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背景
關於加快上海創業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
創業投資是指向具有高成長潛力的未上市創業企業,特別是中小微創新型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並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權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一種股權投資行為。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加快推進上海“創新驅動發展、經濟轉型升級”戰略,努力提升上海創業投資的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的實施意見》和國家有關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檔案精神,現就加快上海創業投資發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檔案內容
一、充分認識加快上海創業投資發展的重要意義
促進創業投資加快發展,是全面深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努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一項關鍵措施,是擴大直接融資規模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有效途徑,也是促進產業升級和新興產業領域中小微企業健康成長的重要舉措。作為新興產業,創業投資行業屬於一種高端服務業,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引擎,是緩解企業創業難、融資難、發展難的重要手段,是對現有金融體系的有效補充和完善。促進創業投資加快發展,是
上海在新的歷史時期,加快“四個中心”建設,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經濟轉型升級”戰略的客觀需要。
二、明確加快上海創業投資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以推進上海創新型城市建設,促進創新、創業、創造為目標,為上海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經濟轉型升級”戰略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按照“政府引導、社會為主、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的基本原則,統籌和集聚全市各部門、各區縣力量促進創業投資發展。
(三)目標任務。將上海打造為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創業投資中心,爭取到2017年,基本實現“五個一”,即吸引培育一支國內外知名的創業投資管理隊伍(1000人);集聚打造一批業界有影響力的品牌創業投資企業(100家);引導帶動一批創業投資資本(新增1000億元);投資培育一批新興產業細分行業的領頭羊企業(1000家);打造一個享譽海內外的創業投資集聚高地。
三、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帶動各類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
(一)建立健全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持續投入機制。改革政府投入方式,更好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帶動各方資金特別是商業資金用於創業投資。市財政連續三年每年新增安排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10億元,專項用於補充上海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市引導基金”),積極探索建立財政、國資收益和社會資金多渠道並舉的滾動投入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區縣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市場化手段,吸引形成創業投資資本,並委託專業化管理團隊進行管理。(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會同有關部門、區縣政府落實)
(二)吸引境外專業機構組建人民幣創業投資基金。探索在有效監管的前提下,開展境外機構投資人參股人民幣基金一次性結售匯試點,打通境外創業投資參股人民幣創業投資企業的結匯通道;進一步簡化外資參股人民幣創業投資企業相關行政審批流程。(市商務委、市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委、外匯局上海市分局等有關部門落實)
(三)鼓勵國有產業集團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鼓勵國有資金積極參與創業投資活動,建立健全適應創業投資行業特點的國資管理和考核辦法。鼓勵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內部實施有效的管理人員約束激勵機制,將投資效益與管理人員的約束激勵相結合。探索實施國有控股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項目評估管理改革試點,試點企業投資項目可採取估值報告方式,資產評估報告或估值報告可實行事後備案;對已投資項目不再參與增減資的,可採用內部估值方式;在投資時已約定退出價格的,可按約定價格退出,不再進行評估。鼓勵國有創業投資企業探索創新混合所有制模式。(市國資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落實)
(四)加快推動天使投資發展。鼓勵社會各類資金參與天使投資,通過設立上海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共同設立機構化天使投資企業。經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天使投資企業,可參照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政府相應鼓勵政策。(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地稅局等有關部門落實)
(五)鼓勵重點產業領域併購。結合本市重點發展的產業領域轉型升級的實際需求,鼓勵本市各產業集團積極開展境內外產業併購投資,適時組建主要開展積體電路、生物醫藥等重點領域產業併購整合的創業投資企業。不斷完善併購涉及的外匯、融資和產業等相關配套政策。(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國資委、市商務委會同有關部門落實)
(六)豐富創業投資企業募集資金渠道。鼓勵和支持運作規範的創業投資企業,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框架範圍內,創新各類募集手段,通過上市募集、發行企業債券、發行資金信託和募集保險資金等方式,拓展融資渠道,形成市場化、多元化的資金來源。(市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委會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證監局、上海保監局等有關部門落實)
四、聚焦培育新興產業,加大創業投資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強產學研用相結合培育優質項目源。充分利用上海高校、科研院所和產業集團的優勢資源,大力加強高校、科研機構和產業集團與創業投資企業的聯動合作,努力培育優秀創業企業。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培育的本市新興產業領域創業企業所提供的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鼓勵各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積極推廣套用,並探索建立對新產品、新服務使用的行政免責機制。(市科委、市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落實)
(二)建立創業投資與政府專項對接機制。探索建立由具備資質和良好信用記錄的創業投資企業,向各部門保薦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機制;鼓勵創業投資企業積極投資本市新產業、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進一步統籌形成本市產業發展部門聯動機制,引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已獲得政府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項目對接和服務。(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商務委等有關部門落實)
(三)探索建立早期創投獎勵和風險補償機制。試點開展創業投資獎勵機制,對市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企業,投資本市重點支持領域早期創業企業的,投資獲利退出時,通過市引導基金投資收益,安排一定比例的投資獎勵。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本市範圍內的早期科技型創業企業,通過財政性資金,給予創業投資管理機構一定成本補助,在投資損失確認後,可按損失額的一定比例,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風險救助。(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科委、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落實)
(四)打造上海創業投資基金和孵化器集聚區。結合本市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布局,探索在條件成熟的地區積極建設上海創業投資基金集聚區,讓投資人、創業團隊、基金管理人形成規模集聚效應,並通過市引導基金運作,積極鼓勵基金加基地、孵化加投資等各類創新型基金運作模式,努力提高新興企業孵化培育效率。鼓勵有條件的區縣政府為孵化器和創業投資基金集聚區制定相應的支持政策。(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區縣政府落實)
五、不斷完善創業投資管理和服務體系
(一)加強對創業投資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發揮市引導基金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領導和協調推進作用,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金融辦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證監局、外匯局上海市分局等部門,協調推進創業投資發展中的重大政策問題。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自身職能,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各項創業投資發展配套政策。(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門推進落實)
(二)做好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工作。對符合國家十部委制定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可按相關規定,向市發展改革委申請備案。經過備案並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享受國家和本市各級政府相關支持政策,並接受備案管理部門的監督。(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落實)
(三)加強創業投資行業自律和協會建設。充分發揮上海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行業管理相關工作,積極為創業投資企業和會員單位提供高質量服務,深入研究創業投資行業發展中需要解決的有關問題,努力促進上海創業投資行業健康發展。鼓勵具備條件的區縣設立創業投資行業協會。(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區縣政府推進落實)
(四)健全創業投資中介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中介服務機構在法律、財務、諮詢、評估、擔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務機構為創業投資企業提供技術經紀、信息服務、市場預測、項目評估、財務及法律諮詢等服務,逐步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發展所需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市金融辦、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落實)
(五)加強創業投資與金融機構、市場的聯動。充分利用上海金融機構和市場集聚的優勢,大力推動創業投資企業與銀行、證券、保險和網際網路金融等機構間的業務交流和合作,積極推動投貸聯動、投保聯動等多種創新模式,鼓勵和支持相關科技金融產品創新,加大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小微企業金融支持力度。在大力推動新三板、創業板等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的基礎上,積極鼓勵產業資本投資併購,推動本市有條件的大型產業集團與創業投資基金對接,打通創新成果產業化、規模化的鏈條。(市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落實)
(六)加快創業投資人才隊伍引進和培養。制定實施創業投資人才專項工作計畫,加大創業投資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力度。進一步加強本市創業投資管理和從業人員與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對熟悉資本運作、擁有行業背景、精通現代管理、投身於上海創業投資行業的人才給予適當獎勵。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創業投資人才的服務,並提供居住、子女教育、醫療和出入境管理等便利服務。通過在上海有條件的高等院校開設創業投資專業課程,以及與國外知名院校合作辦學等多種形式,加強人才隊伍的培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落實)
本意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