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規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1992年5月18日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92-05-18
- 生效時間:1992-06-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公司作為其他經濟組織的有限責任股東時,持有其他經濟組織的股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經國家批准的以投資為專項業務的公司,可不受此限。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自行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招募而設立公司。
設立有外商投資的公司,一般應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
以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低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經特別許可,公司的發起人可僅為一個註冊地在本市的企業法人。
前款發起人為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合營各方應就公司設立後各自的權利、義務達成協定。
股金總額為公司每一股份金額與股份總數的乘積。
(一)發起人向其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設立公司的申請書,並附送發起人協定、發起人的註冊證件和資信證明、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檔案;
(二)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發起人應將公司章程連同本款一項所列檔案報送公司審批機構審批;現有資產作價入股的,還應提交資產評估報告和資產評估確認證書。
設立有外商投資的公司,發起人在向公司審批機構報送公司章程及有關檔案以前,應徵得主管外商投資的機關的同意。
(一)設立公司的原由;
(二)擬定的公司名稱;
(三)設立公司的方案;
(四)公司的宗旨及經營範圍;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發起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國籍、住所、職務;
(二)公司的宗旨及經營範圍;
(三)股份總額、股份類別、每股金額、招募股份的對象及方式;
(四)發起人認繳股份的數額、形式及期限;
(五)設立公司的費用預算;
(六)與設立公司有關的其他事宜;
(七)簽訂協定的地址、日期,發起人的簽名、蓋章。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公司的宗旨、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三)公司的設立方式;
(四)公司的註冊資本、股份總額、股份類別和每股金額;
(五)股東的權利、義務,股東大會或者股東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股東大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六)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的設定、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式和職權;
(八)公司的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九)公司的稅後利潤分配(包括股息、紅利分配)原則;
(十)違反章程的責任;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式;
(十二)公司的終止和清算辦法及程式;
(十三)公司的公告辦法;
(十四)發起人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十五)訂立章程的日期,發起人的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相牴觸。
設立有外商投資的公司,發起人應於批准設立公司後十日內,向主管外商投資的機關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於領取批准證書後三十日內申請辦理公司籌建登記。
(一)聽取、審查發起人關於公司籌建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發起人擬訂的公司章程;
(三)選舉產生公司的首任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四)決定與設立公司有關的其他事項。
前款各項議程,須由創立大會的決議通過。
創立大會作出決議,應有代表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認股人出席,並由出席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認股人表決權的同意方可通過。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審批機構批准設立的檔案;
(三)公司章程;
(四)創立大會會議記錄;
(五)驗資證明;
(六)其他必要的檔案。
採取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公司的,除報送前款各項所列檔案外,還應提交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向社會公開招募股份的檔案。
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公司即告成立。
(一)公司發行的股份未能認足或已認而未能繳足時,負認繳股金的連帶責任;
(二)公司如未能成立,對認股人負返還股金及法定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公司如未能成立,對因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賠償的連帶責任;
(四)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而致使公司受到損害的,對公司負賠償的連帶責任。
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所折股份,其金額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前款情形中屬於以國有資產作價認股的,須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辦理資產評估、驗證、確認手續。
普通股的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公司對普通股分配紅利。紅利根據公司的盈利確定。
優先股的股東無表決權。公司對優先股支付股息。股息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息率支付。
同類股份中每一股份的權利相等。
(一)發行股票的公司的名稱;
(二)公司設立登記的文號及日期;
(三)股份類別和股票種類;
(四)公司的註冊資本額、每股金額、股票面額;
(五)本次發行的股份數;
(六)股東姓名或名稱;
(七)股票號碼;
(八)發行日期;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公開發行的股票,還應加具證券主管機關批准招募股份的文號及日期。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後生效。
股票可以贈予、繼承和抵押。
公司增資可以由公積金轉增,或者由原股東認購股份,或者以應分配的股息、紅利增發股份,也可以向社會公開招募股份。
公司增資須由董事會提出方案,經股東大會的決議通過,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公司審批機構批准後,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增發股票手續。
(一)經營狀況良好,有穩定的盈利記錄;
(二)預期收益可達同行業平均利潤率之上;
(三)投資項目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產業政策。
減資可以分別或者同時採用減少股份數額和減少每股金額的方法。
(一)召集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二)編制財產目錄;
(三)將減資的決議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通知或者公告各債權人,自通知或者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債權人可提出異議;
(四)對於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公司應於減資前清償債務或者提供償債擔保,不得以減資對抗債權人;
(五)減資申請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送公司審批機構批准;
(六)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減資手續;
(七)向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手續。減資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國家作為公司的股東,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部門和機構代為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各項權利。
法人作為公司的股東,以其依法可支配和國家允許用於經營的資產投資入股為限。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或者個人,也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
(一)出席或者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二)依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帳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並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按其股份領取股息、紅利;
(五)公司終止後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前款第一項的規定不適用於優先股的股東。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股份繳納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承擔公司的虧損及債務;
(四)維護公司的合法利益;
(五)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股東年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集。
召集股東年會,應於二十日前通知或者通告股東;召集股東臨時會,應於十日前通知或者通告股東。
通知或者通告應當載明召集事由。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有代表股份總數半數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由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股東表決權的同意方可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有代表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權的同意方可通過。
(一)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年度預算、決算報告;
(三)董事會提出的股息、紅利分配方案以及彌補虧損方案;
(四)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可以由普通決議通過的事項。
(一)簽訂、變更或者終止關於出租、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公司的部分財產的契約;
(二)轉讓公司的部分財產;
(三)兼併其他企業;
(四)公司增、減資本和發行公司債;
(五)公司合併、分立、終止和清算;
(六)對公司章程作重要修改;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需要由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時,優先股的股份數不計入已發行股份總額。
董事會由董事組成,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對企業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負有主要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自原有企業被註銷登記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三)刑滿釋放、假釋或者緩刑考驗期滿以及解除勞教人員,自刑滿釋放、考驗期滿或者解除勞教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四)其他由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擔任或者不適宜擔任企業領導職務者。
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證券業從業人員,非經派遣不得兼任董事。
國家及法人作為股東所委派的代表,因擔任董事職務而獲取的報酬,按委派部門或者單位的規定處理。
(一)決定召開股東大會會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審定公司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畫;
(四)擬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擬訂股息、紅利分配方案以及彌補虧損方案;
(六)擬訂公司增、減資本和發行公司債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發行股票方案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方案;
(八)擬訂公司合併、分立、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九)任免經理、財務主管人員,並根據經理提名任免副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除本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外,均應由董事會決定或者董事會授權決定。
董事應依照董事會會議記錄承擔決策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本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致使公司遭受損害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以個人財產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曾表示異議的董事,可免除責任。
凡國家或者法人作為股東而實際控股的公司,董事長由代表國家或者法人的部門或者機構提名,經董事會選舉產生。
遇有緊急事項時,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對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四)簽署公司股票和其他重要檔案;
(五)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時,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但此項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
凡國家或者法人作為股東而實際控股的公司,經理由代表國家或者法人的部門或者機構提名,經董事會任免。
經理一般不得由董事長兼任。
(一)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全面負責公司的日常行政、業務、財務管理工作;
(三)擬定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畫和稅後利潤分配方案;
(四)任免和調配公司管理人員;
(五)決定對公司職工的錄用、獎懲和辭退;
(六)代表公司對外處理重要業務;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
監事會向股東大會以及職工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應為公司職工擔任,由職工大會選舉產生和罷免;其餘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和罷免。
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經理及公司其他職務。
(一)列席董事會會議,監察董事和經理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二)隨時了解、調查公司業務狀況,要求董事會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三)檢查公司財務、資產狀況,查閱帳簿和會計資料;
(四)核查董事會為提交股東大會而製作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
(五)建議召集或者在必要時召集股東臨時會;
(六)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與公司的利益有牴觸時,代表公司與董事和經理交涉,或者對董事和經理提起訴訟。
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應按規定公布各項報表和檔案。
本條第一、二款所列各項報表和檔案,須經中國的註冊會計師驗證。
(一)提取公積金;
(二)提取公益金;
(三)支付優先股股息;
(四)支付普通股紅利。
股息、紅利不得在成本中列支。
法定公積金包括:
(一)盈餘公積金,按盈餘的百分之十提取,但當其已達註冊資本總額時可不再提取;
(二)資本公積金,由下列資產構成:
1、股票超過面額發行所得的溢價額;
2、接受贈與的所得;
3、其他應列入資本公積金的款項。
任意公積金可按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從盈餘中另外提取。
(一)彌補虧損。公司彌補虧損時,應先使用其盈餘公積金,仍有不足時,方可以其資本公積金補充。
(二)轉增資本。公司可以經股東大會決議,將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時,以該項公積金超過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為限。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用途。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時,公司的債權人有權要求賠償因此所受的損害。
國家作為公司的股東,其股息、紅利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收取,並解繳國庫。
以增發股份的方式分配股息、紅利的,應按本規定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經股東大會通過。
吸收合併,是指公司接納一個或者數個其他公司(企業)加入,加入方解散,接納方存續。
新設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企業)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原有各公司(企業)解散。
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對公司合併提出異議的,公司應當清償債務或者提供償債擔保。
(一)合併各方的名稱、住所;
(二)合併後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的名稱、住所;
(三)合併各方的資產狀況;
(四)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處理辦法;
(五)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股份的總額、類別和數量;
(六)合併的具體日期;
(七)合併各方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因合併而解散的公司(企業)不得隱匿債權、債務。
(一)合併申請書;
(二)公司審批機構的批准檔案;
(三)股東大會同意合併的決議;
(四)合併協定;
(五)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的章程;
(六)證券主管機關同意發行股票或者變更股票的檔案;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
公司在完成前款手續後應進行公告。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資產另設一個新的公司(企業),原公司存續。
新設分立,是指公司將其全部資產分別歸入兩個以上的新設公司(企業),原公司解散。
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對公司分立提出異議的,公司應當清償債務或者提供償債擔保。
(一)原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分立後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的名稱、住所;
(三)原公司的資產狀況;
(四)分立後債權、債務的處理辦法;
(五)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股份的總額、類別和數量;
(六)分立的具體日期;
(七)分立各方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一)分立申請書;
(二)公司審批機構的批准檔案;
(三)股東大會同意分立的決議;
(四)分立協定;
(五)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的章程;
(六)證券主管機關同意發行股票或者變更股票的檔案;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
公司在完成前款手續後應進行公告。
(一)更改公司名稱;
(二)更改、擴大或者縮小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增加或者減少公司發行的任何類別股份的總量;
(四)更改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類別,以及更改全部或者任何部分的優先權;
(五)增設新的股份類別;
(六)增設或者取消可轉換證券;
(七)改變股票面額;
(八)其他公司章程條款的變更。
(一)由董事會擬訂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二)由股東大會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三)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送公司審批機構審批;
(四)將經批准的公司章程報送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有外商投資的公司,在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報送公司審批機構以前,應徵得主管外商投資的機關的同意。
修改公司章程,如變更名稱、住所、經營範圍及註冊資本等事項的,應向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修改公司章程,如變更名稱、住所、經營範圍及註冊資本等事項的,應予以公告。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
(二)公司據以設立的宗旨業已完成,或無法實現;
(三)股東大會決定解散公司;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五)宣告破產。
公司應於終止公告發布之後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
清算組織應當有債權人代表參加。
債權人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的,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債權人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二)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三)追收公司債權;
(四)結繳納稅事宜;
(五)償還公司債務,遣散公司從業人員;
(六)處分公司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進行民事訴訟活動。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式後,清算組織應向人民法院移交清算事務。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和法律、法規規定應予繳納的稅款附加、基金等;
(三)其他債務。
(一)對優先股的股東按所持股票面額償還股金;如不能足額償還的,按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
(二)對普通股的股東按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
公司審批機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