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勞動服務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勞動服務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2-01-30  
  • 生效日期:1982-01-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正文,

簡介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正文

關於本市勞動服務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1982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廣開門路,搞活經濟,解決城鎮就業問題的若干決定》(中發[1981]42號)和市委批轉《市勞動就業工作會議紀要》(滬委[1980]52號)精神,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市、區勞動服務公司是在同級勞動行政部門領導下的事業單位,街道勞動服務所是街道辦事處領導下的事業單位。他們所屬的勞動服務和生產服務單位是集體所有制性質的經濟組織。
第二條勞動服務公司和勞動服務所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在國家統籌規劃和指導下,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方針,採取行政管理和經濟手段相結合的辦法,組織城鎮待業青年,開闢生產、服務門路,並進行職業培訓,創造就業條件。
第三條市勞動服務公司由市勞動局領導,內部與市勞動局的社會勞動力管理處是一個機構。公司經理由市勞動局副局長兼任。為了適應工作的需要,經市勞動局審定,可以吸收一些集體編制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區勞動服務公司由區勞動局領導,在業務上接受市勞動服務公司的領導。公司經理由區勞動副局長兼任。除配備一定機關幹部外,還可以吸收一些集體編制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街道勞動服務所由街道辦事處領導,在業務上接受區勞動服務公司的領導。所長由街道勞動調配站站長兼任。勞動服務所與勞動調配站對外兩塊牌子,內部一套工作班子。除勞動調配站原有機關幹部外,還可吸收一些集體編制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區勞動服務公司和街道勞動服務所的機關幹部,不改變原來的編制和工資福利待遇。集體編制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區勞動局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統一列入區勞動服務公司編制,享受區屬集體單位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所需經費從區勞動服務公司的管理費中開支。
第七條市勞動服務公司的職責任務是:
(一)研究制訂有關勞動服務公司的規章制度;
(二)根據社會需要,進行調查研究,廣開就業門路;
(三)疏通物資渠道,審核編報統配物資供應計畫;
(四)對區勞動服務公司進行業務領導。
第八條區勞動服務公司的職責任務是:
(一)掌握全區待業人員情況,加強管理教育;
(二)廣開就業門路,組織就業訓練;
(三)加強對直屬單位的領導管理;
(四)辦理臨時工調配手續;
(五)領導街道勞動服務所的業務工作。
第九條街道勞動服務所的職責任務是:
(一)對本街道待業人員進行登記,按人立卡建檔,掌握變動情況,做好統計報表;
(二)會同有關部門,發動和幫助待業人員舉辦各種類型的合作社(組)或從事個體勞動;
(三)直接組織待業人員參加各種勞動服務、生產服務和家庭手工業;
(四)按規定手續做好臨時工調配工作;
(五)組織待業青年進行技藝培訓,參加勞動鍛鍊;
(六)會同共青團等有關組織,加強對待業青年的管理教育。
第十條各級勞動服務公司要根據各方面的需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因人制宜地組織待業人員參加各種勞動,主要為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提供勞動服務;發展家庭手工業,著重為外貿出口服務;有條件的也可以組織勞動密集的生產加工,為工廠企業服務。各種勞動服務和生產服務組織,應以擴大勞動就業和適應社會需要為主要目的,既要注意經濟效果,又不單純追求利潤。要端正經營作風,提高服務質量,改善服務態度,保持和發揚機動靈活、服務周到的特點,努力適應各方面的需要。
第十一條各區勞動服務公司直接領導的專業服務隊,對現有固定職工,要加強技術訓練,力求建設好精幹的基本隊伍。今後要根據客觀需要,積極發展各種專業服務隊,進一步擴大業務範圍,但一般不要增加固定職工,所需勞動力可以用臨時工補充,也可以另行建立自願組合、獨立核算、按勞分配、民主管理的集體經濟組織,使隊伍能大能小,人員能進能出。擴大或新建專業服務隊需要吸收的人員,先要經過培訓,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積極發展家庭手工業,著重為待業女青年和待業青年中的殘廢人員創造就業機會。各區勞動服務公司和街道勞動服務所都要有專人負責,把發展家庭手工業作為廣開就業門路的重要工作來抓。要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家庭手工業隊伍的鞏固和發展。
第十三條組織待業人員進工廠企業勞動,不論臨時工、勞動服務或勞動鍛鍊,統一由街道勞動服務所辦理介紹手續,並按規定向用工單位收取管理費。
第十四條對於新辦的各種勞動服務和生活服務單位,都要按照“扶而不包,管而不死,活而不亂”的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民眾自辦,民主管理;按勞分配,多勞多得。防止和克服包辦代替、管得過死、平均主義、“吃大鍋飯”的做法。對於區勞動服務公司直屬的專業服務隊等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按照上述原則,逐步進行整頓和改革。
新辦的各種勞動服務和生產服務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經濟條件,提取一定的保險基金,逐步試行社會保險制度。
第十五條對於適合做臨時工和從事勞動服務的待業人員,要組織起來,有計畫地統籌調配,儘可能使他們經常從事各種臨時工作,以保持其收入的相對穩定。對於其他待業青年,可按街道、里弄組織起來,採取各種方式,學習政治和科學文化知識,開展文娛體育活動,並組織他們參加社會公益勞動或有報酬的勞動鍛鍊,幫助他們提高思想覺悟、文化水平和勞動技能。
第十六條各級勞動服務公司要組織待業青年進行就業訓練,創造就業條件,逐步做到使一切需要進行培訓的待業人員經過培訓後再就業。要貫徹“三結合”就業方針和廣開就業門路的要求,為發展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組織各種勞動服務和家庭手工業,有計畫有目的地積極培訓人才。培訓的專業要從實際需要出發,力求學以致用。培訓的形式要靈活多樣,可以由各級勞動服務公司自行舉辦職業學校或訓練班,或者委託企事業單位以半工半讀的形式培訓,也可以組織有技術專長的退休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帶徒傳藝。學制可長可短,規模可大可小。實行公開招生,擇優錄取,酌收學費,不統包畢業分配。
第十七條各個勞動服務和生產服務單位,在收益分配上要兼顧國家、集體和勞動者個人三者利益。要按規定向國家納稅,向所屬區勞動服務公司或街道勞動服務所繳付管理費;要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前提下實行利潤留成;要把個人的經濟利益與集體經營的好壞密切結合起來,與勞動成果直接掛起鉤來。
第十八條勞動服務公司的各級組織,要貫徹自力更生,因陋就簡的精神,反對浪費,厲行節約,堅持勤儉辦事。各項經費要嚴格規定使用範圍,任何單位不得藉故平調。要健全財務制度,規定審批許可權,定期公布帳目,實行民眾監督。
第十九條組織勞動服務和生產服務必需和可能解決的統配物資,由區勞動服務公司編制計畫,經市勞動服務公司審核匯總,報請物資部門列入計畫供應。不屬於計畫供應的物資,可以自行採購。
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可按同類型企業標準,向有關部門申請列入計畫供應。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試行。郊縣建立勞動服務公司,可以參照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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