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購買商品房申辦藍印戶口暫行規定

廣州市購買商品房申辦藍印戶口暫行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第2號令。

基本介紹

條款,注意事項,

條款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求,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加強戶籍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藍印戶口,是指具備本規定條件的人員,在本市指定的範圍內購買合法商品住宅房屋居住,經本市公安機關批准登記的、在一定期限內有效的藍印戶籍關係,並在規定年限內經公安戶口登記機關考核,符合本規定的條件可轉為廣州市常住城鎮居民戶口的一種戶籍管理形式。
第三條 本市公安機關是藍印戶口的行政主管部門。本市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取得藍印戶口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僅適用於白雲、芳村、黃埔、海珠、天河五個行政區。
第五條 凡在本市下列地區購買合法商品房屋居住者,購買建築面積5O至74平方米、75至99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以上的可分別申辦1、2、3人入本市藍印戶口,並按以下標準交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
(一)凡在白雲區竹料、良田、鐘落潭、九佛、蘿崗、神山、雅瑤鎮,黃埔區南崗、長洲鎮和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區範圍內購房入戶者,每人須一次性交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人民幣2萬元。
(二)凡在白雲區江高、蚌湖、人和、太和、龍歸、石井、岡和鎮,黃埔區大沙鎮,芳村區東墩鎮和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區範圍內購房八戶者,每人須一次性交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人民幣3萬元。
(三)凡在白雲區三元里、礦泉、松洲、同德、景泰街、新市鎮,黃埔區紅山、黃埔、魚珠街,芳村區衝口、茶溶、鶴洞、花地、石圍塘街,海珠區新港鎮,天河區東圃鎮及柯木望、漁沙坦、龍洞地段購房入戶者,每人須一次性交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人民幣4萬元。
第六條 凡符合本規定條件申請藍印戶口的人員,須向購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入戶申請,逐級報市公安局批准,具體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申請本市藍印戶口人員,需向公安機關出示原籍派出所戶籍證明、身份證、原籍戶口所在地街、鎮一級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以及本市國土局房管局核發的《房地產證》或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經鑑證的購買房屋契約書(須註明購房地址、門牌號碼)、購房發票和購房者身份證明等材料。申請人經批准登記藍印戶口後,由公安機關發給《廣州市藍印戶口登記簿》及有關證件,納入常住戶口管理,並作專項人口統計。但不需在原居住地辦理戶口、糧食供應遷出手續,也不需在廣州市申換、補領居民身份證。
第七條 經市公安機關批准可辦理廣州市藍印戶口的人員,在接到批准通知書辦理入戶前,應先到市公安局領取《廣州市市區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專用繳款書》,到指定銀行交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
第八條 廣州市藍印戶口納入市人口計畫,由市計畫部門下達專項指標,並根據計畫統一印製《廣州市藍印戶口指標卡》。
第九條 經批准取得廣州市藍印戶口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入托、入園、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教育、計畫生育、醫療衛生、就業、申領營業執照等方面享受當地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人員同等待遇。
(二)持有廣州市藍印戶口的婦女在持藍印戶口期間所生的獨生子女,在其母原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後,可隨母落戶申請辦理藍印戶口登記,並減半交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
(三)廣州市藍印戶口的時限為7年。如無違法犯罪被勞動教養或判處刑罰、違反計畫生育政策規定,滿7年後,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市公安機關批准,轉為廣州市常住城鎮居民戶口。
(四)凡因違法犯罪被勞動教養或判處刑罰、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一律註銷其藍印戶口。被註銷藍印戶口或自願放棄轉為廣州市常住城鎮居民戶口的人員,其交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不予退還。
第十條 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全部存入“廣州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調節資金”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城市基礎設施、社會事業建設及解決廣州市藍印戶口人員有關待遇所需的費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市計畫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從1998年2月1日起生效。市政府穩府函[1994]195號檔案同時廢止。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注意事項

這個條款是購買商品房申辦藍印戶口的暫行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第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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