235濃縮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的鈾。
(12)“設施”:指除主要為生產鈽或鈾—233而設計或使用的反應堆以外的任何反應堆,以及雙方同意指稱的任何其他設施。
(13)“反應堆”:定義在附屬檔案一中規定,經雙方同意,可以修改。
(14)“敏感性核設施”:指任何工廠,其設計或用途主要是為了鈾的濃縮、核燃料的後處理、重水生產或含鈽核燃料製造。
(15)“部件”:指設施的組成部分或雙方同意指稱的其他項目。
(16)“主要關鍵性部件”:指對於敏感性核設施的運行起關鍵作用的任何一個或一組部件。
(17)“敏感性核技術”指任何不屬於公開範圍的並且對任何敏感性核設施的設計、施工、製造、運行或維修都是重要的情報資料包括已結合在設施或重要部件中的情報,或雙方同意指稱的其他情報資料。
第二條合作範圍
1.雙方應根據本協定的規定為和平目的利用核能進行合作。每一方應根據他們各自適用的條約、國家法律、規章和與和平利用核能有關的許可證規定執行本協定。在遵守本協定方面,雙方承認締約一方不得以其國內法的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的國際法原則。
2.在本協定範圍內的情報、技術、材料、設施和部件的轉讓可以直接在雙方之間進行,或通過受權人進行。這種合作應按本協定和雙方可同意的附加條款和條件進行。
3.從一方轉讓給另一方的材料、設施和部件,只有在提供一方得到接受一方的主管政府部門的下述確認,即這些材料、設施和部件是從屬於本協定的,而且其擬議中的接受者,如果不是接受一方即為一個受權人,才能被認為是根據本協定進行的轉讓。
4.對敏感性核技術、敏感性設施者主要關鍵性部件的任何轉讓,將需根據本協定原則另訂作為修訂本協定的附加條款進行。
第三條情報和技術的轉讓
關於為和平目的利用核能方面的情報和技術可以轉讓。這些情報和技術的轉讓應是雙方許可轉讓的,並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實現,包括報告、資料庫、電腦程式、會議、參觀以及派人到有關設施。轉讓情報和技術的範圍可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方面:
(1)反應堆的研究、發展、實驗、設計、建造、運行。維護、使用、退役以及核燃料製造技術。
(2)材料在物理和生物研究、醫學、農業及工業領域的利用。
(3)為滿足民用核能的需要而進行核燃料循環方面的研究、發展和工業套用,包括為保證核燃料供應的多邊途徑和核廢料管理的適用技術。
(4)保健、安全、環境和與上述方面有關的研究與發展。
(5)對核電在國際能源規劃中可以起到的作用的評價。
(6)有關核能工業的規範、規章及標準。
(7)雙方可同意的其他領域。
第四條材料、設施和部件的轉讓
1.為了符合本協定的套用目的,材料、設施和部件可以按照本協定轉讓。除本條第4款規定的以外,按本協定轉讓的特殊核材料應為低濃縮鈾。
2.作為反應堆和反應堆實驗的燃料、用於轉換或製造或用於雙方同意的其他這類目的的低濃縮鈾可以轉讓。
3.按照本協定轉讓的特殊核材料的數量應為雙方同意的下述用途所需要的數量:反應堆裝料或反應堆實驗用料、反應堆有效連續地運行或進行這種反應堆實驗以及雙方可同意的其他這類用途的需要量。
4.作為樣品、標準、檢測器、靶、輻射源以及用於雙方同意的其他這類用途的少量的特殊核材料可以轉讓。
第五條再轉讓、存放、後處理、濃縮、改變和非軍事套用
1.按照本協定轉讓的材料、設施、部件或特殊核材料,以及通過使用這些材料或設施產生的任何特殊核材料,接受一方可以再轉讓,但是任何這樣的材料、設施、部件或特殊核材料都不得轉讓給非受權人,並且除非雙方同意,不得再轉讓到其領土之外。
2.任何一方均無計畫將按照本協定轉讓的材料以及用於或通過使用轉讓的任何材料或設施產生的材料,濃縮到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二十以上、後處理和改變形式或含量。任何一方均無計畫將按照本協定轉讓的或用於或通過使用轉讓的任何材料或設施產生的鈽、鈾—233(含於輻照過的燃料元件中的除外)或高濃縮鈾改變存放地點。如果一方在將來的某個時候要進行此類活動,雙方將即時舉行磋商,以就相互可以接受的安排取得一致意見。雙方承擔對此類活動給予有利考慮的義務,並同意在磋商期間提供與此類計畫有關的情況。由於任何此類活動將只是為了和平目的,並符合本協定的規定,雙方將立即磋商,並就此類活動的長期安排在六個月內謀求達成協定。本著合作精神,雙方同意在上述期間不採取行動。如果在上述期間未就此類安排達成協定,為使此類活動在臨時基礎上進行,雙方將即時磋商,以便就採取雙方認為符合本協定規定的措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同意不採取任何一方認為會預定此類活動的長期安排或者對根據本協定的合作帶來不利影響的行動。雙方同意上述磋商將即時進行,並達成避免阻礙、延緩或不應有地干涉雙方各自核計畫的協定。任何一方將不謀取商業利益。本條內容不應被任何一方來妨礙符合本協定為和平目的正當地開發和利用核能。
3.按照本協定轉讓的材料、設施或部件,以及用於或通過使用轉讓的任何材料、設施或部件產生的材料,應不用於任何核爆炸裝置及其專門研究或發展,或任何軍事目的。
第六條實體安全
1.各方應對按照本協定轉讓的任何材料、設施或部件,以及用於或通過使用轉讓的材料和設施產生的任何特殊核材料,維持充分的實體安全。
2.雙方同意附屬檔案二中規定的實行實體安全的水準,此類水準經雙方同意可以修改。雙方將根據此類水準採取充分的實體安全措施。這些作為最低限度的保護措施,應與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核材料的實體保護”檔案(INFCIRC/225/Revision1)中提出的建議或雙方同意的該檔案的任何修訂本相類似。
3.經任何一方要求,雙方應就按照本條維持實體安全措施是否充分進行磋商。
4.各方應確定一些機構或部門負責保證實體安全水準得到充分保持,並在發生從屬於本條的材料擅自被使用或處理的情況時,負責協調作出反應和進行追回工作。各方應在本國的權力範圍內指定幾個聯絡點,以便就國外運輸事宜和雙方共同關心的其他實體安全事宜進行合作。
第七條停止合作
1.各方應努力避免採取影響按照協定進行合作的任何行動。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協定生效後的任何時候不遵守本協定的規定,雙方應就此問題即時磋商。雙方諒解,另一方應有權停止本協定的進一步合作。
2.如任何一方決定停止按照本協定的進一步合作,雙方應根據需要作出適當安排。
第八條磋商
1.經任何一方要求,雙方應就本協定的執行和在和平利用核能領域發展進一步合作以及雙方共同關心的其他問題進行磋商。
2.雙方承認,這種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是兩個有核武器國家之間的合作,並不需要雙邊的安全保障。為了交流經驗,加強雙方的技術合作,並確保本協定規定的有效實施和加強穩定的、可靠的和可預見的核合作關係,關於按照本協定轉讓的材料、設施和部件事宜,雙方將使用外交途徑,就從屬於本協定的材料、設施和部件交換情報和進行互訪,作出相互可以接受的安排。
3.雙方應就本協定下各自的核原料和特殊核材料的國家帳目和管理系統的建立及實施情況交換意見和情報。
第九條環境保護
雙方應就根據本協定進行的活動進行磋商,以確定這類活動引起的對國際環境的影響,並就保護國際環境,使之避免由於本協定下的和平核能合作而受到放射性、化學或熱污染以及與此相關的保健和安全事宜進行合作。
第十條生效和有效期
1.本協定應在雙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式,並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十年。上述期限得由雙方依照它們各自適用的程式達成協定,予以延長。
2.儘管由於任何原因使本協定或根據本協定的任何合作暫停、終止或期滿,只要從屬於第五、六、七、八條規定的任何材料、設施或部件還留在有關一方的領土內,或者從屬於上述各條規定的任何材料、設施或部件仍處於該方的管轄權之下或該方在其它地方的處置權之下,則本協定的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應繼續有效。
下列代表,經其各自政府授權已在本協定上籤字為證。
本協定於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在華盛頓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代表
李鵬赫林頓
(簽字)(簽字)
附屬檔案一反應堆的定義
“反應堆”指:
(1)除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以外的通過使用鈾、鈽、釷及其任何化合物、而保持自持鏈式裂變反應的裝置;或
(2)(1)段所述裝置的下列主要部分:
(一)旨在容納堆芯的壓力容器;
(二)主冷卻泵;
(三)裝卸料機;
(四)控制棒。
“反應堆”不包括核電站的汽輪發電機部分。
附屬檔案二根據第六條第2款,在使用、存放和運輸附表所列材料時,將由國家主管部門加以保證的雙方同意的實體安全水準應至少包括下列幾類保護特性:
第三類在入口加以控制的地區使用和存放。
運輸時採取特別預防措施,包括在發貨人、收貨人和運貨人之間預先作好安排,以及在分別服從供應國和接受國管轄和規章的實體之間預先達成協定,如屬國際運輸,要規定轉移運輸責任的時間、地點和程式。
第二類在入口加以控制的受保護的地區使用和存放,即該地區有警衛或電子裝置進行不斷的監視,周圍設有加以適當控制的有限數量入口點的有形障礙物。或者為任何具有同等實體保護水準的地區。
運輸時採取特別預護措施,包括發貨人、收貨人和運貨人之間預先作好安排,以及在分別服從供應國和接受國管轄和規章的實體之間預先達成協定,如屬國際運輸,要規定轉移運輸責任的時間、地點和程式。
第一類本類中的材料應受下列防止擅自使用的高度可靠的系統保護:
在受高度保護的地區使用和存放,即該地區除符合上述第二類受保護地區規定外,進入該地區的人員僅限於經確定的十分可靠的人員,並處於與有關的應急部隊保持密切聯繫的警衛的監視之下。在這方面採取特別措施,目的在於發現和防止任何襲擊、防止擅自進入或搬遷材料。
運輸時除採取第二和第三類的特別預防措施外,還必須由護衛隊的不斷監視,並與有關的應急部隊保持密切聯繫。
核材料分類表⑤
┎────┰─────────┰───────┰──────┰───────┒
┃材料┃形式┃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
┠────╂─────────╂───────╂──────╂───────┨
┃1.鈽①⑥┃未輻照②┃2公斤或多於2┃少於2公斤但┃500克或少於500┃
┃┃┃公斤┃多於500克┃克③┃
┠────╂─────────╂───────╂──────╂───────┨
┃2.鈾-┃未輻照②┃┃┃┃
┃235④┃—濃縮至含鈾-┃5公斤或多於5┃少於5公斤但┃1公斤或少於1┃
┃┃23520%或20%┃公斤┃多於1公斤┃公斤③┃
┃┃以上的鈾┃┃┃┃
┃┃┃┃┃┃
┃┃—濃縮至含鈾-┃———┃10公斤或多於┃少於10公斤③┃
┃┃23510%但低於┃┃10公斤┃┃
┃┃20%的鈾┃┃┃┃
┃┃—鈾-235高於天然┃———┃———┃10公斤或多於┃
┃┃含量但低於10%的鈾┃┃┃10公斤┃
┠────╂─────────╂───────╂──────╂───────┨
┃3.鈾-233┃未輻照②┃2公斤或多於2┃少於2公斤但┃500克或少於500┃
┃┃┃公斤┃於500克┃克┃
┖────┸─────────┸───────┸──────┸───────┚
①所有的鈽,但不包括同位素鈽—238的成份超過80%的鈽。
②未在反應堆內輻照過的材料或在反應堆受過輻照但在無防護的情況下在距離一米處輻射水平每小時相當於或少於100拉德的材料。
③低於某一有實際意義的放射性劑量的應除外。
④天然鈾、稀釋鈾和釷以及不屬於第三類的低於10%的濃縮鈾應按照慎重管理的原則受到保護。
⑤幅照過的燃料應根據新燃料的類別按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核材料加以保護。但是,根據其輻照前的原有裂變物質的含量劃為第一類或第二類的燃料如在無防護的情況下在距離一米處燃料的輻射水平每小時多於100拉德,應只降低一個類別。
⑥國家的主管部門應確定是否確實有惡意地散布鈽的威脅。如果有的話,國家應根據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核材料的要求,對鈽的同位素進行實體保護,其數量和形式由國家根據確實散布威脅的範圍而定,這種保護將按國家認為合適程度確定,而不須考慮各類別所規定的鈽的數量。
會談紀要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於今天簽署的兩國之間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進行談判期間,雙方達成了作為本協定的一個組成部分的如下諒解:
雙方同意在解釋和履行本協定第五條第3款的規定時,應不涉及任何一方作為核武器國家通過使用非從屬於本協定的材料、設施、部件和技術所進行的任何核活動以及與此相關的研究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