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風險的結構控制研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市公司風險的結構控制研究
  • 論文作者:王建平
  • 導師:廖君沛
  • 學科專業:政治經濟學
主要信息,中文摘要,

主要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學位授予時間
2007
關鍵字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企業管理 風險管理 證券市場
館藏號
F279.24
館藏目錄
2009\F279.24\157

中文摘要

我國證券市場的產生、發育和運行,與舊中國證券市場的產生、發育和運行背景,是完全不同的。當政治、經濟、法律和文化等外在因素,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產生、發育和運行的結構性變數時,上市公司風險釋放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論文中“上市公司風險的結構控制”的論點,是作者通過研究,具有一定創新意義的觀點。 作者認為,對於證券市場風險核心——上市公司風險的結構性問題的研究,是研究或者打開中國證券市場風險的重要鎖鑰。在論文中,作者立足於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把研究的視角和重心放在上市公司——這種以脫胎於國有企業為重要特徵的群體。 上市公司是證券市場的核心主體,因此,上市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機制的形成,對於證券市場風險的控制,非同小可。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機制的探討,從三個方面入手,即:首先是上市公司內部治理與風險控制之間的關係,其次是風險控制機制的關鍵因素,第三是內部風險控制機制的建立。 作者在進行研究時,沿著“上市公司結構風險的形成”、“上市公司風險的聚集與釋放”和“上市公司風險結構控制的改進”以及“證券市場風險法律結構控制”等思路,展開分析和研究的。證券市場風險的結構性的觀點,強調的是,在中國,證券市場的風險根源,主要來自上市公司尤其是國有上市公司內在的機制性缺陷,這種缺陷,是以社會誠信缺失為本質,而導致的企業行為普遍失范,即機制性企業行為失范現象。這裡,“結構性”含義本身,強調的就是:上市公司的素質與股份構成、董事構成、監事構成和經理結構等不適應上市公司的市場規範要求,是一個核心性內因。而這種內因的變化,因為結構性的原因,往往受到了非常大的制約。 本課題在研究的方法論上,採用結構主義方法為主,並將巨觀經濟理論與上市公司內在素質、內外規範資源的效用等分析相結合,以組織行為學理論、利益相關者理論為指導,從中國公司上市素質、質量——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機制、法律規範、法律責任作用等結構層面入手,分析和研究以下幾個主要問題,即上市公司結構風險的形成、上市公司風險聚集與釋放,以及上市公司風險結構控制的改進等。 論文主要內容: 上篇,上市公司結構風險的形成。 分第一章上市公司內部結構風險、第二章上市公司的外在結構性風險(一)——經濟、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結構因素帶來的風險和第三章上市公司的外在結構性風險(二)——監管風險。其中: 第一章上市公司的內部結構風險。 作者從上市公司組織結構的變革,公司上市狀態的組織結構性演化,股份與股東構成風險、董事構成與風險、監事構成與職能發揮的風險性和經理結構與上市公司風險等角度,對論點進行了分析。上市公司組織結構變革必然性,包括公司上市及其組織結構變革、引起上市公司組織結構變革的外部因素、引起上市公司組織結構變革的內部因素,公司上市狀態的組織結構性演化,即公司上市時的組織結構性急迫變更,已上市公司組織結構的核心基本上穩定不變和特別狀態下公司組織結構的改變,股份與股東構成風險,即從企業股到國家股、國有法人股、股份的非同股,因而不能同權、一股獨大的股東,並不是強股東、股東結構的風險性,董事會構成與風險,包括國有董事及董事會的產生、董事雙重身份關係的處理、董事會結構的嚴重缺陷、獨立董事不獨立的風險、經營董事介入與否,均是風險和董事行為的變異— —謀私與瀆職方面,進行分析,同時,對監事會的構成、職能發揮與風險,從監事會職能疲軟、獨立監事進入監事會的風險自控和監事會職權設立的法律缺陷等進行研究,而對經理結構與上市公司風險的關係,則從內部人控制與經理結構缺陷、經理人雙重行為的衝突性與一致性等,對經理人風險進行了分析。 第二章上市公司的外在結構性風險(一)——經濟、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結構因素帶來的風險。 作者認為,影響上市公司的經濟、政治結構性風險是,國有企業體制、國資管理的體制缺陷和政治體制缺陷導致的風險,而影響上市公司的文化結構性風險,則是“無知投機”風險、扭曲的財富觀、賤商文化和整個社會的誠信缺失,至於證券政策風險,則主要是發展證券市場的指導思想、證券市場發展與規範之間關係的處理、經營虧損的上市公司的對待和股權分置的政策選擇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問題。上市公司面臨的法律風險,作者認為是,執法不嚴與法律法規效力的銷蝕、法律被“遊戲”、我國證券立法的形式完善與法律基礎背離等問題。另外,影響上市公司治理的權責結構風險,即分權結構、分義結構中的風險因素,以及分責結構的風險要素強化等,作者都進行了分析和研究,這些分析是本章的重點。 第三章上市公司的外在結構性風險(二)——監管風險。 在我國,監管與監管體系的風險性,是證券市場監管與上市公司風險的形成和引發原因在於:證監會與證券交易所定位的偏差、證券業協會自律監管功能薄弱和證券監管法律資源不足等。而監管措施缺陷,對風險具有誘發性,主要是:監管措施不足與監管效果不佳,監管措施缺陷的風險誘發性和證券民事責任追究缺失對監管風險的放大。至於監管措施缺陷,則主要是:監管措施出台與證券市場指數的負相關關係、監管措施運用的風險誘發性的來源、監管措施運用負效應的背景——“證券市場黑化”、監管不當與風險放大,以及監管政策搖擺對監管效力的影響。還有,監管職能的錯位——抑市、托市與誤市,即“滅火式”的直接干預與燒火式的托市不靈,國有股減持政策出台的誤市,以及股權分置的改革與股改後監管依然存在風險,是需要特別關注的。 中篇,上市公司風險聚集與釋放。 本篇作者分兩章,對論點進行實證研究。作者通過四川兩個具有代表性的企業——國有上市公司四川長虹和民營四川長虹*ST托普的違法收益與違法行為導致悲劇的事例,分析了我國上市公司製造、聚集、強化和放大風險的個案原因,分析其產生的結構因素、風險防範的途徑,以及結構性控制的方法。 第四章上市公司風險的顯現化(一)——以四川長虹巨額壞帳處理為例。 作者認為,四川長虹由於個人極權控制或者絕對控制,才導致了違法行為偏好的形成。即影響四川長虹運作的內外部因素,是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與個人對上市公司的絕對控制、公司守法素質不夠與外部監管不力、行政干預對四川長虹經營決策的干擾,四川長虹作為“不聽話”的上市公司,其在法人股轉配違規上市流通、不設立獨立董事和委託理財等中的違法行為,才使得國際貿易中的違法與巨額壞帳的發生,也就是對美貿易中巨額應收帳款的發生,與四川長虹董事會與監事會不作為與傾銷行為招致的損害有關,也與四川長虹的虛假信息披露以及信息隱瞞的損害有關。事後,四川長虹對壞帳的不良影響,進行了積極的、有作為的消除,即通過變革體制與修改章程、具體的清理Apex公司應收帳款措施,以及股份結構的變革,方使得其惡劣負影響消除掉了。但是,四川長虹因為存在違法行為選擇的偏好,以及追逐違法收益的行為習慣,它能否有效防止再次發生類似事件,是無法準確預計的。 第五章上市公司風險的顯現化(二)——以*ST托普違法擔保及處置為例。 作者通過托普軟體對國有股份受讓與買殼藏疑的分析,認為長征工具機出讓國家股份是無奈的,但是,托普軟體收購行為中的業績摻水與虛假的整合,其結果是上市公司結構不變與殼資源的利用失效。在文中,作者詳細地分析了托普軟體的擔保行為風險,指出:托普軟體為什麼擔保,也是因為托普軟體違法收益的誘惑,於是,因為大量違法擔保而使公司風險的形態發生轉換,結果,巨額擔保導致訴訟“群”發,讓企業患上了訴訟“群”化的惡夢。即密集違法擔保向訴訟群化遷移、群化訴訟中的訴訟損失增加、重大案件對法律風險的放大、董事會與獨立董事在大量違法擔保事件中,竟然失去話語權和必須的聲音,顯然,這是托普軟體監事會化解公司行為風險不力的表現。 *ST托普“圈錢”行為的結局是,熱衷“圈錢”必然是空手道被證券市場的結構性規範所終結,托普軟體造系的痼疾與宿命,是任何人都無法改變的,*ST托普的退市已經成為定局,證明:民營上市公司並不必然是上市企業中的優秀代表。 下篇,上市公司風險結構控制的改進。 本篇作者分三章,主要探索上市公司風險的內部控制、外部控制的可能性,以及互相之間的協調,股權分置改革後不能完全控制上市公司風險的法律原因。 第六章上市公司風險的內部控制。 作者認為,上市公司治理組織構架的完善,即股權結構改革、切實保證股東大會最高權力的行使、進一步落實與強化董事會的職能和作用、真正落實監事會職責,以及建立管理層人員有效選聘、激勵與約束機制,是進行上市公司風險的內部控制的基礎。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作者提出對上市公司權利與義務、責任“三分”約束的觀點,作者認為,上市公司權利、義務、責任三分的基礎是“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以及“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現代企業制度。作者通過企業責任劃分與責任成本的承擔,特別是責任追究的一例——股改承諾兌現的責任落實的分析,證明起必要性。與此同時,作者強調,上市公司對,股東的質詢必答與回復,並形成制度。即正確認識股東質詢權的性質及其實現的障礙,積極保障股東質詢權的實現,提高股東質詢答覆的對公司自身行為控制的效用。在目前的公司侵權與股東訴訟中,要認真研究公司侵權行為發生的原因,理解股東利益易損性及其防範必要性,把握股東訴訟的有限性或者受限制性。在文中,作者提出上市公司應當建立違法高管人員罷免與解聘制度,即強化董事、監事罷免、總經理與經理人員的解聘及其民事責任的追究,以及部門負責人辭職及其民事責任的追究制度,以有效化解上市公司對於違法行為或者違法收益的路徑依賴。 第七章上市公司風險的外在控制。 作者經過分析認為,應當徹底實現政資分離與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即規範和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實現政資分離和國有出資人到位,建立對國資委和政府行為的有效監督,從而為上市公司風險的外在控制創造條件。為此,作者強調,應當進行監管體系的重構,主要是:中國證監會權力配置的調整、中國證監會與證交所之間的監管分權、行業協會自律監管的實現與強化,以及證券中介機構自律監管的改進等。同時,要注意對上市公司治理的規範與“準則依賴”的克服,即股東通過股東大會行使權力的保障與分類表決的推行、董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能的規範與約束、對股東的信息披露的監管和法律保障和克服信息披露監管中的準則依賴。在文中,作者強調獨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保障與外部監事的設立,進行認真研究。即獨立董事來源的非正常控制、獨立性保證的法律責任與利益機制建設,以及外部監事的設立,還有保薦人制度的完善問題,即保薦人制度能否實現對上市公司全方位監督、冷淡處理保薦人與誠信“外掛”有效性的疑問、保薦責任與保薦人立法等問題,也需要認真研究。需要特別指出,作者認為,上市公司的巡查與整改制度,需要完善。即中國證監會的日常監督檢查,是監管落實的重要一環,但是,需要給上市公司巡查以法律強制效力,尤其是中國證監會巡查後整改的落實監督,尚待細化。 第八章股改後風險的法律責任結構控制。 作者認為,我國的股權分置路徑發現不足,即非流通股流通權贖買依據的法律性、股改承諾的法律效力、股改承諾效力的保障與維持和承諾履行監督的法律依據等,均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事實上,我國股權分置改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即從法規角度觀察到的股改“創新瑕疵”,股改與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平衡和股改成果保護與司法救濟等問題,需要解決。而要補救這些瑕疵,就要對股改後風險的法律責任控制,研究深入研究。作者發現,我國《股票條例》中證券法律責任結構的不合理,我國《公司法》、《證券法》修政中法律責任結構發生的變化,調整充實後的證券民事責任規定,柔性證券法律責任的化解風險功用利用,積極發揮責任控制在防範與化解股改後風險中的作用等問題,都是屬於結構控制需要解決的問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