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停止受理申辦藍印戶口的通知

自2002年4月1日起,停止受理申辦本市藍印戶口,並妥善處理有關遺留問題(具體事項的處理辦法附後),請各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本市對外來常住人口的藍印戶口政策自1994年2月起試行,1998年,市政府決定對《上海市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進行修改,並頒布實施。近三年來,藍印戶口政策為我市繁榮房地產市場以及招商引資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本市經濟、社會的發展,現行藍印戶口的申辦條件和申辦人員數量已與我市控制常住人口總量的要求不相適應。現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停止受理申辦本市藍印戶口,並妥善處理有關遺留問題(具體事項的處理辦法附後),請各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關於本市停止受理申辦藍印戶口後有關具體事項的處理辦法

為了妥善處理本市停止受理申辦藍印戶口後的有關具體事項,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停止受理申辦藍印戶口的通知》的精神,對已持有本市藍印戶口和2002年4月1日之前符合申辦條件的對象,按照本辦法繼續受理。具體辦法如下:
1、對於已批准的藍印戶口,仍根據《暫行規定》,按總量指標和先後順序辦理常住戶口;對於2002年4月1日之前公安部門已受理,且符合《暫行規定》的申辦人員,仍按《暫行規定》執行,包括以後轉辦常住戶口。
2、對於投資類、聘用類申辦藍印戶口者,在2002年4月1日前符合《暫行規定》的,可以自2002年4月1日起一個月內向所在地的公安分、縣局提出辦理藍印戶口的申請;對於投資類已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藍印戶口指標的,可以自2002年4月1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在地的公安分、縣局提出辦理藍印戶口的申請。
3、對於購房類申辦藍印戶口者,在2002年4月1日前符合《暫行規定》的,可以根據下列情況,在規定期限內向購房所在地的公安分、縣局辦理相應手續。
(1)已取得產權證和《購買商品住宅達到申報藍印戶口標準確認表》的,可以自2002年4月1日起一個月內向購房所在地的公安分局、縣局提出辦理藍印戶口的申請。
(2)自2002年4月1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本市各房產公司須將2002年4月1日前已簽訂的商品住宅預售或出售契約,登記造冊報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匯總後報市房地資源局、公安局備案。對2002年4月1日之前已符合《暫行規定》申辦條件的購房者,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購房所在地的公安分、縣局提出辦理藍印戶口的申請。
(3)在奉賢區洪廟鎮購房,並且在2002年4月1日前已取得藍印戶口,在其藍印戶口已轉為常住戶口後,可以繼續按有關規定為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提出辦理藍印戶口的申請。
4、非本市居民為了辦理藍印戶口而購買商品住宅,在2002年4月1日前已預訂但未簽定預售或出售契約的,公安分、縣局不再受理辦理藍印戶口的申請。購房人可因此要求終止購房預定協定,相關房地產公司應予同意並全額退還預定款。
5、經公安部門受理符合申辦藍印戶口條件的人員,因受年度指標限制,未能登記本市藍印戶口的,公安部門將採取順延的辦法,依次辦理。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內,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相應手續的,公安部門不再受理申辦藍印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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