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強藥品使用信息系統規範管理規定

《上海市加強藥品使用信息系統規範管理規定》是上海市制定的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索取號:AB81040002017010 
  • 發布時間:2017-9-13
  • 檔案編號:滬衛計規〔2017〕014號
  • 發布機構:上海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上海市加強藥品使用信息系統規範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落實本市藥品回扣整治工作,消除涉藥信息系統使用管理中的隱患,增強風險防範能力,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根據《關於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統方管理的規定》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第三方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章 具體措施
第三條(崗位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系統的使用制度,確定藥品(耗材)統計、批量查詢工作的關鍵崗位和工作人員,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條(使用許可權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對信息系統藥品(耗材)的統計、批量查詢許可權應當嚴格管理,根據最小夠用原則按人進行授權和登記;應當審查信息系統用戶的許可權配置,關閉工作人員非工作崗位必須的操作許可權。
第五條(運維許可權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最小夠用原則審核信息系統設定的運維人員操作許可權,操作許可權應當與具體運維人員綁定;應當採用雙因素認證管理運維人員登錄系統。
第六條(痕跡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套用“防統方”軟體(含自行開發),不斷完善軟體功能。應當保留藥品(耗材)統計和批量查詢操作的痕跡、信息系統運維操作的痕跡,建立操作日誌並至少保留一年,定期開展日誌分析,及時發現和處置異常情況。
第七條(網路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涉藥信息系統的網路(有線、無線)接入管理,建立允許接入設備白名單,記錄終端接入日誌,採取有效手段阻止和提示非法接入。
第八條(監控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涉藥信息系統統計(批量查詢)等關鍵崗位的工作點位配置視頻監控設備,監控數據至少保存一個月。
第九條(保密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與藥品(耗材)統計、批量查詢崗位的工作人員、信息系統的開發和運維單位及其運維人員簽訂保密協定。
第十條(數據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有關藥品(耗材)統計、批量查詢的數據移交、數據保管與數據銷毀等制度。
第十一條(數據服務)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信息系統功能,信息系統運行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開展處方點評、開展用藥量和用藥金額“雙排序、雙公示”、開展“約談”等工作的需要,組織開展數據抽樣和數據提取服務。
第十二條(機構用藥監控)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利用信息系統建立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的監控機制,重點監測抗生素、輔助用藥、營養性藥品、自費高價藥,信息系統運行管理部門應當為加強藥品使用管理提供數據支撐。
第十三條(行業藥品監控)
市衛生計生委應當加強藥品數據共享,監測本市重點藥品使用情況,規範藥品合理使用。
第十四條(數據質量)
市衛生計生委應當推進實施《上海市衛生資源與醫療服務調查制度》(2017版),提高數據質量,提升統計分析和預警的能力和質量。
第十五條(電子簽名)
市衛生計生委應當逐步推進電子簽名在醫療服務過程中的套用探索,增強精細化監管能力。
第三章 層級責任
第十六條(主體責任)
醫療衛生機構對貫徹落實本規定負主體責任,負責在本單位貫徹實施本規定。醫療衛生機構主要負責人為本機構統方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七條(管理責任)
醫療衛生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對貫徹實施本規定負管理責任,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責任部門和工作職責,組織所轄所屬醫療衛生機構實施本規定並開展工作督查。
第十八條(監管責任)
市衛生計生委對貫徹實施本規定負監管責任,應當組織開展全市實施推進工作,組織開展層級責任落實情況督查,總結和通報實施情況。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對醫療衛生機構的處理)
對違反本規定的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約談、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降低機構等次等處理。
第二十條(對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的處理)
對違反本規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醫療衛生機構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給予當事人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第三方服務單位及工作人員處理)
對違反本規定的信息系統開發運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相關法規和契約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有效期)
本規定自2017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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