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為地方性法規,是上海市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財產的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的條例,共有22條,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性質:管理條例
  • 類別:地方性法規
  • 施行時間:1995年1月1日
  • 通過時間:1994年10月20日
  • 通過機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介紹,條例內容,條例說明,審議意見報告,相關報導,

公告介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1號
《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12月30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2月30日

條例內容

(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和銷毀處置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綜合協調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交通、城管執法、國資監管、環保、氣象、教育、綠化市容、住房城鄉建設、經濟信息化、通信管理、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對煙花爆竹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並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對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傳力度。
鼓勵移風易俗,倡導使用電子鞭炮、禮花筒等安全、環保的替代性產品。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知識的教育,引導未成年人不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加強對居民、村民、業主的宣傳教育,引導移風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第八條煙花爆竹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制定並公布行業自律管理制度,引導煙花爆竹經營者依法經營,宣傳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相關規定以及安全燃放知識,開展煙花爆竹安全教育培訓。
第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110”報警電話等途徑,舉報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和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查證屬實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本市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運輸單位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燃放作業單位(以下稱燃放作業單位),應當根據安全需要依法投保相應的保險險種;鼓勵其投保相關的責任保險。
第十一條違法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二章 經營和運輸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本市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本市對煙花爆竹經營實行統一採購、統一批發。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許可經營範圍、有效期和經營場所內經營。
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本市關於準予經營的煙花爆竹規格、品種的規定。本市準予經營的煙花爆竹規格、品種應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布點,應當遵循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逐步減少的原則。
第十五條煙花爆竹零售點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禁止將煙花爆竹零售點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
第十六條除準許經營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和燃放作業單位外,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以經營為目的儲存煙花爆竹。
禁止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在經營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和燃放作業單位應當如實記錄煙花爆竹經營、燃放情況,鼓勵採取信息化手段記錄煙花爆竹流向信息。
本市可以根據公共安全需要,對購買煙花爆竹實行實名制登記等安全管控措施。
第十八條經由道路、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道路、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運輸工具。
禁止託運、郵寄、快遞煙花爆竹或者在託運、郵寄、快遞的行李、包裹和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經由本市港口出口煙花爆竹的,應當以貨櫃形式運輸,不得在本市裝箱作業。
第三章 燃放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禁止在外環線以內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在外環線以外區域的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駐地;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軌道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五)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稚園、學校、養老機構;
(七)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區、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場所。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應當設定禁放警示標識,並做好安全提示和防範工作。
第二十一條重污染天氣期間,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市環保、氣象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並提示市民在此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二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市或者區、縣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並由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燃放作業單位燃放。
第二十三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燃放本市未準予經營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內燃放或者從陽台、窗戶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向煙花爆竹零售點、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在建工地、樹木、河道、公共綠地、窨井等投擲煙花爆竹;
(四)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五)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超出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許可經營範圍、有效期或者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場所外經營煙花爆竹的,由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關於準予經營的煙花爆竹規格、品種規定的,由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儲存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或者託運、郵寄、快遞煙花爆竹以及在託運、郵寄、快遞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託運、郵寄、快遞、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其煙花爆竹,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的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重污染天氣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重污染天氣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環保等有關部門還可以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由公安部門就地封存並組織銷毀、處置。
第三十條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煙花爆竹經營、運輸、燃放申請予以許可的;
(二)對違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未按規定將封存的煙花爆竹銷毀、處置的;
(四)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將煙花爆竹經營許可權委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使。
第三十二條需要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臨時調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1994年10月20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於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1997年5月27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原條例部分內容作了修改。原條例的施行,對於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維護城市公共安全和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2006年1月21日,國務院頒布《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活動以及相應的監督管理作出全面規範。原條例中有關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管理部門、管理體制以及處罰幅度等條款與國務院條例不一致,需要對應上位法並結合本市執法實際予以完善。
另一方面,近年來,本市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安全事故仍時有發生,需要加大對非法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監管力度;而且隨著城市大氣污染問題的日益突出,市民對於控制燃放煙花爆竹、改善空氣品質的呼聲強烈,有必要對現有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等規定進行調整。
綜上所述,為了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落實國家法規要求,確有必要對原條例進行全面
修訂,理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體制,規範煙花爆竹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等行為,推動形成不燃放、少燃放的社會氛圍。
二、修訂的過程
市政府高度重視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立法工作。2014年3月以來,市公安局(市消防局)積極推動《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修訂的立法調研工作,對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行研究。特別是2015年年初以來,市公安局和相關單位赴北京、廣州、深圳等城市調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立法情況,並會同市政府法制辦開展了相關民意調查。在此基礎上,市公安局經多次論證與修改,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
2015年4月底,市公安局將《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送市政府法制辦。隨後,市政府法制辦書面徵求了市安全監管局、市質量技監局、市工商局等17家相關部門,浦東新區等7個區縣政府,以及市政協辦公廳、市高級法院、市政府參事室、市律協等8家單位的意見。同時,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召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座談會,鄉鎮、街道負責人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其間,還與市人大內司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積極溝通。經對各方意見匯總研究,又對《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目前的《條例(修訂草案)》。
三、《條例(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共五章三十一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四方面內容:
(一)完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機制
原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主管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相關的許可由公安消防部門實施,處罰由公安部門實施;而國務院條例規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及相關處罰由安全監管部門實施。為了解決原條例與國務院條例不一致的問題,市政府於2007年1月11日發布《關於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行政許可權和行政處罰權實施工作的決定》(市政府第66號令),明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權由安全監管部門委託公安消防部門行使;對相關的行政處罰權,由公安部門集中行使。實踐證明,市政府第66號令確立的現行管理體制符合本市實際,發揮了積極作用。為此,《條例(修訂草案)》按這一現狀對管理體製作了相應規定,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將煙花爆竹經營許可權委託公安消防部門行使。(第四條、第三十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2014年12月,市政府成立了市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聯席會議。按照“體制不變、機制先行”的指導原則,《條例(修訂草案)》將該聯席會議制度以立法形式確立下來,由聯席會議綜合協調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從而形成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第三條)
(二)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煙花爆竹的燃放,特別是集中燃放活動,容易引發火災事故,且加重空氣污染,歷來是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監管的重點環節。《條例(修訂草案)》著重從以下四方面強化了對煙花爆竹燃放行為的安全管理:
一是將禁放區域從內環擴展至外環。原條例規定本市內環線以內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近年來,本市城市規模不斷擴大,人口密度和建築密度均發生了較大變化。為適應當前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客觀上需要對禁放區域進行相應擴大。市人大內司委向全體市人大代表開展的問卷調查顯示,支持外環線內禁放的占67.91%。為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禁止在外環線以內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第十二條)
二是規定了外環線以外區域禁放的八類場所。對於外環線以外的區域,雖然沒有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但其中一些特殊場所,一旦發生事故,將會造成嚴重後果,因而對消防安全有更高的要求。為此,《條例(修訂草案)》在國務院條例以及原條例的基礎上,規定在外環線以外區域的黨政機關駐地、文物保護單位等八類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第十二條)
三是增設重污染天氣期間的禁放規定。針對頻繁出現的城市霧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多次提出重污染天氣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意見和建議。《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確本市出現重污染天氣時,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不同的污染預警等級,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並採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等應急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和配合。為保持立法銜接,《條例(修訂草案)》規定,重污染天氣期間,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市環保、氣象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並提示市民在此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第十三條)
四是強調了安全燃放的具體要求。《條例(修訂草案)》在規定嚴格的禁放規定的同時,進一步強調即使在允許燃放的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也應當遵守安全燃放要求,具體包括:不得燃放本市未準予經營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內燃放或者從陽台、窗戶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向煙花爆竹零售點、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在建工地、樹木、河道、公共綠地、窨井等投擲煙花爆竹;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第十五條)
(三)強化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
本市沒有煙花爆竹的生產企業,加強對進滬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等經營行為的監管,實行源頭管控,是降低煙花爆竹安全風險的有效途徑。為加大對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監管力度,《條例(修訂草案)》在國務院條例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與補充,規定了以下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是實行統一採購、統一批發制度;要求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本市關於準予經營的煙花爆竹規格、品種的規定;要求煙花爆竹零售點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二是明確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布點,應當遵循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逐步減少的原則;在擴大煙花爆竹禁放區域的基礎上,明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也不得經營煙花爆竹。(第十七條)
三是為填補國務院條例對煙花爆竹儲存管理的制度空白,規定除準許經營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和燃放作業單位外,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以經營為目的儲存煙花爆竹。(第十九條)
四是將本市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實踐中的經驗做法,在立法中予以固化,規定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和燃放作業單位應當如實記錄煙花爆竹經營、燃放情況,鼓勵採取信息化手段記錄煙花爆竹流向信息;本市可以根據公共安全需要,對購買煙花爆竹實行實名制登記等安全管控措施。(第二十條)
(四)加大對煙花爆竹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雖然國務院條例對違法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但在本市管理過程中仍然存在執法依據的“盲區”。為彌補管理漏洞,提升違法成本,《條例(修訂草案)》對下列違法行為增設或者細化了行政處罰:
一是違反禁放區域、重污染天氣禁放規定和安全燃放要求的行為;(第二十四條)
二是違反經營許可的行為,包括超出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許可經營範圍、有效期或者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場所外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以及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關於準予經營的煙花爆竹規格、品種規定的行為;(第二十五條)
三是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第二十六條)
四是非法運輸、攜帶、託運、郵寄、快遞、夾帶煙花爆竹的行為。(第二十七條)
《條例(修訂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市人大常委會將修訂《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為年度立法計畫的預備項目。5月份,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該項目轉為正式項目。
為加強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發揮人大立法主導作用,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常委會薛潮副主任帶領下,自今年年初起即提前介入立法調研。委員會先後組織開展座談、調研、視察等活動18次,廣泛聽取市和區縣人大代表、各區縣人大常委會及內司工委、相關政府部門、部分街道(鄉鎮)、居(村)委會、一線執法單位、煙花爆竹經營企業負責人、專家學者、政協委員、律師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全面了解《條例》的實施現狀、存在的問題和對策,及時匯總調研情況反饋給政府起草部門,並報送常委會領導。委員會還先後赴廣州、深圳和北京等地考察,學習借鑑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為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體作用,委員會圍繞擴大禁放區域、特殊情形燃放規定、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加強執法監督等修法關鍵問題,面向全體市人大代表和部分區縣人大代表開展問卷調查,徵詢立法意見和建議,共回收有效問卷1368份,其中市人大代表455份,區縣人大代表913份。
收到市政府提交的《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後,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委員會再次聽取了各相關政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於8月31日召開第二十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委員會認為,從嚴管理煙花爆竹燃放行為,符合上海作為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城市定位,符合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的現實需要,符合人民民眾對提高空氣品質的共同期待。《條例》自1995年1月正式施行至今已超過20年。近年來,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消防安全隱患和大氣污染問題,越來越受到全社會的高度關注。部分市人大代表多次在市人代會上提出議案,要求儘快修訂《條例》,加大從嚴管理煙花爆竹的工作力度。同時,《條例》中關於主管部門、部門職責分工、法律責任等內容,也與2006年頒布實施的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不相一致。為進一步加強對煙花爆竹從嚴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抓緊對《條例》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的。《條例(修訂草案)》從進一步完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強化嚴格管理措施、明確經營管理要求、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方面,對《條例》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和充實,草案內容總體較為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委員會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關於從嚴管理和加強執法
《條例(修訂草案)》貫徹從嚴管理理念,將禁放區域從內環擴展至外環,並強化了相關的管理措施。對這一修改,各方普遍表示贊成。據市統計局社情民意調查中心於今年元宵節後進行的專項調查顯示,有89%的市民支持在外環線以內和重點防控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在問卷調查中,代表們對今年春節期間政府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予以充分肯定,認為這種做法“管理效果較好,應予堅持”的市和區縣人大代表分別占81.98%和77.44%。另一方面,對以往《條例》執行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81.76%的市人大代表和71.41%的區縣人大代表認為正是執法力度還不夠。代表們指出,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立法與執行同樣重要,《條例(修訂草案)》一旦通過,就應該不折不扣地予以貫徹執行,不能出現“立法嚴”而“執法寬”的局面,否則不僅影響法規的嚴肅性,也將損害政府的公信力。為此,建議認真總結今年春節期間全市加強煙花爆竹從嚴管理的做法和經驗,在《條例(修訂草案)》中增加公安部門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機制和重大節假日執法機制、配備相應執法力量、完善執法標準、加強執法監督等內容,以便通過嚴格執法保證法規落地,切實提高法規的威懾力。
二、關於加強源頭控制
減少煙花爆竹銷售量,是減少煙花爆竹燃放量的有效手段。在調研過程中,人大代表及有關部門均指出,為了進一步落實從嚴管理要求,有必要將禁放與禁售緊密掛鈎,在源頭上控制批發、零售單位的設定。在問卷調查中,96.48%的市人大代表和81.82%的區縣人大代表認為應當加強煙花爆竹源頭管理,減少煙花爆竹經營點。市公安、消防部門在相關材料中也反映,加強源頭控制是今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量顯著減少的重要因素。為此,建議公安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布點的具體管理辦法,以有效落實《條例(修訂草案)》提出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逐步減少”的原則,使從嚴控制銷售落到實處。
三、關於完善燃放安全管理規定
《條例(修訂草案)》第二章圍繞禁止燃放區域、重污染天氣禁止燃放及安全燃放要求等內容,進一步完善了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制度,增強了法規的可操作性。市、區縣人大代表及街道(鄉鎮)、居(村)委會、派出所等基層一線同志對這些規定表示贊成;同時也有不少人大代表和基層同志提出,由於燃放煙花爆竹涉及千家萬戶,執法工作面廣量大,如“一步到位”實行全面禁放,可能面臨執法力量不足、執法與民眾的風俗習慣一時衝撞過多等問題,故建議按照循序漸進的思路,慎重研究在特殊情形下是否適當“開口子”。委員會認為,這些代表及基層同志的意見具有現實針對性和一定的合理性,應予充分重視。為此,建議可否在《條例(修訂草案)》第二章中增加“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部門可以針對特殊情形,依法作出相應的規定”的內容。這樣,既可以為政府及相關部門從嚴管理、逐步趨緊、科學運作留有一定空間,又可以爭取更為廣泛的民意支持,為法規的全面實施打下紮實的基礎。
四、關於加強宣傳引導
人大代表和基層一線同志認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不能單純靠加大執法成本;與加強執法同樣重要的是,應當持之以恆地做好宣傳引導工作,不斷凝聚社會共識,使依法減少燃放和遵守禁放規定,變成廣大市民的自覺行為。在問卷調查中,73.63%的市人大代表和69.55%的區縣人大代表認為,加強宣傳引導是確保修訂後的《條例》能夠執行到位的重要措施。為此,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相關條文中,進一步規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各種手段、採用各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尤其是要以居民區為重點加強普法,以不斷提高法規知曉率。同時,建議增加在允許燃放的區域內,市民可以通過村規民約形式對禁放進行自主約定等內容,以進一步激發市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五、關於加強基層治理
燃放煙花爆竹多發生在居民小區等場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中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條例(修訂草案)》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切合實際。71.87%的市人大代表和76.23%的區縣人大代表在問卷調查中對這一修改方案表示認可。但是,鑒於當前基層管理任務較重,而且街道管理體制正在改革之中,對街道(鄉鎮)層面職責的規定應當更為清晰。為此,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提出的“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的內涵作出進一步的明確,並細化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的職責要求,以及其與公安等執法部門在違法燃放行為的發現、勸導、報告、查處等方面的責任分工,確保形成執法合力。
除此之外,有些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還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建議,如:為充分發揮信息公示、信用約束的作用,是否將第十一條改為“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通過適當途徑向社會公示”;針對有些司法場所周邊燃放爆竹較為常見的情況,是否將第十二條中的“黨政機關駐地”改為“國家機關駐地”;為便於市民執行重污染天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是否將第十三條中的“重污染天氣”改為“空氣重污染預警”,並進一步明確空氣重污染預警信息以及禁止燃放提示信息的發布渠道等。委員會認為以上意見具有合理性,建議研究採納。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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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一被稱為上海“史上最嚴”的管理條例首次明確,上海外環線以內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條例》還規定,在外環線以外區域的國家機關駐地、文保單位、商場、集貿市場、醫療機構等場所,亦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對非法儲存煙花爆竹違法行為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條例》還增設了“重污染天氣期間,上海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並鼓勵移風易俗,倡導使用電子鞭炮、禮花筒燈等安全、環保替代產品。
連日來,上海警方嚴查嚴處非法儲存燃放煙花爆竹行為。截至目前,已查處非法儲存燃放煙花爆竹行為6起,行政處罰6名違法行為人,及時發現並勸阻非法燃放行為29起。1月4日,寶山公安分局聯合消防總隊,查處4處煙花爆竹存儲窩點。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儲存危險物品罪已被寶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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